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扭曲——从刑法角度阐述其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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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恐惧正在蔓延,无数惊慌的人们声称。魔鬼已经再度降临大地。? ——一八八八年东区无名传教士

一、人格扭曲引致罪案发生

人格又称个性,是一个人在社会与生活环境中表现出的行为模式。每个人各有脾气,对人对事有一套自己处理与表现的方式,长期固定成型,与他人有所不同,此即为个人的“性格”,即“人格”。如果一个人的人格呈现出明显的违常特点,并长期地影响个人的生活适应时,心理学上就称此为人格障碍,也就是人格扭曲。这类人一旦被激怒,就会做出比常人更加极端的反应,对社会造成十分严重而深远的影响。

(一)神秘的“开膛手”

一八八八年8月到11月,对英国伦敦的市民来说,这是一个充满血腥的阴霾而又恐怖的岁月。这一年的8月7日、8月31日、9月8日、9月30日、11月9日,“烟花女”玛莎·塔布连、玛丽·安·尼古拉斯、安妮·查普曼、伊丽莎白·史泰德、凯撒琳·艾道斯(与史泰德同一天遇害)和马莉·珍·凯莉相继在伦敦白教堂区遇害,凶手的犯案手法极其残忍,受害者均被割喉,凶手将其心脏、乳房和腹部等器官切割并带走,受害者的面容也遭到严重的损毁。此外,被害人多在隐秘或半隐秘的地方被杀,死前大多呈现酒醉状态。

在此期间,凶手开膛手杰克(凶手化名)曾多次写信给伦敦警署和中央新闻社,多用“哈哈哈!”“有本事来抓我!”②等带有浓烈的挑衅字眼嘲讽一直无法侦破此案的伦敦警方。书信有一百二十封之多,但大部分都被定论为某些心理不平衡的市民的恶作剧或无聊之作,只有少数几封被认为可能出自开膛手杰克之手。而且以当时十分落后的查案方法,法医又无法进行指纹比对或化学分析,警方一直未能查出这个凶手的真实身份。因为证据不足,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均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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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起诉。更令人不解的是,自马莉·珍·凯莉遇害之后,开膛手杰克再无犯案。而不同的揣测与传言一直持续到现在。

2001年,一本由美国法医派翠西亚·康薇尔所著的纪实小说《开膛手杰克结案报告》一经问世,尘封了一百多年的无人能解的杀手之谜由此解开。作者凭借少数保留下来的证据:血迹、刀痕、书信、证词、死者的尸体、遗物以及一些看似毫不起眼的细微之处,经过抽丝剥茧追查案情,拼凑出当年整个凶案的原貌。告诉世人凶手就是当时英国著名的画家华特·席格。

一个生理和心理都正常的人是不会用这种极为变态、恐怖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开膛手杰克的举动反映出其内心的不正常,可以说,他是一位性格障碍者,或是人格扭曲者,用康薇尔的话说,他是一名精神病态者。对此,我们更要对其心理轨迹进行婆媳,看看促使他疯狂的原因。

(二)以暴制暴的胡文海

2001年10月26日, 晋中市榆次区大峪口村村民胡文海在自家门前开枪打死村煤矿销售员李继,并勒令身边的刘海旺将原村支书胡根生劈伤。之后,胡文海开枪再伤胡根生,胡根生装死逃过一劫。刘海旺伤人后逃走。胡文海手持猎枪继续展开报复。他依次来到村会计张敬林家,杀死其妻和次女;到光棍汉高彦苏家,杀死高彦苏;到前村长冀金堂开设的小卖部,杀死冀金堂,打伤其妻胡拉弟;到村民胡福龙家,杀死胡福龙及其妻;到村民胡三计(也是胡文海的本家大伯)家,杀死胡三计、他的儿媳以及儿媳的两个妹夫;到村煤矿矿长刘海生家,打伤刘海生;到前村支书李利生家,杀死李利生及其妻女。在不到3个小时的时间内,胡文海相继枪杀14人,枪伤3人。

