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村庄整治技术导则(修改稿)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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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等的规划标高。 2 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

3 进行土方平衡及挖方、填方的合理调配,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 12.3.2 村庄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宜保留原有绿地和水面。 2 有利于地面水排除,并应符合防洪的要求。 3 减少土方工程量。

4 建筑用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5 村庄的地面排水,应根据地形特点、降水量和汇水面积等因素,划分排水区域,确定坡向、坡度和管沟系统。

6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村庄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7 道路纵坡宜控制在8%以内,特殊情况下道路纵坡设计速度小于10km/h时,最大纵坡可控制在12%以内,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坡度可增加1%,但最大坡长不得大于200m。

12.3.3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应符合表12-3-3的规定。

表12-3-3 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 场地名称 广场 停车场 室外场地 1、儿童游戏场 2、运动场 3、杂用场地 绿地 适用坡度 0.3-3.0 0.2-0.5 0.3-2.5 0.2-0.5 0.3-2.9 0.5-1.0

13 村庄给水规划

13.1 一般原则

13.1.1 给水工程规划必须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经济合理。 13.1.2 给水工程规划应符合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近、远期相结合。

13.1.3 合理利用、优化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优质水源供生活饮用。水资源利用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发展规划、经济状况和水量需求,统筹规划,分期实施。

13.1.4 给水处理工艺规划应根据农村的经济水平和管理水平,力求安全可靠,操作管理方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必须经过工程实践和技术鉴定。

13.1.5 在地震以及其它特殊地质构造地区进行农村给水工程规划,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13.1.6 村庄给水规划应合理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13.2 集中供水量的预测标准

13.2.1 村庄给水工程规划供水能力,即最高日的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用水量、村镇工业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消防用水量、其它用水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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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生活用水量可按照表13.2.2中所规定的用水规定额计算。当实际生活用水量与表13.2.2有较大出入时,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表13.2.2 村庄生活用水定额 给水设备类型 从集中给水龙头取水 户内有给水龙头无卫生设备 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无淋浴设备 户内有给水排水、卫生设备和淋浴设备 注:采用定时给水的时变化系数应取5.0~3.2。 最高日用水量(L/人.d) 20~30 30~70 40~100 100~140 时变化系数 3.5~2.0 3.0~1.8 2.5~1.5 2.0~1.4 13.2.3 村镇工业用水量应依据有关行业、不同工艺现行用水定额确定。

13.2.4 畜禽饲养用水量可按表13.2.4计算。表13.2.4中的用水定额未包括卫生清扫用水。

表13.2.4 主要畜禽饲养用水定额 类别 马 牛 猪 用水定额 40~50L/(头·天) 50~120L/(头·天) 20~90L/(头·天) 类别 羊 鸡 鸭 用水定额 5~10L/(头·天) 0.5~1.0L/(只·天) 1.0~2.0L/(只·天) 13.2.5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公共建筑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

13.2.6 生产用水量应包括村镇工业用水量、畜禽饲养用水量和农业机械用水量。 13.2.7 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13.3 水源的选择

13.3.1 水源水量应充足,卫生条件好、便于卫生防护。

13.3.2 水源水质符合要求时,优先选用地下水;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应满足建设部《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2-9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之规定。若限于条件需要利用不满足二级水源水质标准的水源,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

13.3.3 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应安全经济,具备施工条件。

13.3.4 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供水量保证率不宜低于90%。

13.4 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卫生防护要求

13.4.1 地下水水源的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确定。在集中供水的水源井的防护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壤的活动。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30m,砾砂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m为防护区。

13.4.2 分散式供水的公用的水源井周围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在水源井上水和上坡方向应根据坡度加大控制范围。

13.4.3 用于集中供水的河流取水点周围100m的水域内,禁止捕捞、停靠船只、游泳等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内,不得排放工业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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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点上游5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农田及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从事大规模集中放养畜禽等活动。

13.4.4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视具体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其防护措施与7.4.3要求相同。 13.5 集中给水系统的布置

