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测绘技术设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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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籍调查表填写的要求和方法见《地籍调查规程》附录A.1、A.2。根据实际需要可制定标准模版。

(2)界址说明表填写要求如下:

1) 界址点位说明。利用工作底图,说明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点及界址线主要拐点所依附标的物的类型、位置(内、中、外)或与周围明显地物地貌的关系。

2) 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择要说明权属界线的走向。以界址线依附的同一地物为一段,叙述界线所依附的标的物的状况及其与周围宗地和地物地貌的关系。

(3)宗地草图绘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不绘制宗地草图,可用指界后绘制的宗地图代替宗地草图。

(4)界址签章栏应加盖土地权利人公章,乡(镇)农民集体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盖所属行政村公章。 5.5.1.5.2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填写要求

(1)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填写按照《地籍调查规程》附录B要求填写。 (2)界址说明表填写要求如下:

1) 界址点位说明。利用工作底图,说明界址点所依附标的物的类型、位置(内、中、外)或与周围明显地物地貌的关系。

2) 界址线走向说明。逐段说明权属界线的走向,以同一类型的界址线为一段,叙述界线所依附标的物的状况及与周围宗地和地物地貌的关系。

(3)土地权属界线附图采用正射影像图绘制,可以在一张图上绘制一条、多条或本宗地全部界线,然后按照附图框的大小进行打印输出。内容包括:

1) 土地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名称及其印章。 2) 宗地代码,界址点及其编号,界址线。

3) 重要的地理名称和地理表示,如道路名称、山峰名称、山顶点的高程等。 (4)权属双方权利人或指界人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画押,签订单位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和附图上盖章,并加盖骑缝章,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可以盖所属行政村的公章,同一行政村骑缝章可以只盖一个。 5.5.1.6有关问题的处理 5.5.1.6.1 宗地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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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地籍子区内,划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2)村、乡级农民集体共有的土地单独划分宗地。

(3)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飞地或国有土地单独划分宗地。当地块面积较小,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实地状况时,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4)一宗地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所有的,且相互之间难以划分清界线的,可划分为一宗地。

(5)有权属争议的土地,若非界线争议,将争议土地单独设宗;若界线争议,以争议界线所围成的范围单独设宗。

(6)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国有或其他集体线状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实地状况时,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7)归属不明的地块等单独设宗,待明晰权属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

(8)有争议宗地可只调查不发证。 5.5.1.6.2 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处理

指界人对权属有争议时,技术人员在影像图上划出权属争议区,填写地籍调查表及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由双方指界人签字画押。 5.5.1.6.3 权属界线不一致的处理

村民小组实地界线与工作底图中行政村界线不一致时,现场指界时将实际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加以说明。内业处理时按村民小组实际界线调整行政村界线,并做调整说明。 5.5.1.6.4 已有调查时形成的权属界线协议书等资料

经复核无误、资料完整的,可不再重新指界签字,按相关资料确认权属界线。 5.5.2 地籍图编绘

5.5.2.1 地籍图表示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地籍图的内容包括行政区划要素、地籍要素、地形要素、数学要素和图廓要素。

5.5.2.1.1 行政区划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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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区划要素主要指行政区界线和行政区名称。

(2)不同等级的行政区界线相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只表示高级行政区界线,行政区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

(3)标准分幅地籍图编绘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驻地注记名称外,还应在内外图廓线之间、行政区界线与内图廓线的交汇处的两边注记乡(镇)的名称。

(4)地籍图上不注记行政区代码和邮政编码。 5.5.2.1.2 地籍要素

(1)地籍要素包括地籍区界线、地籍子区界线、土地权属界址线、界址点、图斑界线、地籍区号、地籍子区号、宗地号(含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和宗地顺序号)、地类代码、土地权利人名称、坐落地址等。

(2)界址线与行政区界线相重合时,只表示行政区界线,同时在行政区界线上标注土地权属界址点,行政区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

(3)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叠置于省级界线、市级界线、县级界线、乡级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之下。叠置后其界线仍清晰可见。

(4)地籍图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只注记宗地号。宗地面积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宗地的坐落地址可选择性注记。

(5)标准分幅地籍图编绘时,若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被图幅分割,其相应的编号应分别在各图幅内按照规定注记。如分割的面积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6)地籍图上应注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

(7)地籍图上地类代码和图斑界线采用XXX市2012年土地调查中土地利用现状图成果。

5.5.2.1.3 地形要素

(1)界址线依附的地形要素(地物、地貌)应择要表示。 (2)主要的地形要素包括居民地、道路、水系、地理名称等。

(3)居民地、道路、水系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没有的可按正射照影像图矢量化。

(4)地理名称可采用1:10000地形图上注记,当地习惯地物、地貌名称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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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业调查名称。 5.5.2.1.4 数学要素

数学要素包括内外图廓线、内图廓点坐标、坐标格网线、控制点、比例尺、坐标系统等。 5.5.2.1.5 图廓要素

图廓要素包括分幅索引、密级、图名、图号、制作单位、测图时间、测图方法、图式版本、测量员、制图员、检查员等。 5.5.2.2 1:5000分幅地籍图编绘 5.5.2.2.1 编绘方法

将绘制的内业处理完成后形成的地籍要素叠加正射影像图,对与界址线有关的建筑物、道路、水系等地形要素进行矢量化,地貌及地理名称注记依据1:10000地形图,然后叠加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数据,按照《规程》要求对地籍图进行编辑。

5.5.2.2.2 图廓整饰

(1)1:5000分幅地籍图的内、外图廓按照《规程》附录N 图N.2样式整。 (2)左上角图外注记改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3)图名以图内主要村庄名称命名。 5.5.2.2.3 电子数据命名

地籍分幅图电子数据按照图幅号整数加文件扩展名命名存放,如3395-456.*。

5.5.2.3 土地权属界线图编制

(1)将行政要素、地籍要素叠加正射影像图编制以地籍子区(村)为单位土地权属界线图。

(2)权属界线图上应包括本邻地籍子区名称、编号,行政界线,界址点,界址线,地理名称,指北方向,比例尺,图例等。

(3)权属界线图纸张一般按照A1大小,比例尺以1:2000至1:5000为宜,可根据面积大小适当调整。

(4)权属界线图上的土地权利人名称注记字体采用“宋体”,字高要求图面高度2.5mm,地理名称注记采用“细等线”,字高为2.5mm,方向注记“北”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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