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法律推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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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法律推理的作用

————疑难案件视野下的实质法律推理

案例援引:【美】“罗伊诉德州案”具体案情1969 年,美国德克萨斯州有一化名罗伊的女孩意外怀孕,根据当时德克萨斯州的刑法是禁止堕胎的。罗伊无奈就把孩子生了下来,送与他人收养,罗伊非常难过。当时有两位律师主张堕胎自由,找到罗伊来做典型案例以挑战德克萨斯州刑法。罗伊便以德克萨斯州刑法剥夺了她的堕胎自由、违反了美国宪法为由,把德克萨斯州政府告上了法庭。当时此案件在美国闹得沸沸扬扬,各派学者们都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社会团体或组织也举行了示威游行支持堕胎自由。最后法院于 1973 年以六票对三票的结果对案件作出了判决,认为德克萨斯州刑法限制了妇女的堕胎自由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 14 条修正案,宣布德克萨斯州刑法相关法律条款无效。不过法院并不承认堕胎的完全自由权,便将其分成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怀孕前三个月,堕胎属个人自由;第二阶段是三个月至六个月,政府可以采取限制堕胎手段以保护妇女健康;第三个阶段是六个月到七个月,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堕胎以保护妇女健康,除非为了挽救妇女的生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颇于为难,首先在 1787 年的时候,美国宪法中没有关于堕胎的规定,因为当时的立法者们没有考虑到一百多年后的孩子们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对于德克萨斯州刑法是否违宪,主要依靠法官们对美国宪法的解释;其次,这个案例很具代表性,一方力量可能是和罗伊一样的年轻人,她们渴望堕胎自由,另一方力量可能站在德克萨斯州刑法这一边,是坚持对家

庭、社会负责的中老年人,不论法院作出何种判决,引起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会很强烈。当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集体处理此案件时,只能进行价值衡量,得出的判决结论也只能是价值判断的结果,这样的判决不是真与假的问题,而是一个哪种裁决更为合理,更为社会公众所能容纳的问题,因此,,本案中的法官对宪法条款进行了创造性的解释,体现了法官采用的是价值判断的方法而不是形式逻辑的方法,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疑难案件的处理确实是很困难的,法官必须采用价值判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裁决,法官这时所运用的推理形式就是实质法律推理。

因形式法律推理有其自身的缺陷,实质法律推理可以弥补形式法律大前提的缺失,就是说明了形式法律推理中的大前提不是万能的不可能符合一切的案件的事实,因为法律本身有不可预见性与滞后性。但遇到一个法律没有规定或是有规定但按规定办案明显不合理的案件就需要一种新的逻辑推理——实质法律推理。借用博登海默的话,在法理学研究的问题中,需要一种新的推理形式即实质法律推理。波斯纳曾说:“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的内部世界,实质法律推理是法律的外部世界”。 所谓实质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推理主体根据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的评价判断,并以一定的价值理由为依据而进行的法律推理。我国著名学者雍琦教授认为,“一定的价值理由,通常是指法律规范之外的各种根据和理由,主要有适用者需要考虑的立法意图、法律精神、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及法理、国家政策、当前情势、社会公共道德和秩序等伦理道德或社会方面的因

素。法官使用实质推理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缺少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情况下“被迫”运用推理的方法。郝建设老师认为“实质法律推理是一种极为复杂高层次的推理,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运用的主要对法律规定或案件事实本身的实质内容作出评价,它的推理依据是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根据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规范的价值理由而进行的推理。”

那么我们来具体探讨一下实质法律推理的作用:

(一)有利于克服形式法律逻辑推理的缺陷,为法律实践提供新的法律逻辑方法,增强法律逻辑的研究水平和层次,促进法律逻辑的发展。

任何具体的法律推理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形式推理只能提供认定法律推理形式结构上是否逻辑有效的判定规则,而无法提供认定法律推理前提内容是否法律上有效的判定规则。因此,它只能解决法律推理“形”的问题,而不能解决“实”的问题。而实质推理则能有效弥补形式推理的不足。虽然实质推理对“实”的研究只是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研究,但这种研究确可为分析法律推理所涉及的内容提供具有逻辑意义的思维方法和判定规则,从而有助于在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中理出最基本和最必要的头绪,做到“纲举目张”,从而大大提高我们的法律逻辑思维水平和办案效率。

法律逻辑是为法律(主要是法律适用)服务的,按照梁慧星先生的说法,就是“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

律适用必须遵循的最高法律准则。司法实践证明,制约和影响司法人员进行有效法律适用的逻辑思维疑难,往往不在于对推理形式结构的逻辑判定,而在于对推理前提理由是否有效成立的实质判定。前提理由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从逻辑的角度讲,不解决前提理由的合法有效性问题,仅靠形式推理是不能真正实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精神的,也不能保证推理结论的法律有效性。实质推理是对“法律逻辑万能论”和“法律逻辑怀疑论”两种极端理论的批判和扬弃的产物,由于它注重了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统一、逻辑和法律的统一,能使法律推理适应法律实践的要求,因而将越来越受到法律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重视。法律实质推理研究的重点不是法律形式,而是法律的内容,这就要求研究者既要有坚实的逻辑理论基础,又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这种要求将有助于大大提高法律逻辑研究水平和层次,当前法律逻辑研究中值得高兴的一个现象是越来越多的复合型人才加入到法律研究队伍中来,这种现象为促进法律科学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人才保证。

实质推理的应用前提是推理的法律理由在适用时遇到了法律疑难,即一个案件面临着两种以上的但又相互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规则或规范的两难或多难的矛盾选择,这种法律疑难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频率一直高居不下。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体系非常庞大,层级复杂,交错突出,如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就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每一部门法下又有众多分支,如民法就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加之庞杂的各类法律解释以及立法上的不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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