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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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黄卫平 陈文

日期:2010-02-25

20世纪末,在西方政治理论中,协商民主日渐成为一种新兴的民主理论解释范式,许多西方学者及政界人士尝试将此作为新的民主治理模式,以修补和矫正长期以来为人们所信奉的、以竞争方式为主要内容的自由民主和代议民主的某些缺失,期望以协商民主理论为指引走出现时竞争政治的一些实践困境。我国的诸多学者亦试图用协商民主理论为分析工具来解释我国民主政治的特点,认为协商民主是颇契合我国政治架构、民主实践和传统文化的政治形式,有的甚至将其视为可以替代竞争民主、并能移植于我国政治实践之中的较为理想和适合的民主范式。

一、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及其特点

词源学意义上,民主(Democracy)一词源自古希腊词,由demos和kratos两个短语组成,demos指人民,kratos意指权力和统治,因此民主的原意是人民的统治或人民的权力。随后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民主”的涵义有着不同的理解,出现了诸如自由民主、代议民主、理性主义民主、经验主义民主、选举式民主、参与式民主、竞争式民主、合作式民主等有关民主理论的解释或派别。关于民主内涵的概念性把握难有定论,正如乔·萨托利所言:“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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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混乱为特色的时代里”[1],然而“民主获得若干意义我们尚可容忍,但它若是可以无所不指,那就太过分了。”[2]因此,在人类社会政治生活中,民主必然存在客观内容和具体所指。从应然和实然的双向维度来考察,民主在根本上是作为一种协调和解决社会利益矛盾的相对文明的政治机制而存在的。若以人们民主参政的方式、程序及机制的特点、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政治民主划分为竞争民主与协商民主。

二十世纪末,随着人们对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和代议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等民主理论的批判性反思,以及世界各地普选、竞选等竞争民主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矛盾的日益增多,单纯强调选举的竞争性及普遍性的民主价值取向日渐为诸多现代政治学家所质疑,一些西方学者开始把研究的焦点逐渐转向了对“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或称为“协商民主”、“商议式民主”的理论探究,期望在现代社会中建立起以公共协商为核心价值理念的民主政治形式。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Bessettle)较早从学术视角提出了这一概念,之后罗尔斯、哈贝马斯等许多西方学者对协商民主理论做了进一步的阐述和研究。詹姆斯·D·费伦指出“公共讨论而不是遵循更机械的投票程序可能会鼓励具有公共精神的理由和建议,它们将有助于促进所有人的利益。”罗尔斯认为“多数裁决原则的程序不管怎样被规定和限制,它作为一种程序手段显然只具有一个从属的地位。”“在立法阶段中,我们必须依赖立法阶段的实际讨论过程而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一个政策。”哈贝马斯在对“自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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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共和主义”等西方传统民主模式进行批判反思的同时,提出了不同于自由派和共和派的第三种民主模式——即建立在“交往行动理论”和“商谈理论”基础之上的“商议性政治”,其指出“商议性政治的程序构成了民主过程的核心”[3],主张通过建制化的方式和程序促使民主的意见、意志、法律及公共决策的形成和实现。詹姆斯·博曼认为“协商是民主的,在一定程度上,它以自由平等的公民实现理性一致为基础。”[4]虽然人们对“协商民主”尚无一个普遍认同的定义,但从整体上考察,协商民主主要是指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中特定的政治主体通过对话、讨论、商谈、妥协、交易、沟通和审议等协商性的方式及机制参与政治的一种民主模式,其基本理念主要表现在:(1)参与协商的主体是平等的、理性的、自由的、知情的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或组织,协商主体的态度、行为一般不受先在权威的操纵、限制和影响,参与协商的主体主要是基于理性的审视做出公共判断;(2)参与方式的协商性。协商民主政治中的参与主体主要是通过互动式的对话、讨论、商谈、辩论、谈判、沟通和审议等协商性方式参与政治生活,通过相互妥协达成理性共识;(3)协商过程的公开性。协商民主强调知情参与(Informed participation),协商主体必需拥有充分、多元的资讯和信息,于公开的场合检验不同意见和理由,在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公开透明的协商过程参与政治协商;(4)协商程序的建制化。协商主体之间进行的并非漫无目的、不限时限、不计成本的协商,参与各方要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序进行公开商议;(5)协商结果的共识性。通过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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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形式形成的决定或意见最终应为参与各方认同和遵循,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还必须就所形成的政策和决定对社会有所交代,以提高民众对协商结果的认可程度,从而提升公共政策的政治合法性。

二、我国政治的协商性特质与可持续发展空间

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民主政治“是在历史上发生和发展的”[5],我国现行的政治形态形成于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竞争民主政治制度发展尚不完善,但在政党关系、制度体系、程序设计及运作方式等多方面呈现出较显著的民主协商性特质,此种民主协商性政治形态相对于旧中国传统的专制统治已有巨大进步,其中各要素的统一与结合又为现阶段建立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政治提供了制度资源、奠定了政治基础。

其一,民主协商政治形态的形成是我国现代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是在反帝、反封及反官僚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发展的,体现出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力量从“联合革命”到“协商建国”再至“合作治国”的内在逻辑。在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内外守旧和反动势力依然强大,而民主革命派的力量却相对弱小,因此民主革命各派之间的联合就成为了必要。早在1922年,“中共二大”就以决议的形式提出了“民主的联合战线”思想,计划组织“民主主义大同盟”。当时认为“无产阶级在目前最切要的工作,还应该联络民主派共同对封建式的军阀革命,以达到军阀覆灭能够建设民主政治为止。”[6]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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