考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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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止。

燕下都:位于河北省易县的易水河畔。公元前 311 年,燕昭王把都城从上都蓟(约在今北京附近,但至今尚未找到确切的位置)迁移于此,直至前 222年燕为秦所灭,方始废弃。

楚纪南城:位于湖北江陵县城北 5 公里处。 楚文王元年(公元前 689 年)自丹阳 (今湖北秭归东南)移都于此,称为郢,到楚顷襄王 21 年(公元前 278 年)秦将白起拔郢,郢作楚都达 411 年之久。 又因该城在纪山之南,故又习称这纪南城。

侯马晋新田城:位于山西省侯马市区西北部,是东周时晋国晚期都城新田所在地。 春秋时晋景公(公元前 585 年)自绛(今山西翼城东)迁都新田,故也称为新绛。侯马晋城的使用年代约在春秋中、晚期到战国早期(前 585 ─ 416 年之间)。

侯马盟誓遗址:在位于呈王古城东南郊的侯马盟誓遗址,发现春秋晚期晋定公15 年 至 23 年(公元 497 ─ 489 年)晋国世卿赵鞅同卿大夫之间举行盟誓的大量约信文书——侯马盟书。盟誓时多杀牲取血,然后将盟辞朱书在圭形玉或石片上,最后将牲畜和盟书埋于“坎”(坑)中。

秦都雍城 :位于陕西省凤翔县城南、雍水以北。秦国从德公元年(公元前 677年)至献公二年(公元前 383 年)在此建都近 300 年,是东周时期秦国早期的重要都城。

三、 夏商周墓葬 所谓“墓”,指的是放置尸体的固定场所,“夫墓,死人所居”(《论衡·四讳》)。所谓“葬”,指的是处置尸体的方式。在考古学上,二者常被合称为“墓葬”,指埋葬死者的地方及其埋葬方式。中国有着“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礼记·祭义》)的传统观念,墓葬资料不仅仅反映了埋葬习俗和墓葬制度本身,往往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生产、生活、风俗、宗教、观念等方面的情况。 1、竖穴土圹(坑)墓:所谓竖穴土圹墓,其基本构造是自地面下掘一竖穴土圹作为墓室,内置棺椁及随葬品等,然后用土填实。夏商周时期的竖穴土圹墓有了较为严格的等级制度,不同身份、地位的死者,其墓葬的规模的大小和结构的复杂程度均有所不同,特别是在墓道的设置方面,有着较严格的规定。依墓的平面形状,可细分为“亚”字形、“中”字形、“甲”字形、无墓道等几种形式。 竖穴土圹墓——亚”字形墓: 即方形或长方形竖穴土圹墓室的四边各有一条斜坡状墓道,平面略呈“亚”字形,故称。目前,这种形制的墓主要发现在商代后期的安阳殷墟商王陵区,是商王墓的形制。 西周和东周的王墓至今尚未发现,故有关周王墓的形制仍不清楚。但从秦、汉皇帝陵均为“亚”字形墓推测,周天子墓也应是“亚”字形。可知“亚”字形墓为夏商周时期最高等级的墓葬形制。

竖穴土圹墓——中”字形墓:即方形或长方形竖穴土圹墓室相对的两侧各有一条斜坡状墓道,平面略呈“中”字形,故称。这种形制的墓,最早见于商代后期,西周、东周时期均有发现。可能是天子配偶、大贵族、诸侯国国君及方国首领之墓。 “甲”字形墓:即在方形或长方形墓室的一侧有一条斜坡状墓道,平面略呈“甲”字形,故称。这种形制的墓出现在商代后期,流行于整个商周时期。墓主人可能是天子之姬妾、小国国君和其夫人、高级贵族墓。

竖穴土圹墓——“甲”字形墓:即在方形或长方形墓室的一侧有一条斜坡状墓道,平面略呈“甲”字形,故称。这种形制的墓出现在商代后期,流行于整个商周时期。墓主人可能是天子之姬妾、小国国君和其夫人、高级贵族墓。

