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中商贸城项目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协议201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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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中商贸城项目全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协议

委 托 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受 托 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甲方为“黔中商贸城”项目之发展商,并同意乙方为本协议约定的标的物业提供销售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业

1.1 项目名称: 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1.2 项目位置:位于 。总占地面积: ㎡。 1.3 项目类型: ;

1.4 销售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范围:标的物业为本项目预售许可证经批准的部分可售

住宅,建筑面积共约40000平方米,具体销售服务区域、单位、面积由甲方在项目正式公开发售前书面确定。

第二条 本协议服务期限

由签订本协议之日起6个月止。

协议期满,后续合作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认。在甲乙双方未以书面方式明确终止服务协议之前,乙方有权继续为本项目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甲乙双方仍需按本协议所约定之权利和义务继续履行协议直至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或甲方另行书面指定的终止履行协议之日止,此期间销售代理服务费率按双方已结算的最高销售代理服务费率计算。

第三条 工作內容

本协议订立后,乙方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参加甲方的营销工作,提供前期策划服务,指导整个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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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前期策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3.1.1完成市场调研、物业定位、营销推广;

3.1.2提供竞争项目案例分析及推荐意见书,根据甲方需要按时派遣相关工作人员配

合甲方与设计单位进行工作沟通和交流;

3.1.3向甲方提供项目区域市场调研、市场动态及分析,当出现突发的政策调整及市

场急速激变的情况,及时提供专业分析及对策建议; 3.1.4 根据甲方需要推荐物业管理、设计单位等相关专业公司; 3.2 销售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3.2.1项目公开发售准备期内(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公开发售计划时间为准)完

成标的物业销售的各项筹备工作,包括标的物业的销售管理制度、销售团队的组建、完善公开销售期各种销售情况应对预案等,并获得甲方的确认; 3.2.2标的物业销售期内定期提交销售报告及下阶段销售对策分析,严格做好客户资

料的保密,协助督促回笼销售资金,配合做好楼盘销售各项的后期服务工作。

第四条 双方声明和保证

4.1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及本协议有效期限内:

4.1.1 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4.1.2 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协议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4.1.3 甲方保证甲方是本项目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的唯一权利人,对本项目享有完全所

有权。如本项目预售许可证中载明有其它权利人,则甲方应当保证于预售许可证经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其它权利人认可本协议并同意甲方将预售许可证经批准的标的物业交由乙方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的书面文件。甲方保证本项目不存在与合作方、出资方、土地权益分享方等主体的任何纠纷,并保证上述主体不会就本协议约定之任何事项提出任何异议。甲方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之销售代理服务费率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标的物业之销售代理服务费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并不得因本项目存在其它合作方而对销售代理服务费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之给付义务提出任何异议。如因甲方保证之事项不能实现,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乙方未能为标的物业提供销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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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或乙方其它主体享有权利的物业提供了销售代理服务而无法收取销售代理服务费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4.1.4 甲方对因标的物业本身之权属或资格之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4.2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及本协议有效期限内:

4.2.1 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4.2.2 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协议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五条 双方权责

5.1 甲方权责:

5.1.1 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服务所需要的有关

规划设计的图纸、数据等,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在本项目公开发售日前,甲方必须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数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以及经甲方书面盖章确定的可售单位清单及价格表,尽可能提供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房屋装修、建材配套、设备标准的说明书、所有绿化环境的设计施工、工程进度计划、对外《销售服务证明》资料或文件等,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服务工作的顺利展开。甲方保证上述数据真实并承担上述数据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若本项目甲方须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分期分批取得,则甲方应分别提交。

5.1.1.1甲方须在每个客户签署《认购书》当日,将甲方加盖公章的该《认购书》原

件一份交给乙方,作为乙方服务工作的确认。

5.1.1.2标的物业之销售代理服务权具有排他性,甲方在未征得乙方书面认可的前提

下不得就标的物业自行销售,也不得另行让其它主体提供销售代理服务。

5.1.2 甲方享有如下协议权利:

5.1.2.1甲方根据乙方在各阶段提供的分析报告及相关建议,最终确定本项目在不同

阶段的营销实施方案,乙方需根据甲方书面盖章确认的实施方案完成方案中应当由乙方完成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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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项目策划、销售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对

乙方工作表现提出意见。甲方可要求乙方对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策划及销售人员进行更换。

5.1.2.3甲方有权指定专门人员参与乙方策划项目小组,配合乙方工作。

5.1.2.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在

第一时间内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书面文字、向甲方现场负责人口头通知等方式告知甲方。

5.1.2.5甲方对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协议(预售)》、补充协议

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变更、终止享有决定权。

5.1.2.6甲方有权对购房客户给予折扣优惠,甲方享有对违约客户的定金没收权。 5.1.2.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5.1.2.8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协议义务或出现乙方的行为严重

影响甲方的商业利益的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并另行签约。

5.1.3 甲方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及媒体等签订协议,承担有关

策划、宣传推广、广告、售楼资料及售楼处的电话初装费、水电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网络费及电脑购置、保洁、保安等费用。根据乙方的建议,甲方委托上述相关单位制作物业模型、透视图、售楼书、售楼处等销售物料供乙方在售楼时使用,甲方为客户提供看楼的必要交通工具。负责现场甲、乙双方需要协调的各类工作事宜。

5.1.4 甲方按时向乙方支付报酬,包括销售代理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销售代

理服务费及超标销售代理服务费】及本协议提及的其它相关费用。若逾期支付,则按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履行完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

5.1.5 甲方委派专人负责收取客户定金、购房款、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并办

理相关的各项购房手续,乙方提供相应的帮助。

5.1.6 在本协议期内,本项目所有营销宣传数据,包括售楼物料、媒体广告、有关

本项目网页、展销会宣传品、各种载体广告牌等,均需注明乙方公司名称及标识(乙方作为甲方销售代理服务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允许乙方在售楼现场放置相关标志的宣传资料。

5.1.7 协议期限内,仅由甲方原因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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