2001年12月25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0·26血案”,并当庭宣判:胡文海犯故意杀人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并处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海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青海(胡文海的二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胡文海、刘海旺、胡青海不服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省高院驳回。2002年1月25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召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公处大会”,宣布了对3名案犯的终审判决。25日十点三十分左右,胡文海、刘海旺两人被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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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犯人胡文海的陈述,之所以他要杀死这些人,是因为他发现这些人贪污巨额公款,不想被连累,最初决定通过正当手段去告发他们,但因种种阻力均没有成功。在上访无果的情况之下,胡文海采用极端的方式将几名涉嫌贪污的几人杀害,犯案之后又怕自己的家人遭到受害人亲友的报复,又将受害人的亲人无情地杀害。但是法律是公正无私的,即使杀人理由多么地正当,一旦触犯法律,必予以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胡文海情节严重,被判处死刑。

胡文海的行为是一个其内心由善变恶的行为,其杀人包含了性格和社会两方面因素。在双重作用下,胡文海爆发了,用激烈的方式平息心中的怒火,而最终的结果就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理性与非理性因素探究

每个人犯罪都有他的原因,也可以称之为犯案缘由。而很大一部分缘由是对社会不公正的一种反抗,是令人同情的,我们称其为理性因素。但是,其极端的解决方式是不为人所接受的,是触犯法律的,我们称之为非理性因素。一个刑事案件的产生往往是在理性与非理性的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它们是一对矛盾体。通俗来讲,就是用一种悲剧去结束另外一种悲剧,结果仍以悲剧收场。

(一)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而犯罪心理的生成又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即是指在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过程中,各种心理因素和特征相互作用的过程、方式和原理。

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以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活动为基础的,而犯罪心理的产生又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从犯罪心理的生成过程看,需要是其根源和基础。当需要与具体的满足对象、工具和手段结合时,即成为动机推动个体去实施满足需要的行为;当个体的行为方式经常、反复、稳定地出现时,即构成一个人的人格特征。在需要基础上生成的犯罪动机和形成的犯罪人格即是犯罪心理的具体表现。④开膛手杰克的案件就十分典型,凶手所选择的杀人地点、时间和受害人的体貌特征以及杀人方式都有一定的规律,这就可以为破案提供很好的依据。

就犯罪心理的生成过程而言,其根源应该是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需要的特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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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间的冲突。席格的渴望被爱和依赖,当他的恩师和与他最爱的人相继“背叛”他,使得自身需要与现实发生冲突时,席格采用一种极端残忍的手段表达他的恨意,他憎恨那些曾经爱过他却又将他无情“抛弃”的人,用自己认为的“合理”方式释放心中的愤怒。一个残暴、泯灭良知的凶手其心理是无法用串联点线的方式来分析的,没有便利、万无一失的因果方程式可以运用,然而人性的罗盘还是会指出一个方向来。⑤席格渴望被爱却在情感上被抛弃的矛盾就是其作案的最大原因。

相比于席格,胡文海没有那么缜密的心思,但自小的性情暴戾,其姓氏在当地也有一定地位,这都给他的性格里添加一些任意妄为的因子。因为当事人已经遭到杀害,我们无法判定受害人是否真的贪污,胡文海是否是因为妒忌才大开杀戒的。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胡文海的任性是他犯案的原因之一。原因之二,也是导致他行凶的主要原因,即之前提到的多次上访被阻拦,这使胡文海怒不可遏,胁迫当事人写字据,在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将当事人及其亲人无情地杀害。可以说,胡文海用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是有欠考虑的,能够体现出其文化水品不高,思维比较极端化,自我约束能力差,其残忍的程度也表现出他对法律的亵渎。

(二)法律的神圣性

不管是带有资本主义国家性质的英国,还是带有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中国,其法律都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特点。

胡文海和华特·席格的行径上升到法律,都属于故意犯罪的层面,胡文海的行为在刑法里称作是故意杀人罪;开膛手杰克的行为在英国的刑法里面被称作是明示的恶意预谋,也可以称之为谋杀罪。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而引致死亡者⑥,就应当以谋杀罪定论,也就是明示的恶意预谋。当时落后的破案技术使伦敦警方一直没能找出真凶,而根据英国刑法的其中一项原则:在讨论有关一个人的杀人责任以前,首先必须确定他杀了人这一事实。⑦伦敦警方一直无法确定嫌疑犯究竟是谁,因证据不足无法提出控诉。一直到今天,违法者仍然逍遥法外。

现今的刑侦手段显然比十九世纪要高明、科学许多,先进的科学仪器能够有效地帮助警方破案。此外,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为能够依法公正地进行裁决提供有力保障。这些条件都能够帮助执法者公平、公正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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