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物权行为理论与民法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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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7-168页

〔9〕赵勇山《论物权行为》,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

〔10〕孙宪忠译《抽象物权契约理论》,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

〔11〕赵勇山《论物权行为》,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

〔12〕张龙文著《民法物权实务研究》,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4页

〔13〕法国民法典分为三编,即人法、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概念,直到1954年学者编写大学民法教材时才开始使用德国法上的物权概念;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即总则、债权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显然对物权和债权作了严格区分。参见关涛《物权行为再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4期

〔14〕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4—65页

〔15〕参见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5—66页

〔16〕关于瑞士民法典无总则的原因,参见[德].K.茨威格特等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14—315页

〔17〕参见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83页

〔18〕史尚宽著《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1979年版,第36页

〔19〕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20〕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5页

〔21〕李永军《我国民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

〔22〕参见刘春堂著《民商法论集》(二),第188页

〔23〕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页

〔24〕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0页

〔25〕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页

〔26〕此为笔者的博士导师李开国教授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课堂上阐述的观点

〔27〕关于无权处分行为中权利人追认的法律效果问题,详细论述参见本书中由笔者攥写的《论无权处分行为——兼析合同法第51条》一文

〔28〕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6),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138页

〔29〕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7),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3页

〔30〕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0页

〔31〕关于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24-225页

〔32〕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33〕关涛《物权行为再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4期

〔34〕前苏联民法规定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而美国统一商法典也允许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35〕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页

〔36〕刘得宽先生即指出受让标的物的占有为物权移转要件而并非善意取得的本来要件,参见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325页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4),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50页

〔38〕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4-345页

〔39〕关于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参见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民商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323-329页

〔40〕关于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参见孙鹏、肖厚国著《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8-364页

〔41〕王泽鉴著《民法债编总论.不当得利》(二),三民书局1991年版,第12页

〔42〕罗马法虽无统一的不当的利制度,但已有关于不当的利的几种主要类型。参见邹海林《我国民法上的不当的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五),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43〕[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8页

〔44〕渠涛编译《日本学者对不当的利的最新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4期

〔45〕王泽鉴著《民法债编总论.不当得利》(二),三民书局1991年版,第8页

〔46〕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108页

〔47〕在创立不当得利的学说上,Aubry和Rau作出了卓越贡献,而法国最高法院1892年审理的Boudier一案,首次官方承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独立地位

〔48〕王利明著《改革开放中的民法疑难问题》,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05页

〔49〕王泽鉴著《民法债编总论.不当得利》(二),三民书局1991年版,第7页

〔50〕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107页

〔51〕邹海林《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五),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52〕邹海林《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五),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8、31页

〔53〕王泽鉴著《民法债编总论.不当得利》(二),三民书局1991年版,第238页

〔54〕史尚宽著《债法总论》,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第98-99页

〔55〕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

〔56〕王利明《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57〕洪逊欣著《民法总则》,1976年版,第226页

〔58〕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117页

〔59〕李永军《我国民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

〔60〕之所以选择第三人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况进行论述,是因为其间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特别是在担保物权设定失败时讨论设定人的责任才有意义

〔61〕关于债权人的登记请求权,参见许明月著《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20-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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