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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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等。

(三)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通过抽查的方式核查分户验收的相关标识,复核分户验收记录,并抽查至少3户有防水要求的楼、屋面蓄水(提前24h蓄水)或淋水试验情况。

(四)工程交付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在户内显著位臵公示,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汇总表》在楼内公共部位公示。

(五)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汇总表》等分户验收资料作为单位工程竣工资料归档。

十三、验收结果的判定

(一)分户验收内容应按照子单位工程全数记录。 (二)分户验收实测实量项目时,应确定推算值、实测值、偏差值,记录在相应验收表格中。偏差值在允许偏差值范围内判为合格,偏差值超出允许偏差值时为不合格点。不合格点实测偏差值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时,即为严重缺陷点。

(三)当子单位工程验收中观感质量经检查全部合格、实测实量项目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含90%)且无严重缺陷点时,该子单位工程分户验收评定为合格。否则,评定为不合格。

十四、不合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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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单位评定结果不合格或工程观感质量、使用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规范要求的,应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或重新组织分户验收,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二)经整改仍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规范要求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处理,并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中作出说明。

(三)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规定执行。

十五、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分户验收监督情况及监督抽查复核房号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重点监督以下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内容是否齐全;实体质量抽查结果是否与分户验收记录相符;分户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否整改完毕等。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分户验收资料、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抽查复核,实体抽查数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抽查结果符合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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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感质量项目应全部符合规范、设计要求。 2.子单位工程实测实量项目抽查的相符率应大于85%。 (五)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经核实因质量问题造成投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红色通道”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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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序号 初 验 结 果 建设单位 验收内容 验收记录 房(户)号 验收日期 监理单位 验收结果 复 查 结 论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其他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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