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学大纲(周其明)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法理学教学大纲(周其明)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第一章 法学与法理学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法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深刻领会当代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了解法学的分科体系;理解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了解法理学的历史发展;了解法学和法理学的学习方法,从而对法学和法理学课程有一个概括的认识。

教学重点: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及其历史使命

法学是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法学具有阶级性,作为一门科学,法学更重视是科学性。法学是一门运用国家权力的学问,是一门保障公民权利的学问,是一门研究人类理想生活模式的学问,法学有其政治使命和科学使命。

二、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学学科可从不同角度来划分。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一词指法的道理或法的理论。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法理学可以为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特别是部门法学提供一系列共同适用的概念、范畴、原理和原则,可以为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一套科学的理论,可以为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提供指导思想,可以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提供理论帮助。

二、法理学的历史发展

西方早在古希腊,中国则早在春秋时代就有丰富的法理思想。法理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则在19世纪,19世纪的法理学主要有哲理法学、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三个流派。20世纪的法理学主要有新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三个流派,此外还有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综合法学等。

清末民初,西方法理思潮相继涌入中国,促进了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新中国的法理学经历了曲折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研究成就卓著,突破了一系列学术禁区。我们应当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路线的指引下把富有科学理性的法理学研究进一步向前推进。

三、学习法理学应有的基本态度和方法

学习法理学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坚守正义,有为科学献身的精神和为民请命的气慨。

学习法理学要从基本概念,特别是核心范畴入手;要学会法律思维方法;要善于结合

1

社会问题和法律条文来学习;善于运用多学科的知识;要多读、多思、多写。

思考题: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什么是法学体系?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何在?

第二章 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中西方文化中法与法律的基本含义,理解法的基本特征、法的要素,深刻认识法的本质及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从而对法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

教学重点:

中西方文化中法与法律的区别,法的基本特征,法的要素,法的本质。

第一节 法的基本含义

一、法的词义

汉字“法”的古体是“灋”。根据东汉许慎的解释,古代的“灋”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惩罚。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古代汉语中与“法”同义的词有:律、刑、礼、令等。

二、法与法律

在欧洲大陆的几种主要民族语言中,法与法律通常用不同的词汇表达,如拉丁文的Jus和Lex,前者有法、正义、权利之义,后者仅指具体的规则、制定法,类似传统的“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在中国,法与法律常常通用,只在需要表达法的效力等级时,“法律”一词才有特别的含义,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 法的一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的,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法又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和方向,这种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权利、权力或与之相反的义务。这一特征表明法与上层建筑中思想意识和政治组织的区别。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使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教规、习惯等。 三、法主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的国家强制性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社会强制性。国家强制力并非保证法的实现的唯一力量,它只是保证法的实现的最后防线。

2

四、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而其他社会规范只在一定范围内适用。

第三节 法的本质属性

一、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的关系

法的现象是指法的外在联系,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法的外部特征,如法的特殊规范性、国家创制性、国家强制性、普遍适用性等。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法的本质隐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的内在、深刻、稳定的属性。人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它、把握它。

二、关于法本质的几种代表性学说

关于法的本质,有人说是一种客观实在,有人说是一个“虚构的神话”。本质论主要有二:一是意志论,二是规律论。意志论有神意论、君意论、全民意志论、阶级意志论等,规律论主要是认为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则。本质论还有理性论、民族精神论、规范论等。

我国传统的法本质观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受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三、当代中国应确立的法本质观

认识法的本质应注意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和“应然”,具体的分析具体的法的本质。由于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法的本质属性可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进行把握。

认识当今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应当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具体情况。

第四节 法的构成要素

一、法的要素的含义

法的要素是相对于法的系统而言的概念,指那些相互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元素。

二、西方法学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

西方法学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主要有四种:奥斯丁的主权者命令加制裁说;哈特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说;庞德的律令、技术和理想说;德沃金的规则、原则和政策说。

三、我国学者关于法的要素的分析

我国学者关于法的要素有单一要素说、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从组成部件上看,四要素说有较强的说服力;从法的内在层次上看,德沃金的学说较为合理。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的主要成分,是法的细胞,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从行为模式上看,法律规则可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作为法律规则基础的具有稳定性、概括性的各种原理和准则。 (三)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思维形式,是人们认识法律现象之网上的纽结。

3

(四)法的技术性规定

法的技术性规定是为了正确表达立法原意或目的,便于人们准确适用法律而作的辅助性、补充性说明或者指示。

思考题:

1、什么是法?

2、法的一般特征有哪些? 3、法有哪些基本的构成要素? 4、有人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对此,你如何认识。

5、有人说:“法是善与公平的艺术”。对此,你如何认识。 6、请谈谈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认识。

第三章 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了解法产生、发展的一般概况,正确认识和对待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领会法的继承、法的移植、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等法学基本问题,从而加深对法的理解。 教学重点:

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及其标志,法与习惯的区别,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及其区别。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社会规范 禁忌;习惯。

二、法律产生的标志 (一)公共权力的产生; (二)纠纷裁判机制的出现; (三)法律概念的形成。 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生产力的提高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社会的有序化是法律产生的现实要求;

(三)对法律强制规范功能的要求,使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分离;

(四)法律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向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长期过程。 四、法律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法律与氏族习惯的主要区别:产生方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4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