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重大反事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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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直流系统母线应采用具有分段联络开关的两段母线。正常情况下,两段母线分别独立运行,每段母线接一组蓄电池和一套工作整流装置。

13.1.4 直流系统应采用辐射供电方式。目前仍为非辐射供电方式的,应尽快进行改造。 13.1.5 发电机组用直流系统在 6(10)kV 开关室、0.4kV 开关室宜设置直流分电屏,分电屏上设立两组直流控制母线、两组保护母线。分电屏上两组控制、保护母线应分别从机组用直流系统两段母线上接取。

13.1.6 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升压站应采用三台充电、浮充电装置、两组蓄电池组的供电方式。

13.1.7 升压站直流系统宜按串或按高压母线段设置分电屏,分电屏上设立两组直流控制母线、两组保护母线。分电屏上两组控制、保护母线应分别从升压变电站用直流系统两段母线上接取。

13.2 加强蓄电池组运行维护管理

13.2.1 严格控制浮充电方式和运行参数

13.2.1.1 加强蓄电池运行环境温度控制。对于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所在蓄电池室环境温度不能长期超过 30 摄氏度。

13.2.1.2 除制造厂有特殊规定外,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应采用恒压方式进行浮充电。浮充电时,应严格控制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上、下限,防止蓄电池因充电电压过高或过低损坏。

13.2.2 定期进行核对性放电试验

13.2.2.1 新安装或更换过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在第一年内每半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一年后的防酸蓄电池组,每隔 1~2 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13.2.2.2 新安装的阀控密封蓄电池组,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隔三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六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组,每年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13.2.3 蓄电池组禁止长期并列运行。 13.3 确保直流系统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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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升压变电站充电、浮充电装置,应满足稳压精度优于 0.5%、稳流精度优于 1%、输出电压纹波系数不大于 1%的技术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在用充电、浮充电装置应逐步更换。

13.3.2 定期对充电、浮充电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校验其稳压、稳流精度和纹波系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13.3.3 加强直流系统熔断器管理

13.3.3.1 各级熔断器的定值整定应保证级差合理配合,防止越级熔断。上、下级熔体之间(同一系列产品)额定电流值,应保证 2—4 级级差,电源端选上限,网络末端选下限。 13.3.3.2 总熔断器与分熔断器之间应保证 3—4 级级差,防止事故情况下总熔断器无选择性熔断。

13.3.3.3 制订符合现场实际的熔断器整定配置图,并定期进行校核。

13.3.4 加强直流系统用直流断路器管理

13.3.4.1 机组和升压变电站直流系统应采用具有自动脱扣功能的直流断路器,不得用普通交流断路器替代。盘车直流电机、直流润滑油泵、直流密封油泵等机组动力用断路器必须使用直流断路器。

13.3.4.2 当直流断路器与熔断器配合时,应考虑各自动作特性的不同,对级差做适当调整,直流断路器下级不容许再接熔断器。

13.3.5 直流系统中加装隔离二极管时,必须充分考虑二极管承受直流系统过电压和故障电流的能力,防止直流系统发生故障时二极管击穿或熔断导致故障扩大。

13.3.6 加强直流系统绝缘电阻监测,运行中的直流系统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1 兆欧。 13.4 防止直流系统误操作

13.4.1 直流母线在正常运行和改变运行方式的操作中,严禁脱开蓄电池组。

13.4.2 充电、浮充电装置恢复运行时,应先合交流侧开关,再带直流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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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防止直流系统着火。直流系统应采用阻燃电缆,两组蓄电池的电缆应分别铺设于独立的通道内,尽量避免与交流电缆并排铺设,在穿越电缆竖井时两组蓄电池电缆应加穿金属套管。

14 防止全厂停电事故

14.1 加强厂用电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14.1.1 根据电厂运行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全厂公用系统运行方式,防止部分公用系统故障导致全厂停电。

14.1.2 重视机组厂用电切换装置的合理配置及日常维护,确保系统电压、频率出现较大波动时,具有可靠的保厂用电源技术措施。

14.1.3 带直配电负荷电厂的机组应设置低频率、低电压解列装置,确保机组在发生系统故障时,解列部分机组后能单独带厂用电和直配负荷运行。

14.2 防止电源二次回路及设备故障造成全厂停电

14.2.1 制定并落实防止交流电混入直流系统的技术措施,防止由此造成全厂停电。直流电源端子与交流电源端子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两种电源端子间应为接线等工作留有足够的距离。

14.2.2 自动准同期装置和厂用电切换装置宜单独配置。如使用 DCS 的集成功能,应按照定值单进行调试和试验。 14.3 防止母线故障造成全厂停电。刀闸和母线支柱瓷瓶应选用高强度支柱瓷瓶,并加强瓷瓶探伤检验工作,防止运行或操作时发生断裂造成母线接地或短路。 14.4 防止环境污染加剧引发污闪

14.4.1 发电厂升压站外绝缘配置应以污区分布图为基础,综合考虑环境污染变化因素,并适当留有裕度,爬距配置应不低于 D 级污区要求。

14.4.2 对于伞形合理、爬距不低于三级污区要求的瓷绝缘子,可根据当地运行经验,采取绝缘子表面涂覆防污闪涂料的补充措施。其中防污闪涂料的综合性能应不低于线路复合绝缘子所用高温硫化硅橡胶的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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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 硅橡胶复合绝缘子(含复合套管、复合支柱绝缘子等)的硅橡胶材料综合性能应不低于线路复合绝缘子所用高温硫化硅橡胶的性能要求;树脂浸渍的玻璃纤维芯棒或玻璃纤维筒应参考线路复合绝缘子芯棒材料的水扩散试验进行检验。

14.4.4 对于易发生粘雪、覆冰的区域,支柱绝缘子及套管在采用大小相间的防污伞形结构基础上,每隔一段距离应采用一个超大直径伞裙(可采用硅橡胶增爬裙),以防止绝缘子上出现连续粘雪、覆冰。110kV、220kV 及 500kV 绝缘子串宜分别安装 3、6 及 9~12 片超大直径伞裙。支柱绝缘子所用伞裙伸出长度 8~10cm;套管等其它直径较粗的绝缘子所用伞裙伸出长度 12~15cm。

14.5 防止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机组停机

14.5.1 在循环水泵油系统间加装能隔离开断的设施并设置备用冷油器,定期化验油质,防止因冷油器漏水导致油质老化,造成轴瓦过热熔化被迫停机。

14.5.2 厂房内重要辅机(如送引风,给水泵,循环水泵等)电动机事故控制按钮必须加装保护罩,防止误碰造成停机事故。

14.6 加强蓄电池和直流系统(含逆变电源)及柴油发电机组的运行维护,确保主机交直流润滑油泵和主要辅机小油泵供电可靠。

14.7 积极开展汽轮发电机组小岛试验工作,以保证机组与电网解列后的厂用电源。 15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5.1 新建、扩建电厂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原则,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15.1.1 新建、扩建电厂废水回收系统应满足零排放要求,废水处理设备必须保证正常运行,处理效率应达到设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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