13.5.1 在集中供水水厂生产区应设置固定的标志,在水厂生产区外围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13.5.2 干管的布置方向应与给水的主要服务方向一致。干管应在规划路面以下,沿村庄主要街道布置,以最短距离向用户供水,保证用户有足够的水量和水压。

13.5.3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庄,其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设置室外消防给水。 13.5.4 给水干管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按5~10m计算,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压3m。

13.6 分散式给水系统的布置

13.6.1 可选择深井手动泵给水系统或雨水收集给水系统。

13.6.2 无给水管网的村庄,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应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13.6.3 供水分散、井深较浅、取水量小的井位选择,可按单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使用、保护条件确定。 13.6.4 在干旱缺水地区,可建造雨水收集给水系统。该系统包括雨水收集场、净化构筑物、贮水池和取水设备。可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联户供水或按户供水。

14 村庄排水规划

14.1 排水量预测标准

14.1.1 村庄排水量预测应包括对污水量、雨水量的预测,污水量应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污水量。 14.1.2 村庄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14.1.3 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应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14.2 排水体制规划

村庄排水体制应选择雨污分流制。条件不具备的小型村庄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系统前,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池、沼气池、生化池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 14.3 污水处理设施规划

14.3.1 村庄生活污水宜经集中处理排放,减轻水环境污染;有条件的村庄污水集中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有关规定。

14.3.2 距离城镇较近,或利于污水集中收集的村庄宜充分依托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的处理,宜采用操作简单、运行维护方便、经济可行的生物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应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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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用地充足的村庄可充分利用自然湿地的净化功能,采用湿地处理系统。

14.3.3 居住分散的偏远地区,宜采用净化沼气池、生化池、双层沉淀池或化粪池等进行处理。 14.3.4 生产废水的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14.4 排水管网规划

14.4.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 14.4.2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14.4.3 排水管道宜沿规划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14.4.4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14.4.5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除;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位于山边的村庄应沿山边规划截洪沟或截流沟,收集和引导山洪水排放。

15 村庄供电规划

15.1 规划原则

15.1.1 村庄供电工程规划应包括预测村庄所在地域范围内的供电负荷,确定电源和电压等级,布置供电线路,配置供电设施。

15.1.2 村庄电力设施规划,应充分考虑其运行噪音、电磁波对村庄的干扰和影响。 15.1.3 村庄配电房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m左右。

15.1.4 供电变压器容量的选择,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生活用电、生产设施用电和农业用电负荷确定。 15.2 电量预测标准

15.2.1 村所在地域范围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活用电、生产设施用电和农业用电负荷。 15.2.2 村庄供电负荷预测按规划人均指标取值:村庄人均生活用电量指标为250~1000kwh/(人·年)。

15.2.3 生产设施用电负荷可按单位产品的用电负荷计算,农业用电负荷可按每亩用电负荷计算。 15.3 线路布置

15.3.1 村庄电力电线宜沿公路、村庄道路布置。 15.3.2 村庄电力电线宜采用同杆并架的架设方式。

15.3.3 村庄电力走廊不应穿过村庄住宅、危险品仓库等地段,应避开易受洪水淹没、河岸塌陷、滑坡的地区。

15.3.4 村庄电力电线应减少交叉、跨越,避免对弱电的干扰。 15.3.5 村庄变电站或开闭所出线宜将工业线路和农业线路分开设置。

15.3.6村庄 10KV 电源的确定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乡镇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村庄 10KV 配电可采用杆上配电式及户内式,变压器的布点符合“小容量、多布点、近用户”原则。

15.3.7农村低压线路( 380/220V )的干线宜采用绝缘电缆架空方式敷设为主 , 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村庄可采用电缆埋地敷设。架空线杆排列应整齐 , 尽量沿路侧架设。低压架空线路的干线截面不宜小于 70mm 。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超过 250m 。

15.4 村庄主要道路设置路灯照明,光源宜采用节能灯,经济条件允许的村庄推荐采用太阳能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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