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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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对我们一定具有借鉴和参考的作用。有些社会的制度文明程序较高,其诉讼制度和诉讼理论比较发达,这就更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学习。对其中一些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也应大胆引进。

1.2.2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也是刑事诉讼法学学习和研究的基本方法。但结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唯物辩证的指导下,应注意以下几种学习、研究方法的运用: (一)理论联系实际与实证分析方法

刑事诉讼法是从实际中产生,随着实际的发展而发展,并为实际服务,受实际检验的。只有联系实际,特别是联系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实际来思考问题,才能真正理解刑事诉讼产生的社会条件和实际意义,才能不断地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应注意以下几点:1.理论研究应当在实践中寻找课题。应当注重对实践中影响刑事诉讼效能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这种实践性课题有直接和间接的两种,其中对基本理论的研究,虽然不直接解决实际问题,但它为正确回答实际问题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方法,因而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2.理论研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作用的因素和条件,注意规范的实际效应。不能脱离这些实际因素考虑制度问题。例如,有的制度本身从规范分析上有其合理性,但脱离当时的实际情况,缺乏实际执行条件,实践中难以贯彻,因此在理论研究中应有实在的分析。3.充分运用实证分析和个案分析方法。实证分析,尤其是个案分析,应当是学习、研究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途径。否则既不能真正理解法律规范的实际意义和效用,又难以做到学以致用。 (二)阶级分析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是我国刑事诉讼研究的指导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基础。因此,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应当注意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尤其是在分析刑事诉讼制度的政治、经济背景,研究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和社会作用,研究刑事诉讼的方针和政策时,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为了我国社会主义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作用,同时遵循诉讼规律、严格依法办事,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成为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屏障。 (三)价值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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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法学中,运用价值分析法,是通过分析刑事诉讼的利益、价值和目的,来研究刑事诉讼程序及程序模式。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刑事司法作为一项社会控制工程,其目的是保障特定的社会利益。由于利益价值需要产生目标体系并最终决定行为方式,社会的利益要求(即价值取向)不同,其保护手段--刑事司法制度的模式也就不同。因此,分析特定的利益关系,把握驱动刑事司法运行并决定运行方式的利益价值机制,就能由枯燥的程序规范与技术性措施中感触以丰富的社会政治文化底蕴,并从根本上把握刑事司法的设计与操作思想,从而高屋建瓴地考虑诉讼手段与模式的选择及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应注意分析以下问题: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主要利益及其界定;互动过程中的利益关系;不同诉讼价值模式及其分析;刑事司法的当代价值取向;我国既成价值模式的构成、效能和成因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价值模式选择的指导观念、设计与操作原则;在合理的诉讼价值观的指导下,对制度层面的调整与改革等。在具体的分析研究中,还要注意运用利益、价值和权衡方法。由于刑事诉讼中涉及的利益是多元的,而且彼此间既是统一的,又是矛盾的,这种相互间矛盾和冲突,要求我们善于权衡利弊,构筑刑事诉讼的价值模式,力求以有限的资源投入获得更大的、更符合社会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司法效益。 (四)结构功能分析方法

刑事诉讼法的功能是为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设立框架,在这个意义上,诉讼程序法即为诉讼结构法,结构决定功能,诉讼结构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它决定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程度制度。诉讼结构(又称诉讼构造)是刑事诉讼中各种要素的组合,因此结构分析是一种对刑事诉讼中各要素集合与结构方式的系统研究。应用结构功能分析方法还需要关注诉讼的主体、诉讼法律关系,并且剖析诉讼中影响诉讼关系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各要素的性质和作用,从而确定刑事诉讼结构的功能,正确衡量特定刑事诉讼结构的合理性。结构功能分析,是对诉讼制度的整体性分析。近年来我国有的学者提出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三角结构与线形结构理论,也是运用这种分析方法的结果。同时,结构功能分析既可能是全方位的研究,也包括微观性研究,如对侦查结构、起诉结构、审判结构的分析等。再如对刑事审判结构的研究,则涉及面相当宽广,包括对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等到不同诉讼要素都要加以研究,因为,这些要素被赋予不同性质和不同作用并以特定方式组合于审判程序中,从而形成特定的诉讼结构,决定了审判程序的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结构的深入分析,为1996年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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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重要参考。

(五)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既是为了借鉴和改造,又是为了使我们开阔眼界,在刑事诉讼的立法和操作中更明智、更合理、更有效地运用法律工具,避免那些应该而且可以避免的失误。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展,已经有了数千年的历史。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法律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刑事程序法制的建设上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和比较丰富的理论。虽然这些有着时空和阶级的局限性,即使在当时当地适用,照搬过来也可能发生“水土不服”的效应。但就这些制度的技术方面而言,有相当一部分是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则。那些依据大量诉讼经验及反复、深入的思考而产生的诉讼理论,也完全可以“为我所用”。实际上我国刑事司法采用的现代诉讼方式,我国刑诉理论中成为通说的基本原理,有相当一部分是比较研究、学习借鉴的结果。如1996年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在一些重要方面,也是由于考虑到现代法制建设的发展,考虑了国际上的通例。如有的学者指出:“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应考虑国际上的通例问题,法律还是有一个共同的规律的。对于国际上的通例,有符合中国国情的地方,而我们又能做得到,为什么不这样做呢?此次刑事诉法的修改,实际上已经这样做了。庭审方式的改革是一个例子,律师提前介入也是一个例子。”因此,我们应当注意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历史上和外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进行研究,通过比较研究,提高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水平。 (六)综合研究方法

这要求对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本部门法学的较狭窄领域,而应当拓宽视野,涉猎有关部门法学以及其他有关学科,综合地利用各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从而使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与研究向广度拓宽,向纵深掘进,取得更为丰富的成果。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个部门法学,与其他一些部门法学关系密切。例如,刑事司法涉及司法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方式以及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其根据必须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的主体首先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须在组织法中体现;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一类,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着一些共同的基础和密切的关系,需要把握它们的区别联系;就其使命和性质而言,刑事诉讼法属于刑事法律的一部分,在实际的司法运用过程中,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是相应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即人们常说的形式和实质的关系,因此,二者之间联系尤为密切。刑事诉讼法规范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与侦查学、检察学、律师学以及监狱法学相互交叉、相互联系。因此,我们要学习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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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刑法学、侦查学、检察学、律师学、监狱法学等法学学科,以吸收这些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都应学习与借用。例如有的学者提出在诉讼法学研究中应当研究诉讼文化。即研究有关诉讼的社会观念、历史习惯以及用诉讼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社会生活,研究关于诉讼的器物设施、典章制度及思想学说。通过对诉讼作文化上的观察分析,有助于把握诉讼模式解决社会冲突的社会生活,研究关于诉讼的器物设施、典章制度及思想学说。通过对诉讼作文化上的观察分析,有助于把握诉讼模式的内在生命及变革原因,有助于把握刑事诉讼的运行环境的功能效应。例如,在对审判方式采用控辩式的改革研究中,有的同志着重于文化分析,提出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注重和谐的历史文化传统的社会,要注意解决诉讼的对抗性和传统社会文化之间的矛盾,就是在刑事诉讼研究中利用文化分析方法的例子。

1.2.3 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

在一定意义上,体系即系统。根据系统相对性的原则,对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可以按不同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划分,如就知识范围而言,刑事诉讼法学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外国刑事诉讼法和古代刑事诉讼法学构成;就刑事诉讼理论本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学可分为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两个大部分。基本理论系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应用理论立足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实际,包含解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析刑事诉讼中的实际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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