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资”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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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2008]号

关于印发《沙洋县关于加强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党委(组、总支、支部)、县直机关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支部):

现将《沙洋县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中共沙洋县委员会 沙洋县人民政府

2008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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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

意 见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6]43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沙洋县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沙政办发[2003]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市、县委全会精神,坚持可持续发展观,通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和流转制度,灵活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管理好、利用好、经营好农村集体“三资”,从而保持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范围

农村集体“三资”的范围: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和存款等货币资产;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举债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农业基础设施,科教、文卫、体育设施,建筑物、机械设备、电力设备、通讯设施、集体企业等;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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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耕地、宅基地、果园、林地、水面、坑塘及四荒(荒地、荒沟、荒丘、荒滩)等自然资源。具体包括:

1、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

2、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开荒地、四荒地、果园; 3、村集体所有的沟、渠、堤、田间路;

4、村集体所有的机井、桥、闸、涵等水利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5、村集体所有的房屋、仓库及其他建筑物; 6、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农贸市场; 7、村集体所有的鱼塘、池塘、坑塘; 8、村集体所有的道路、街道;

9、村集体所有的变压器、电线杆、配送电设备、路灯、线路等电力设施;

10、村集体所有的“四旁树”、苗圃、林地;

11、村集体所有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12、村集体所有的以及参股部分的企业、店铺; 13、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和无形的资产。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所有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坚持村级所有、镇级监管、县级指导的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入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平调、挪用、侵占农村集体“三资”。村集体“三资”经营流转的收入必须按《沙洋县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沙政办发[2003]49号)的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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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整个工作过程要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财小组的监督下进行,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决策;农村集体“三资”的登记、变卖、经营、交易和产权变更要及时在村部公开、公示;其登记、变卖、经营和产权变更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表决同意,方可实施,会议要明确专人记录,与会人员要签名并按手印,与合同文本一同上交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存档。

3、坚持严格程序的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流转程序,必须按照《沙洋县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听证会审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操作程序,更不准以权谋私。凡违反操作程序或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给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坚持维护原经营合同不变的原则。农村集体“三资”已经流转经营,但合同尚未到期的,不得擅自更改合同,要维护原经营关系不变,以维护原承包人(或经营者)的权益,待合同到期或双方自愿终止原合同后,再按本意见要求重新组织实施。

5、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流转过程中,各镇、各村(社区)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工作中要先易后难,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的推进,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农村集体“三资”流转的基本程序

为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保障农村集体和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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