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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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适时,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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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对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还要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

(二) 实施现场检查,持有效执法证,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

(四)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结束后,后督察人员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向市环保局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行政行为相对人进行后督察,发现逾期未履行或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三)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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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实施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予解除。

(六)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七)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 其他逾期未履行或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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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重大案件范围

1.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2.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3.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4.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

5.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6.其他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二、查处程序

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约谈、挂牌督办、限产、停产整治、限批、查封扣押、移交公安等综合查处措施。

具体查处程序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8号令,2010年3月施行)、《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制度》(鲁环发[2010]74号,2010年7月施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2009年9月施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30号令,2015年1月施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2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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