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江边-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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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暂停

第三十三条 特殊暂停

33.1 市排水管理处为了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原因要求项目公司暂停污水处理的

全部或部分暂停,项目公司应在接到市排水管理处有关指令后立即全部或部分暂停。 33.2 无论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市排水管理处认为关闭和削减进水水量是实施进

水管网的任何部分进行建设、安装、维护、修理、更换、检查或测试所必需的,以及市排水管理处认为其他原因所必需的,则市排水管理处可随时发出指令,要求项目公司全部暂停或部分暂停污水处理服务,项目公司应在接到市排水管理处有关指令后立即执行,发生该款情况的按照特殊暂停处理。 33.3 除发生全部暂停外,对本条的遵守不得在任何方面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项目公司

应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出水水质标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不可抗力暂停

34.1 发生不可抗力暂停时,项目公司应在污水处理全部暂停或部分暂停后立即书面通知

市排水管理处,并尽快处理突发事件,使项目设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同时,项目公司应立即向市排水管理处发出有关不可抗力暂停的书面通知,该通知中应说明导致不可抗力暂停的原因、暂停可能的持续时间以及项目公司及将要采取的针对性补救措施。市排水管理处应在收到不可抗力暂停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回复。 34.2 除发生全部暂停外,对本条的遵守不得在任何方面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项目公司

应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出水水质标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批准暂停

35.1 因重置、检修(含大修)设备或者或其它原因项目公司认为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必须全部暂停或部分暂停污水处理服务的,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向市排水管理处发出要求全部暂停或部

分暂停的书面通知。此种通知应包括项目公司的最佳判断、全部暂停和部分暂停情况可能持续的时间,连同对此种发生原因的描述,包括正在采取的针对此种情况的补救措施。项目公司应获得市排水管理处对全部暂停或部分暂停事先批准,而市排水管理处应在收到该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答复,市排水管理处为前述五(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视为批准暂停。 (2) 对本条的遵守不得在任何方面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项目公司应保

证出水水质符合出水水质标准的义务。

35.2 因项目二期第一阶段工程建设、施工原因导致项目公司须全部暂停或部分暂停污水

处理服务的,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项目公司应遵照“停运时间最短、环境影响最小、谨慎运营”的原

则制订停运方案,并及时报送市排水管理处审核。该停运方案应包括项目公司认为全部暂停和部分暂停情况可能持续的时间,以及针对此种情况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2) 无论是否同意该停运方案,市排水管理处均应在收到停运方案后十

(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 (3) 对本条的遵守不得在任何方面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项目公司应保

证出水水质符合出水水质标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其它暂停

非因本协议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约定情形和非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停电外,

项目公司的暂停污水处理的行为均视为其它暂停。

第十二章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支付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构成 污水处理服务费由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补贴和扣减项构成。具体计算方案参照本协议附件3。

第三十八条 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

38.1 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以经营日为时间单位进行计取,并按以下方式计算:

(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实测水量小于或等于保证水量,该日基本

污水处理服务费=保证水量×污水处理基本单价。 (2) 当实测水量大于保证水量,但小于或等于额定水量,该日基本污水

处理服务费=实测水量×污水处理基本单价。 (3) 当实测水量大于额定水量,该日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额定水量

×污水处理基本单价)+(超进水量×污水处理超进单价)。 (4) 在全部特殊暂停期间,在全部暂停开始后的七(7)日内,每日基

本污水处理服务费=保证水量×污水处理基本单价×70%,全部特殊暂停期间超过七(7)日后,每日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保证水量×污水处理基本单价。 (5) 在只发生部分特殊暂停期间,如实测水量小于或等于保证水量时,

该日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保证水量×污水处理基本单价;如实测水量大于保证水量但小于或等于额定水量时,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实测水量×污水处理基本单价);如实测水量大于额定水量时,该日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额定水量×污水处理基本单价)+(超进水量×污水处理超进单价)。

(6) 发生不可抗力暂停时,该日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实测水量×污

水处理基本单价)。 (7) 发生批准暂停的,在批准的暂停时间内,如实测水量低于或等于额

定水量时,该日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实测水量×污水处理基本单价);如实测水量大于额定水量时,该日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额定水量×污水处理基本单价)+(超进水量×污水处理超进单价);超过批准时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计费及应承担的责任按照其它暂停处理。

(8) 发生其它暂停的,如实测水量低于或等于额定水量时,该日基本污

水处理服务费=(实测水量×污水处理基本单价);如实测水量大于额定水量时,该日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额定水量×污水处理基本单价)+(超进水量×污水处理超进单价),并应按本协议第四十四条承担违约责任。

38.2 非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停电期间,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保证水量×污水处理基

本单价×50%×当日停电小时数/24)支付;恢复供电后当日,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实测水量×污水处理基本单价)。如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停电的,按照本协议第38.1(6)条约定计费。如发生项目公司原因造成停电的,按本协议第38.1(8)约定计费。 38.3 根据ROT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从商业试运营日开始,市排水管理处应支付项目二

期第二阶段工程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三十九条 补贴的计算

39.1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项目公司应编制投加方案,并向市排水管理处及时提出申请。

该方案应详述进水水质情况、投加用量以及相关成本的变化情况:

(1) 生化池进水碳源不足,影响脱氮除磷效果,须通过外加碳源加以解

决; (2) 生化池之生物除磷已不能满足出水水质标准,须通过外加混凝剂和

助凝剂予以解决。

39.2 在确定项目公司已尽最大努力善意运行后,市排水管理处根据下述原则,确认是否

需要投加碳源、混凝剂或助凝剂:

(1) 生化池进水BOD5/TN<4或BOD5/TP<17,应对外加碳源予以确认; (2) 二沉池出水0.5mg/L

认。

39.3 市排水管理处在收到项目公司投加方案后五(5)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公司审核结

果。若市排水管理处同意投加方案,则项目公司应于外加碳源、混凝剂、助凝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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