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外包服务合同(直接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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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招商外包服务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XXX(以下简称甲方)与****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其专业招商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全程招商外包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互利的原则,特签订本XXX招商外包服务合同(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合作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就“XXX”项目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全程招商外包服务(“服务”)。服务内容包含XXX模块,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招商外包 招商媒体策划 招商广告发布 媒体策略规划 招商媒体排期 招商广告发布 效果监测和调整 招商话术设计和邀约 招商外包服务 招商会议策划和协助执行 招商培训和协助签约 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支付的风险防范金后,应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全权负责甲方就“XXX”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招商推广工作。上述服务的合作期限自2011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为期三年。 分阶段招商目标特别说明:

? 2011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招商目标为XXX家; ? 2012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招商目标为XXX家; ? 2013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招商目标为XXX家; 三年累计招商目标为XXX家。

第二条 收费与付款方式 1、招商外包风险防范金:

1) 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提供的服务,甲方应向乙方事先支付风险防范金人民币

30万元;

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风险防范金支付到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乙

方账号或乙方指定的其他账号;

3) 本合同到期后,如果甲方要求续约,须与乙方协商,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订

立新的合同。本合同项下的风险防范金如有剩余款项,应继续作为新合同项下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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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防范金的一部分;

4) 本合同到期后,如果甲、乙双方决定不再续约,乙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的风险防范金

在扣除甲方根据本合同应付但未付乙方的款项后,全额退还甲方,但不计利息。

2、招商外包服务佣金:

1) 乙方根据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后获得签约客户的数量,按招商成果从甲方收取服务

费:针对甲方签署或达成的每份正式代理或加盟合同,乙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2.5万元或甲方在该等合同项下收到的首批款项总额的30%,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2) 关于招商成果的界定:按照上述第1)款,乙方根据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后获得签约

客户的数量,按招商成果收取服务费。招商成果是指乙方帮助甲方与其客户成功签订意向性合同,并向客户收取意向金人民币壹万元,即算招商成功。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该客户因各种原因未能履行意向性合同规定,从而未与甲方签订正式代理或加盟合同,则视为招商不成功,甲方无需就该客户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用,但该客户支付的意向金人民币壹万元应归乙方所有。(如因特殊原因客户支付意向金不足人民币壹万元时,如果该客户因各种原因未能履行意向性合同规定,从而未与甲方签订正式代理或加盟合同,则视为招商不成功,甲方无需就该客户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但该客户支付的意向金按实际支付金额应归乙方所有。)

3) 乙方为甲方招募的每个代理商或加盟商而收取的服务费为一次性收费,甲方代理商

或加盟商以后跟甲方发生的任何资金行为,乙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4) 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将为甲方组建专业的招商团队,在满足本条第

7)款规定的前提下,招商团队的工资、奖金、电话、传真、办公等各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 甲方应于每个日历月的25日向乙方支付本月的招商服务费,在甲方向乙方支付招

商服务费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发票。如甲方拖欠乙方任何服务费款项,并在乙方发出书面催款函后三日内无书面回复或拒绝支付该款项,则乙方有权自该款项应向乙方支付之日起按日收取甲方所欠款项的1%作为滞纳金,并且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甲方延迟超过15日仍未支付上述款项,则乙方有权从甲方的风险防范金中扣除相应的招商服务费和滞纳金并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甲方剩余风险防范金。如甲方的风险防范金不足以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甲方应将差额部分立即支付给乙方。

6) 如果因为上述第5)款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的风险防范金不足人民币 30万元,甲方

应在乙方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足部分支付至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乙方账号或乙方指定的其他账号。

7)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如需从上海派出人员向甲方提供服务,该等人员的交通、食宿

等差旅费应由甲方承担,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乙方如先行垫付差旅费的,甲方应自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报销凭证后的三日内向乙方偿还全部垫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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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广告投放由乙方负责,如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乙方

自负广告投放费用,如发生亏损由乙方独立承担。

9) 乙方除日常邀约代理商或经销商考察外,如需要甲方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发展代理

商或经销商,会务费用应全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支付到乙方如下银行账户(或乙方不时通知的其他账户):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招商目标,检查乙方服务的完成情况。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没有达成年度招商目标的30%,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的延长期限以完成相应目标。如果乙方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相应目标,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在一周内, 在扣除甲方尚未向其支付的款项后,无条件退还甲方剩余的风险防范金;

2、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委托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不得委托乙方发布国家明令禁止的网络广告信息;

3、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授权乙方发布的广告信息须符合以下要求:内容真实、具有有效的资质证明、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独立承担责任;

4、甲方须依据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

5、甲方根据招商实际情况,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加快招商会的召开进程;

6、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甲方需无条件配合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的招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手册、招商手册、招商网站等,以协助乙方有效地提供服务,开展招商活动。

7、如果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使甲方与甲方所需的代理商、经销商、加盟商签订的代理、经销、加盟合同在后续履约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商、经销商、加盟商等)向乙方进行索赔,甲方应就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和/或名誉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在本合同终止以前发生该索赔事宜,乙方有权从保险防范金中扣除已确定的赔偿金额或在赔偿金额未确定的情形下,预先扣留适当金额作为保证,不足部分由甲方额外偿付。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和甲方支付的风险防范金后,应向甲方提供服务,全权负责甲方就“XXX”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招商推广工作;

开户银行: 上海工行中华路支行 账号:

1001 2197 1930 0144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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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保证甲方客户信息的安全。如果由非乙方工作人员所产生的甲方客户信息泄露,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为保证招商效果,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征得甲方同意,调整招商策略或招商模式;

4、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紧密配合,包括签署相关合同或其他文件、对意向代理商或经销商进行专业介绍等,并在代理商或经销商提出考察要求时,随时提供各种考察条件及相关便利;

5、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的招商事宜发布相应形式的网络广告,协助甲方与客户(包括代理商和经销商)沟通,直至帮助甲方与其代理商或经销商正式签订合约; 6、乙方应定期对甲方的售后服务团队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四条 成果归属与保密约定

1、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模块内容的版权归甲方所有。

2、自签订本合同之日到本合同履行结束,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文字资料、乙方提交的项目报告及咨询意见承担永久性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任何该等信息(双方对外公开性信息除外),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在双方合作期间,如甲方擅自不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则其向乙方支付的风险防范金不予退还;

2、针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通过乙方的招商推广平台获得的任何渠道客户信息,如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壹年内与该等客户直接、间接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如通过第三方进行交易等),甲方仍须按本合同约定就其与该客户达成的交易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如果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以任何名义单独与该客户直接、间接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如通过第三方进行交易等),甲方应按照乙方应得服务费的三倍对乙方进行赔偿;

3、如由于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提供的招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手册、招商手册、资质证明或产品说明等证明材料)中有任何虚假陈述,或因此引发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诉讼或经济赔偿请求,甲方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名誉和经济损失;

4、如果乙方在甲方支付风险防范金后半年内没有为甲方招到任何代理商或经销商,或因为乙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第一条预定的招商目标没有完成,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在一周内,在扣除甲方尚未向其支付的款项后,无条件退还甲方的剩余风险防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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