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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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则用词说明 21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2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燃气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燃气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燃气工程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燃气工程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施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气源及供气方式

2.1 规划气源

2.1.1 规划气源分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瓦斯气、人工煤气。

2.1.2 城镇规划气源的选择应遵循国家及重庆市的能源政策,符合总体规划。大、中城市以及区县政府驻地城镇宜优先选择天然气。中心镇及一般镇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瓦斯气、人工煤气等。

2.2 供气方式选择准则

2.2.1 大、中城市以及区县政府驻地城镇的供气方式应采取管道供气。 2.2.2 中心镇及一般镇应因地制宜,宜优先发展管道燃气。

3 用气量预测

3.1 用气量预测方法

3.1.1 规划用气量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 1 居民生活用气量; 2 商业用气量; 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 燃气汽车用气量; 6 其它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 用气量预测方法可采用行业用气量分类预测、用地性质分类预测等方法。 3.1.3 行业用气量分类预测方法为:以居民生活用气量为基础,商业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燃气空调用气量按居民生活用气量的一定比例预测,有燃气汽车时应计入交通用气量。

3.1.4 用地性质分类的用气量预测是按规划区各类用地的性质分别取用不同的用气量标准。

3.1.5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3.1.6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7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8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2 用气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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