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化司办18号附件3-4:“公理永驻 正气长存” 案例汇编(共4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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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十家公司现场审计发现违反内控制度共计78项

事件经过:审计监察部自成立以来,已到十家子公司进行现场全面审计,发现审计的十家公司违反内控程序共计78项。违反内控程序中问题最为突出的为“违反费用管理制度”,主要表现为子公司费用支出未按集团要求履行签批程序或未登录平台等;其次为“贸易开展不规范”,主要表现为违规开展贸易比如内贸转外贸、销售转贸易等;第三为“磅房计量违规”,主要表现为手写磅单、存皮时间过长、数据丢失等。

原因分析:集团和子公司各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对制度程序的严肃性重视不足,只有严格执行制度化程序化,才能规范有序地稳定运行。同时各相关公司对案例教育、制度培训不够,没有时刻将制度程序作为工作行为的准绳,导致了多起违反内控制度事件发生。

四、贸易

1、风险往来:截止8月31日,全集团各类贸易累计出现风险往来8872万。 案例十一:宜宾天科风险往来366万事件

事情经过:北京设备贸易2010年3—7月分别通过北京蓝图、北京利达科技与宜宾天科签订了煤化工改造合同,其中材料设备销售583万元、工程总包及安装合同已确认结算金额297.85万元。截止目前,宜宾天科累计欠我公司366.2万元。经查,该公司已经停产,资金状况非常差。

原因分析:业务人员胡先平、索引志、钮双林等业务水平不够、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事前未对该公司资金状况、销售网络、管理水平、业界口碑等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深入了解,风险预判不足;集团设备贸易系统风险管理不到位,对业务人员的技能培训有待加强!

案例十二:天津滨海津达化工有限公司风险往来338万事件

事件经过:2010年10月,化工贸易业务员刘剑分别通过利达科技、兴宜世纪与天津津达签订片碱合同,预付款项530万元,截止目前为止,已形成呆坏账 338万元。后经调查该公司并无实际资产,加工场地均为租赁,加工设备价值低廉,公司大部分时间处于停车状态。

原因分析:业务员刘剑急躁冒进,业务水平低下,事前未对贸易伙伴背景资质及资金状况进行全面了解,缺乏基本的风险控制意识;集团化工贸易系统缺乏对业务风险的监控,业务人员技能亟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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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云南川尧贸易有限公司风险往来86万事件 事件经过:采购系统贸易人员许方明通过长鑫煤电为云南川尧贸易有限公司供应煤炭,由于对方单位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司帐户被封,没能办理相关结算,目前86万回款较困难。

原因分析:业务人员许方明作为煤炭贸易部门负责人,对潜在风险掉以轻心,关注不够,业务开展前未能对客户信用情况如实调查,最终导致呆坏账发生。

案例十四:化工贸易系统刘剑系列风险往来事件 事件经过:2010年6月,刘剑与内蒙古临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片碱合同GBJ6-30,合同单价1700元/吨,合同数量1000吨,共付货款170万元。但因内蒙临海经营不善,于10月停产,并面临破产。在这期间,刘剑没有关注发货情况,也不了解内蒙临海生产经营状况,导致在其停产前未将合同执行完,给公司造成近120万元的预付款不能发货或退回。

2010年1月,刘剑与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签订重碱合同M HL1-1,合同单价1254元/吨(送到价,暂估运费),合同数量10000吨。其中发往湖南祥龙贸易有限公司5824吨,但湖南祥龙却称只收到5714吨,造成110吨的货款无法收回。青海碱业按5824吨开票给我公司,并且是两票制,其中运输发票直接开给湖南祥龙的下游客户,但湖南祥龙要求我公司抵扣运输发票,并开具一票制发票给湖南祥龙,导致我公司财务无法正常开票,湖南祥龙因我公司不能提供发票拒付货款近137万。另外,青海碱业至今未将合同执行完,造成了近13万元的预付款。

2010年4月,刘剑与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片碱合同MBJ4-3,其中有245吨发往了三家单位,分别是长沙大鹏21吨(实际19吨,短件2吨),重庆鹏翔165吨,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59吨。但刘剑没有关心发货情况,误以为这245吨发给了娄底元通,并向其开具发票。造成实际收货的三家单位未收到发票,拒付货款,而娄底元通已将发票抵扣,无法退回作废。另外经查,6月发往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的59吨片碱,被邵阳市双清区通和物资经营部以我公司名义冒领。邵阳通和将货物自行低价销售给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并对其开具发票和收款,现造成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拒向我公司付款。

2010年10月,刘剑以韩克楠名义与天津滨海津达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片碱合同MBJ10-11(利达科技),合同单价1750元/吨,合同数量2000吨;GBJ10-24(兴宜世纪),合同单价1800元/吨,合同数量1000吨,并一次性付清货款530万。但该公司以市场价格大幅变动、生产不正常等理由拒绝发货。后经协商,按市场价格进行二次定价后,该公司才少量发货,至今仍有近413万元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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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1、领导干部沉下心来抓基础管理不够,未将制度化、程序化推进到贸易管理;2、部分干部员工在平时的工作中没有严格要求自己,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资金风险意识;3、业务台帐不清晰,不能确保每笔业务账目清晰可查,暴露出贸易部门人员五化建设不够、业务员素质不强、贸易程序不规范等种种基础管理漏洞。