2. 竖穴土圹墓——无墓道墓

1> 大型无墓道墓:多作长方形(或曰“目”字形墓),无墓道而形制较大。有棺椁和

丰厚的随葬品,其身份地位也较高。这类墓可能是王及诸侯的子弟、姬妾或一般贵族墓。 2>小型无墓道墓:多为长方形,无墓道而形制较小。一般长2米、宽仅1米左右,有棺或无棺;随葬品多为陶器,也有少数随葬有铜兵器等。这类墓应是一般平民或士兵之墓。

2.土墩墓: 墩墓是西周到春秋时期流行于安徽、江苏一带的一种形制特殊的墓葬,其特征是没有由地面下挖的墓穴,而在平地堆土起封,因其形似土墩,故名。

3.土洞墓:洞室墓是一种小型墓,其特征是先由地面下挖一长方形的竖穴墓道,然后在墓道的一侧或一端横向掘出洞室以放置棺木与随葬品,故称其为“土洞墓”。洞室口部多用木板、树枝编织物、圆木或土坯封堵。洞室墓是西北黄土地区的文化特色,早在史前时期,甘青地区的马家窑文化中就曾流行过土洞墓;商周时期的卡约文化中也有土洞墓;西周时的陕西扶风刘家墓地,也曾发现过偏洞式土洞墓。战国时,秦国是最早的土洞墓流行地区,战国晚期已成秦人的一种主要葬俗,并随着秦人势力的扩张而扩散。

三、夏商周时期的埋葬制度

1.族墓制度

所谓族墓制度即按血缘关系聚族而葬的埋葬制度。所谓“族,犹类也。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周礼·地官·大司徒》郑玄注)。依这一制度,同一族的死者必须葬于同一墓地,从而形成“族墓地”。据《周礼·春官》记载,先秦时的族墓地分为两种:即“公墓”和“邦墓”。 1.族墓制度——公墓

所谓“公墓”即“王之墓域”,是埋葬王室、国君等贵族的墓地。这类墓地由冢人掌管,按照宗法等级关系排定墓位,即“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父为昭,子为穆,孙复为昭)。子孙各依其所出王,以尊卑处其前后” 族墓制度——邦墓

所谓“邦墓”即“万民所葬地”,是下层贵族和一般平民的墓地。这类墓地由“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周礼·春官·墓大夫》)的墓大夫掌管。在邦墓地中,也的明确的规划,不同家族又各依其家族而有自己的“私墓域”。同一家族墓域中,大概也是依尊长卑幼有序排列的 2.棺椁制度

商周时期的贵族墓中,均有用木材构筑的椁室,内置敛尸的木棺和随葬品等。而不同身份等级的人,所用的木材种类和棺椁数目均有规定。如“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礼记·丧大记》),“天子棺椁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等。

3.列鼎制度

商周墓葬随葬品方面的等级差异,主要表现在鼎、簋等青铜礼器的使用上。早在商代时,鼎就是一种重要的礼器。“周因于殷礼”(《论语·为政》),规定:天子九鼎八簋,诸侯七鼎六簋,大夫五鼎四簋,士三鼎二簋或一鼎。到了东周,则一般天子和诸侯都用九鼎,卿用七鼎,大夫用五鼎,士用三鼎或一鼎。

4.附葬车马制度

从商代后期开始,贵族墓附近出现了车马附葬坑,如殷墟商王陵区就发现有马坑。西周和东周的中原和北方诸国的贵族墓附近,均有车马坑,并依地位之高低而数量有差。山西晋墓的发掘表明,一般三鼎墓以上者多附葬有车马坑,五鼎墓以上者则有编钟。

5.人殉和人牲制度

商周时期的贵族墓的特点之一就是用大量的生人从死殉葬和作为牺牲,即所谓的人殉和人牲。人殉是用活人为死去的贵族从死殉葬,殉葬者多为死者的爱妾、近臣、近亲、侍从、

婢女等。殉从一般葬在椁室、墓室、二层台或墓道之内,有的还有棺椁及随葬青铜器等,应有一定的身份地位。

人牲是把活人作为祭品 ─ 牺牲,杀之以祭祀祖先或死者的亡灵。人牲的身份多为奴隶和战俘等,一般见于墓道、填土或墓附近的祭祀坑中,多身首分离、有首无身或有身无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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