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扭曲——从刑法角度阐述其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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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犯罪,维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也是法律神圣性的一种体现。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是案件侦破的关键。执法者敏锐的思维神经外加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使得案件得以侦破,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而这也与执法者是否能够正当、有效、公正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有着密切关系。从古至今,徇私枉法大有人在,这些人的下场也如同犯案者一样沦为阶下囚,因为法律不会给任何人特权,即使是法律的执行者,违反了法律一样要接受到惩罚。

相对而言,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作案者的反侦察能力和水平也在绥中不断地上升,违法者钻法律空子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也给刑侦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与挑战,伴随而来的是因案件所引起的社会恐慌,人与人之间相互猜忌、不信任日益加剧,这就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极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更要加以严格防范。

三、社会危害性阐述

违法案件必然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虽然严苛的刑罚能够令人们约束自己的行为,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但总会有人罔顾法纪。尤其是像开膛手杰克和胡文海这类骇人听闻的刑事案件则更会令民众不安,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社会公信力下降,人们的思想观念进而越发扭曲。

(一)刑法的价值

在刑法的历史发展中,危害性原则始终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基本的原则,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其能够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才会被纳入刑法的视野,进而作为犯罪受到刑法处罚。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宣示:“法律只能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法律无权禁止对社会没有危害的行为。”(第5条)因此,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为本质的特征。这在刑法中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常识性问题,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

社会危害性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必要的结构。⑧揭示事物的社会性质和法律性质是法律概念的特点和独特功能,唯此,人们才能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我国刑法中对犯罪的定义正体现了法律概念的这一特点——以社会危害性揭示犯罪的社会性质,以刑事违法性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二者相结合,使人们能够得以科学地认识犯罪。

而社会危害性的独立价值使社会危害性作为刑法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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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了刑法发展过程中人类理性的自我约束功能。它把刑法的使用控制在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的场合,从而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了统治者凭借个人的任性任意挥舞刑法的魔鞭残害无辜者的悲剧,也为刑法的适用奠定了正当性基础。特别是在刑事立法方面,社会危害性的制约功能至今依然是立法者在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时首先考虑的要素。这也是对执法者的严苛考验。

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否定社会危害性,就会使刑事违法性成

为无本之木。由于“没有比在法律的借口之下和装出公正的姿态所做的事情更加残酷的暴政”⑨,一部“恶”的刑法无疑是对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最大的威胁。以胡文海的案件为例,如果当时没有警车及时阻拦的情况下,不知道还有多少个无辜的人被杀害,多杀个家庭被摧毁,危害社会的程度可想而知。

由此可见,刑法的价值在于它不仅仅能够使人们正确地认识和法律,更重要的是,它能够约束人的行为,使社会能够正常地发展运作。对于那些像胡文海、华特·席格那样因性格扭曲引致行凶杀人的人,更要体现出法律与执法者对违法者的毫不留情,公平、公正地对待,绝不偏私 。

(二)社会影响

犯罪行为的生成机制可以从不同视角进行探讨。例如,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犯罪行为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法律现象,犯罪生成是社会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整合。⑩

开膛手杰克和胡文海的案件充分体现了人的意志既有主观能动性,同时还要受到客观环境、自身素质等的影响,是自主性和决定性的统一。在刑法中必然涉及行为人在特定条件和场合有无按照自己意志选择适法行为的可能性问题,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有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适法行为的可能性而采取了违法行为,法律自然应对其非难;反之,法律不能对其非难;另一方面,包含着对人性的关怀与尊重的伦理底蕴。

谁也不会想到令人发指的轰动一时的开膛手杰克居然是一位受人敬仰的著名画家,即便是有所怀疑,大部分人也不会相信凶手是他,即便他的生活方式与一般人不同,众人也会说:这只是一个艺术家不同于普通人的神经质罢了,只是职业病而已。这也使得开膛手杰克获得了一种比杀人更加令他兴奋的满足感。再加上伦敦警方一直没能查出凶手,给当时的英国社会带来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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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使整个伦敦笼罩在一种白色恐怖状态之下。

胡文海的疯狂行径虽然得以及时制止,但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百姓众说纷纭。除了大部分人认为既然触犯到法律就要接受法律制裁的正常说法之外,竟然有一小部分人认为胡文海的举动是“英雄之举”!暂不论胡文海杀害了无辜的人这一事实,就算与之有关的当事人真的贪污,胡文海也没有权力私下处决,这已经严重触犯到法律,更何况他不仅仅杀害了其所谓的贪污嫌疑人,连同受害人的家人也不放过,可想其泯灭人性的程度之深。

开膛手杰克和胡文海的行为体现出他们不仅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更主要的是,他们是在用他们自己的一套模式企图重新“规范”新的社会秩序,此种非理性的手段必然会触及到法律,而这些举动也会对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社会诚信度大大减弱,往日拔刀相助的好友已被如今的金钱利益所取代,社会责任感愈发缺失,道德底线下降,伴随的是抢劫、谋杀、勒索案件的日益增多,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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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人格系统中,性格是核心,它决定着一个人对周围社会事物(包括他人和自己)的态度和习惯化的行为方式。性格具有稳定性、可塑性、社会性等特征,它是一个人社会经历和生活实践活动的反映与写照。由于性格是通过一个人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而行为的后果又必然受到社会舆论、道德,甚至法律的制约和评价,所以,性格有好坏之分。有些不良性格,如反社会性、攻击性、鲁莽、好冲动、懒惰、自我中心性、疏忽大意、缺乏责任感等,容易成为犯罪的动因;这些危险性格一旦外化成犯罪行为,即成为犯罪性格。

而当一个人天生带有负面性格,加上在其成长过程中受到不良的社会影响,自身的需要与社会无法满足其要求的现状发生矛盾时,必然会引致其行为的偏激,这种扭曲的人格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必然会对他人以及社会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使得人心惶惶。人们为了自保,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社会道德基础就此被摧毁。开膛手杰克就是在自我人格扭曲与社会冷漠的共同作用下,用自己的方式表达对社会的不满,其行为也如同他料想的一样,震撼了整个英国,甚至是全世界。

由此,国家与个人通力的合作,共同抵制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已势在必行。 从犯罪心理学的层面来看,要预防犯罪,其根本所在应当是抑制犯罪心理的生成。具体讲,站在统治阶级和社会的角度,应当最大限度地提供人们满足合理需要的条件,解决社会问题,尽量消除激发犯罪心理的诱惑源;站在个人的角度,应当加强人格修养,提高理性认识,磨砺意志,自觉抵制不良诱惑的侵蚀。不仅如此,个人也要起到监督作用,一旦有罪案发生,及时的劝阻或制止,主动与警察合作,以法律为武器,共同打击犯罪,为建设更为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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