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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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分析:我方的索赔无理。因为:FCA术语下,由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因此,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我国某出口商和澳大利亚某进口商签订了黄豆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采用CPT条件。我国出口商委托运输公司B负责全程运输,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同时及时告知进口商货物已装运。但在B公司进行海上运输停靠在中途港加油时,船只被B公司的债权方强行扣押,并通过法庭进行了拍卖。货物被滞留在加油港港口仓库中。澳大利亚进口商多次来电催促,我方又重新和另一家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才将货物运达了澳大利亚目的港。之后,我方向B公司进行索赔,要求B公司承担其再次委托其他运输公司代为运输的费用。但B公司认为我方多此一举,是我方自愿和其他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这部分费用应由我方承担。试分析此案例。

分析:本案中进出口双方以CPT条件成交,卖方风险自货交卖方指定的B承运方时转移,无需保证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本案发生的意外以及由此产生的赔偿事宜,都应由买方亲自出面办理或委托卖方办理,而不应由卖方自身采取行动。

4.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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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分析:不属于。因为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只要在指定装运港把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即可凭单要求买方付款,即以交单待提交或,本案中卖方在合同中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把交货的性质从象征性交货转变为实际交货,因此不是真正意义的CIF合同。

5.我国A进口商和美国B出口商签订一份3000公吨小麦FOB合同,美国B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公吨散装小麦装船,其中的3000公吨属于卖给A公司的,2000公吨是卖给中国另外一个C公司的。货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B公司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受载船只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损失了3000公吨,其余2000公吨安全运抵目的港。A公司提货时,B公司宣称3000公吨小麦已全部灭失,而且按FOB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船上时转移给A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卖方的说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分析:卖方的说法无理。因为FOB合同虽然以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为风险转移点,但是以货物清楚划归本合同,即对货物进行“特定化”为限。本案中,货物虽已按照合同约定装船,但是5000公吨的小麦分属不同买家,混装在一起,并未清楚划归两个不同的合同,也即并未特定化,因此途中的风险不能由买方承担。

P99情境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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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部分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分析:不违约,银行能议付。根据《UCP600》的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本案中,部分装运不成立,因此我方不违约,银行能议付。 课堂讨论:

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来证:“允许部分装运,8月和9月每月装500公吨”。8月,出口公司分别将200公吨和300公吨的货物装上不同的船后发运,请问该出口公司能否顺利收汇?

答:能顺利收汇。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未说明如何部分装运时,期内允许继续部分装运。本案中,信用证允许8月和9月每月装500公吨,但未规定部分装运的批次,因此8月和9月内均可继续部分装运,该出口公司分别将200公吨和300公吨的货物装上不同的船后发运并未违反信用证规定,能顺利收汇

案例分析:

我国某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纺织品200箱,装运条件是CY/CY。货物交运后,我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标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我公司及时交单议付了货款。25天后,接买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纺织品280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买方要求我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3000美元。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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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对方要求合理。装运条件CY/CY,提单表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意为整箱货下由出口方自行装箱、铅封并整箱运至集装箱堆场,承运人对箱内货物概不负责。本案中,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开箱时由多方开箱检验,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说明货物包装的破损和数量的短少是由出口方装箱时的疏忽造成,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课堂讨论:

为什么说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比签发倒签提单对承运人的风险更大?

答:预借提单是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未完成装船时伪造的提单。承运人预借了已装船提单后,货物最终所装船只和预借提单的内容不符,或货物最终根本无法装船时,如果提单合法持有人凭此提单向承运人提货,承运人很有可能无法交付货物。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也是违法提单。但是一般倒签提单倒签的时间不长,不易被收货人发现,即使发现,承运人还是可以交付提单项下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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