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范围目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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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D04-05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 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五、园林绿化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为代码D05) 362 363 D05-01 D05-02 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的 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未进行绿化的。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D05-03 D05-04 D05-05 D05-06 D05-07 D05-08 D05-09 D05-10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化用地标准,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未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36条 承担的。 绿化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交付《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36条 使用的。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施工的。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未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37条 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的。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未完成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水、废弃物的,在绿地内挖坑、取土,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的,擅自修剪树木,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 372 D05-11 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41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39条 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的,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40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38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36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35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9条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绿化用地标《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34条 373 374 375 D05-12 D05-13 D05-14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的。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42条 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43条 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出租、借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 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者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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