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新清单规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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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幅度时应当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数量和价格送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即自行采购材料,除发包人同意调整工程价款外,则不作调整工程价款。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进行调整。

上述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第1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且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第2种方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且每种材料使用量相对不太大的房屋建筑工程。

九、政策调整对造价的影响:

【条文】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释义】 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比有的合同范本仅规定法律、法规变化,增加了“规章和政策” ,这与我国国情相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国家授权范围内,通常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费率,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计入工程造价,这理当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十、跟踪审计过程中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合同价款的约定:

【条文】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Page 25 of 28

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释义】 本条规定了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何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依据: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时限: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3.内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形式:书面合同。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规定,鉴于在实际中,施工图预算有时不一定由承包人编制,因此,本规范将其修改为“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不再依据施工图预算,也不管由谁编制。当然,只有发、承包双方认可,也可以通过施工图预算形式。

(二)、关于投标总价:

【条文】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释义】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对投标总价的报价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实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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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清单招标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三)、关于投标报价:

1、投标工程量:

【条文】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释义】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投标报价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填写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文件提供的一致。需要说明的是,为避免投标人填写投标报价出现差错,新规范已将旧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两表合一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要求投标人宜按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报价。

2、投标单价:

【条文】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释义】 本条规定了编制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

1.确定依据。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招投标过程中,当招标文件描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招标文件描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确定综合单价(即投标人的报价)。当施工图纸发生设计变更与描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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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暂估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确定综合单价(即投标人的报价)。

3.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在确定综合单价时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当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幅度)内时,综合单价不得改变,工程价款不得调整。

3、措施费报价:

【条文】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释义】 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报价的原则。

由于投标人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以及施工方法有差异,而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正常情况确定的,不可能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根据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费,并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和确定的措施项目费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包括:

1.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综合单价的方式报价,其余的措施清单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报价;

3.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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