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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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第一章 基本含义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 【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 【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 【“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 【“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 【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 【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 【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各类外汇业务的客户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客户身份识别】银行应严格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

客户身份是否真实,必要时也可对客户的交易对手、交易实际受益人、相关关联方的身份进行识别。

第十一条 【客户背景调查】银行可调查的客户背景信息包括:在管理机构和银行的违规记录、不良记录、故意规避监管行为的记录、异常监测指标等;客户经营状况、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企业、上下游交易对手、外部评级、信用记录、财务指标、资金来源和用途、交易意图及逻辑、涉外经营行为和外汇收支行为等。

第十二条 【客户分类管理】银行应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分别实施一般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审查措施。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可在总则基础上,根据具体外汇业务特点补充适用于该项业务的客户分类标准。

第十三条 【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的识别】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应列为关注客户:

(一)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纳入公开发布的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的,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B、C类,资本项目业务被管控,被纳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的等;

(二)近一年内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通报的,如涉及外汇检查处罚案件信息、违法违规案例、风险提示案例、恶意规避外汇监管案例、企业信用报告存在瑕疵的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等;

(三)被公安、司法、审计、纪检等部门调查的; (四)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

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的;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主营业务在异地的客户、身份信息存疑的新创建业务关系客户等;

(五)机构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

(六)生产经营不正常或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 (七)交易明显不符常理或不具商业合理性的; (八)交易规模与客户资本实力、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显著不符的;

(九)资金往来尤其是跨境资金流动、外汇收支存在明显异常的;

(十)银行有权根据外汇收支形势变化,将外汇业务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的客户列为关注客户;

(十二)银行认为应被列为关注客户的。

除关注客户外,其他客户均为可信客户。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可相互转换,当关注客户不再满足上述所列条件之一时,银行应及时将其转为可信客户;银行也有权将持续出现异常外汇收支行为的可信客户转为关注客户。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客户】客户不配合银行进行身份识别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资料的,银行应暂停为其办理外汇业务。

第十五条 【客户背景信息记录与保存】银行应以书面、电子等形式留存客户身份识别、背景信息调查、客户分类情况等信息,相关客户资料应归档并长期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客户信息更新】客户背景调查结果可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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