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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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沪人[2007]1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7.01.19 【实施日期】2007.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7]18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06]12号)。现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 1 / 5

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

一、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

实施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是加强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在党管人才新格局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领军人才工作机制,把《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沪府[2006]1号)提出的重大科技攻关领域及其项目作为重点,培养、造就和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等领军人才。要按照《关于印发〈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6]107号)的规定,做好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工作。领军人才资助申请流程按照沪人[2006]107号文中印发的《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执行。

二、加快集聚海外优秀人才 2 / 5

1、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可以按照《关

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具体操作流程见《申办<上海市居住证>B证操作流程》(附件1)。

2、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留学人员,其项目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后,可与所在地税务部门联系,其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3、聘用外籍专家薪金计入成本。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等,通过合法手续聘用的持有《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或由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外籍专家证明等三种证明之一的外籍专家,由聘用单位将聘用的外籍专家的情况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后,其支付给外籍专家的薪金可直接列入单位成本。

三、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

1、引导各类人才向重点领域集聚。根据“十一五”期间上海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目标,按照《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沪人[2005]100号、沪人[2006]117号)确定的重点,对上海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实行政策聚焦和服务聚焦,引导各类人才向重点领域集聚。符合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优先发展的产业和行业,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在办理户籍迁移或者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时,给予政策倾斜。

2、加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推荐,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参与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工作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项目经理等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解决关键、创新技术 3 / 5

难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上述人员中具有本科

及以上学历的,在申请人才引进办理户籍迁沪手续时,优先办理。具体操作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引进人员办理流程》(附件2)。

3、加大人才资助力度。设立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主要资助在沪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国内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来沪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国内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沪从事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等方面的经费,也可用于申请者来沪工作或创业所需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方面基本设施的购置等。资助额度10-20万元。申请与评审流程见《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

4、强化应用导向,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充分发挥高级职称评审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中的导向作用。各高评(审)委要根据本专业特点,修改评审条件,将在科教兴市创新创造中业绩突出,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等创造性成果,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成效显著,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对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要适当调整评定的学术性要求,申报人员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后撰写的技术总结等,可以作为参加评审的依据(包括申报人在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说明)。

对取得以下奖励或入选相应培养计划,但学历、资历等未达到正常申报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开辟“绿色通道”: (1)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具有个人证书;

(2)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 (3)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前三位发明者;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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