责任追究:刘剑负直接责任,罚款5000元,停发工资,待款收回后予以发放。

案例十五:湖北金鼎医药贷款480万元逾期事件

事情经过:2011年5月,武汉某医药公司找到武汉专班业务经理向慧玲,以该公司70%股权质押、公司和个人担保,向我司申请贷款480万元,期限4个月,用于采购设备和建厂。贷款到期日,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并多次申请展期。经多次催收未果,公司启动诉讼程序,武汉中级法院于2012年4月开庭,6月下旬判决支持我公司请求,但经查,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实质性资产可以保全。

原因分析:①经办人向慧玲及武汉金融专班没有将客户资产状况调查清楚。②在客户仅提供70%股权质押、公司及个人担保,没有提供实物的资产抵押的情况下就审批发放了贷款。③时任武汉专班总经理鲜开琼在未经集团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发放了贷款。

案例十六:贵州银燕拖欠361万货款事件

事件经过:北京宜化贸易有限公司材料部孙章飞于2010年3月30日通过招标与青海宜化公司签订一批合同数量为377.6566吨、合同总金额为972万元的不锈钢板合同,拟定第一批货计128.8吨于2010年4月10日交付,剩余部分滚动交货,2010年4月18日前必须全部交货。该标在投标过程中,北京公司当时代理的武汉一洲不锈钢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已经无法降价,但因合同金额较大,北京公司在几乎没有利润的条件下降价中标,利润不足1%。中标后,为保证北京公司不亏损,经多方查找,在与宜化合作过的单位中找到贵州宝信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高新银燕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钢材分公司两家公司,经多次谈判,利润达到1.52%,成为该标供应商,合同数量及合同的总金额分别是128吨、283.5158万元和248.9吨、673.75万元,付款方式为全额提货。4月2日北京公司向贵州宝信兴支付全款,向银燕公司支付70%,4月23日开始发货后支付剩余的30%。截止5月份,贵州宝信兴货物全部到货,贵阳高银燕到货130.53吨,剩余约118.38万元的货供应中断。北京公司每次催货,该客户都反馈货已在路上,并提供了司机的电话及车牌号码,但事隔几天就是不见货到工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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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该公司的经理车玉兰提出:近期不锈钢价格大幅上涨,此单业务她亏损严重,希望我方提价。北京公司回复:先把货送完,价格等货送完后请银燕公司以书面形式报请协商。为保证货物及时到达,北京公司委婉地告知她,只要实事求是,价格是没问题的,但她一直没有提交书面的函件。早在4月中旬,北京公司就派孙章飞到该公司催货,数日后仍未见货物到现场,该批货物已经严重影响了青海宜化的工程进度,北京公司又派周畅到贵阳催货,并随该公司经理到西安的生产厂家宝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货物迟迟未到的主要原因是北京公司支付给银燕公司的货款被其挪用,还有300多万没有支付给宝昌,导致宝昌无法发货。经多次协商,银燕公司还是无法筹集资金发货,为保障青海宜化工程进度,北京公司又重新在武汉一洲订货,目前所有货物已全部到货。银燕公司尚欠北京公司约361万元的货,该合同现已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北京公司以前尚欠银燕公司107万元,金沙酒业欠其约23万元,均已停止付款。

原因分析:1、供应商选择存在问题。对于金额大的合同应选择有实力的生产厂商或一级代理商供货,并考察其资金能力,而我们选择的是资金风险抵御能力很弱的二级供应商。2、风险预测能力不强。该合同签订时正值不锈钢市场大幅上涨期间,价格每日剧增,如果当时提前预测市场风险,我们可以及时作出相应补救措施,如分批付款、寻找有实力的客户等。3、工作责任心不强。该合同签订过程把关不严,合同签订后执行时跟踪不及时,合同付款时资金风险认识不够,部门领导对业务员管理、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业务员在经手金额较大、工期较紧的业务时豪无紧迫感。

责任追究:1、北京公司董事长刘晓,负领导责任,罚款1万;2、北京公司总经理蔡志权负领导责任,罚款2万;3、北京公司材料部部长刘玢具体分管北京公司材料工作,对此次事件负管理责任,罚款2万;4、北京公司材料部副部长黄园园具体分管北京公司材料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罚款1万;5、北京公司材料部组长王凯具体分管北京公司内部业务,对上述事件负有管理责任,罚款1万;6、北京公司材料部孙章飞具体负责青海项目材料供货工作,对上述事件负直接责任,罚款1万。

案例十七:洪湖某木材厂贷款300万元逾期事件

事情经过:洪湖某木材厂于2011年向我公司申请500万贷款,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仅归还贷款本金380万元。2012年1月10日,借款人以其名下房产进行买卖交易公证,追加其下属企业进行担保,向我公司申请贷款3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和归还第一次12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日,因银行未按时下发贷款,雨水影响木材正常生产销售,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担保公司也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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