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常见条款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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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转让、交换或泄漏乙方提供的上述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或擅自出版以上“技术资料”,如违反本条规定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负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直接和可能的经济损失。

5. 乙方仅为提供服务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任何形式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6. 如果发现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7. 甲方允许乙方将与本公司相关的版权使用于自我宣传之需要,即使在本合同终止后。

8. 本合同终结后,乙方应归还所有甲方提供的广告资料和其他文件。 9. 甲方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 年(由双方商定)。

10.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在两年之内并不随之终止。 11.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12.本合同的“采购物品”最终保证期限届满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但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二十、产权归属

1. 本合同“该作品”著作权属甲方所有,片中文案由甲方确定。甲方享有“作品”全部的发布权、出版权和拥有原版带素材权。 2. 技术成果归属和分享:该项目技术成果归属甲方。

3. 当货物是根据甲方提出的规格、计划、模式惊醒制造的,制造出货物里所包含的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对这些项目的改进和发展都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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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乙方支付对价,由甲方创作的广告脚本、影片、广告片、录音和其他项目或资料的全部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享有著作人署名权。

5. 作品交付甲方审定过程中的修改不再另行收费。如发生甲方对作品作重大修改如整个创意的修改或者音乐重大的修改,由双方协商解决。

6. 审片通过并结算完毕后,甲方如需对片子再进行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 由甲方创作的广告脚本、影片、广告片、录音和其他项目或资料的全部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享有著作人署名权。

二十一、权利瑕疵保证(法律责任)

1. 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 乙方保证拥有租赁房屋/土地/场地的全部所有权或已获得授权签署本合同,乙方保证本合同签署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上述产权或授权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诉讼、索赔纠纷等任何瑕疵,如遇产权、相邻权等原因造成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 3. 甲方提供的广告样带在播出后如发生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等发生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约广告片若商品本身涉及商标或专利权属或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的,甲方不承担该纠纷之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责任。

5. 本约广告片若商品本身涉及商标或专利权属或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的,甲方不承担该纠纷之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责任。

6. 上述所称知识产权、肖像权和其他与本合约有关之任何资料,属乙方提供并指定使用包括没有提供法律上许可权利的,甲方则免除上列诸项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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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为本约目的所使用之任何资料涉及其他方之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肖像权等), 甲方应事先取得该其他方之书面意见。甲方违反上述约定擅自使用其他方的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法律权利引起该其他方向乙方索赔,则由甲方负责承担责任。

8. 上述所称知识产权、肖像权和其他与本合约有关之任何资料,属乙方提供并指定使用包括没有提供法律上许可权利的,甲方则免除上列诸项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责任。

9. 乙方保证其所采取的行动和提供的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乙方的任何工作成果导致的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因该工作成果已经承担的可确定损失(包括受到约束的裁决、双方的和解协议等裁明而需支付的损失数额),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二十二、安全责任

1. 广告牌安装及正常使用期间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如因此引起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民事责任。

2. 工伤等保险费用已包含在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中,在电梯施工过程中,如乙方安装人员出现工伤、死亡等事故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做好安装现场的护卫工作,确保安全施工,若乙方任由无关人员出入,出现工伤等事故与甲方无关。

3. 安全施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与发包方无关,发包方的劳动保险费用包含包含在工程款中,由承包方向有关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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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4.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到的,阻碍其实际履行义务的,不可避免又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就本协议而言,不可抗力事故包括地震、火灾、水灾、台风、海难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和爆炸;

5. 如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条令变更而导致不能执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相关费用及产品(每月按1000万元/60来计算)。

6.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 因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经甲方签字同意后, 将全部费用退回甲方。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连续持续15个工作日以上,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二十四、合同的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月31号止。甲方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可解除合同。

2.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3. 制作期间:由本协议签订日起至本案实际完成(2011年5月25日前),为保证及时到账,采用现金、电汇的形式,逾期一天,按照拖欠款项的3‰收取滞纳金 4. 双方的合作期限即为本协议的有效期。

5. 本合同有效期:货物交清,且供需双方对产品、货款等均无异议为止,本合同自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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