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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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8号

上海交通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3年第25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4 月 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5月5日

上海交通大学章程

序 言

上海交通大学是由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创建于1896年,原名“南洋公学”,1911年更名为“南洋大学堂”,1929年更名为“国立交通大学”,1949年更名为“交通大学”,1959年启用“上海交通大学”校名。1999年,原上海农学院并入;2005年,与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

学校秉承“储才兴邦”的建校理想和“当为第一等人才”的育人理念,形成了“起点高、基础厚、要求严、重实践、求创新”的办学传统和“求真务实、努力拼搏、敢为人先、与日俱进”的精神品格。

面向未来,学校将致力于激发学生潜能,培养精英人才;致力于探索未知领域,攀登科学高峰;致力于攻克技术难题,服务国民经济;致力于繁荣社会文化,引领社会发展;致力于构筑文化桥梁,促进人类进步。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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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建设成为一所大师云集、人才辈出、科技成果与人文思想交相辉映,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进程中贡献卓著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上海交通大学,中文简称上海交大,英文全称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SJT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设有徐汇、闵行、黄浦、长宁、七宝、浦东等校区,其中闵行校区是主校区。学校校庆日为4月8日。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校训是“饮水思源,爱国荣校”;使命是“传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华、造福人类”;办学宗旨是“修一等品行、求一等学问、创一等事业、成一等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调节学科或专业门类结构。学科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生命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系、教师发展评价体系、学科建设动态监控体系、学院(系)国际评估体系,推进卓越绩效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九条 学校校徽由铁砧、铁锤、齿轮、链条组成,砧上错落放臵中西书籍若干册,寓意古今融汇、中西兼容、文理贯通、工读并重、知行统一。校旗以校徽和交大视觉识别系统标准色为基础,底色为蓝色,中央印有黄色中英文校名与校徽。校歌为于之作词、瞿维作曲的《上海交通大学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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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接受举办者和共建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臵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和人员配备;

(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学费,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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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二)提升面向国际学术前沿的原始创新能力、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科技攻关能力、面向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开展高水平的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全委会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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