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应收账款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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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包括存货抵押,而存货抵押只有与未来应收账款的融资相结合,才能发挥最大功效。因为以存货提供担保后,担保人仍然可以自由处分该物而转化为“应收账款”,且自动加入担保财产的范围之中。所以,存货浮动抵押与未来应收账款融资具有内在规则的一致性。

4)国际公约的规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第5条的规定,“现有应收款” 系指转让合同订立时或此前产生的应收款,“未来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后产生的应收款。第8条第1款第2项规定:“如果在转让时或者在转让未来应收款的情形下于原合同订立时可以辨别所转让的应收款,则可以任何其他形式确定该应收款。”同时该条第2款也规定:“除非另有约定,无须在转让单个应收款时进行新的移转行为,对一个或多个未来应收款的转让即为有效。”

可见,《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对未来应收款的转让采取了一种更为开放的态度。根据公约的上述规定,就未来应收款而言,只要当事人通过任何方式列明,在原始合同订立时可被认定是与该转让有关的应收款,那么转让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或对于债务人或有权利冲突的人来说就并非无效,而且不得以这是未来应收款为由而否定受让人权利的优先性,当应收款实际产生时,让与人无需进行其他性的转让行为即发生让与效力。

综上:未来应收账款作为一种付款请求权,具有债权的性质,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应允许未来应收账款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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