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

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

市规发〔2012〕13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工作,减少雨水径流,充分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防洪能力,改善生态环境,我委组织相关单位,对现行国家和我市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暂行)》(以下简称《技术要点》),现印发给你们执行。

在我市新建建设工程(含改、扩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中,相关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及管理部门,除应认真执行雨水控制与利用相关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技术要点》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技术要点》进行审查。

特此通知。

─ 1 ─

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要点

(暂行)

一、总体要求

(一)新建建设工程(含改、扩建工程)均应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规划和设计。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

(三)新建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体应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设施,草坪绿地应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四)设计单位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应对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雨水调蓄设施的规模、位置,竖向设计及措施等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计及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

(五)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时,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同时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要对其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方案进行审查。规划监督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验时,应对其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规划建设情况进行核验。

─ 2 ─

(六)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新建建设工程雨水控制与利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规划要求

(一)新建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应先编制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再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用地面积小于5公顷的,可直接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

(二)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内容包括: 1.规划依据、设计参数。 2.外排雨水总量测算。

3.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规模和布局。 4.雨水控制与利用要求的地面高程控制。 5.雨水控制利用量估算与投资估算。 6.雨水综合利用率。

(三)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项目,应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具体配建标准为:每万平米硬化面积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指屋顶硬化面积,按屋顶(不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的投影面积计算。

非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屋顶、道路、广场、庭院等部分的硬化面积,具体计算办法为“硬化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透水铺装用地面积”。

─ 3 ─

(四)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绿地中至少应有50%作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小于70%。

(五)建设用地竖向设计应满足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要求,新建小区要进行地面标高控制,防止客水流入,并引导雨水按规划区域及标高排出。

(六)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防止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危险场所。 2.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

3.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七)雨水回用用途应根据收集量和回用量、时间的变化规律、卫生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无资料时可按下列次序选择:

1.水面景观用水。 2.绿化用水。

3.路面、地面冲洗用水。 4.循环冷却水补水。 5.冲洗汽车用水。 6.冲厕用水。 三、设计要求

(一)雨水控制与利用应采用雨水入渗系统、收集排放系统、调蓄排放系统之一或其组合。调蓄设施包括:收集回用蓄水池、

─ 4 ─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