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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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特征如果没有写进权利要求书中,除了在审查程序中可以通过修改加以补充外,在批准专利以后,就不能再补充进权利要求书,从而也就不能得到保护。 31、专利申请复审的范围:

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是经专利局审查后驳回的专利申请。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专利局初步审查后驳回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在内;另外一种是经专利局实质审查后驳回的发明专利申请。 32、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三种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后,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所谓登记,就是在专利簿上予以登记。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申请人没有在专利局通知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专利。 33、申请人的范围:

(1)中国国民:包括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和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2)中国居民: 虽然不是中国国民,但是在中国有经常居住所或者实际起作用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3)与中国签定有双边协议的其他PCT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 34、专利权的效力: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其他任何人实施其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2)专利权人可以在不影响其利益的前提下,许可其他的人进行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某些行为,以获得经济利益;(3)上述两个方面的效力是相辅相成的,都是从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法律地位派生出来的。 35、专利权的共有关系的产生:

专利权有时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包括单位)共同所有。这种情况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由于:(1)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单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所有参与者都成了专利权人,(2)提供研究经费的单位和受托研究开发的单位都成了专利权人,(3)专利权因转让而属于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4)专利权主体失去存在,如自然人死亡,或者单位改组或消失,专利权依继承法或其他有关法律归属于两个以上继承人或者有权继受原单位权利的单位: 36、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

(1)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2)先使用权人的实施行为;(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的使用;(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37、对专利申请人的要求:

(1)各成员应要求专利申请人以足够清楚、完整的方式公开其发明,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该发明,并

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发明人在申请日所知的实施该发明的最好方式;

(2)成员可以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其在外国的相应申请和批准的信息。 38、专利权的概念特征:

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征:1专利是一项特殊发明创造,这是专利权的基础。2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3须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审查确定。

39、对关于实施强制许可决定的申诉

所以我国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对专利局的决定和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诉。申诉的途径有二:

(1)行政复议: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包括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在内)不服的,可以在得知专利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专利局提出复议申请

(2)行政诉讼: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关于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和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不服的,依据专利法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0.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

1初步审查;2申请公布;3请求实质审查;4实质审查

41、巴黎公约的特点:

第一,公约的缔约国,以保护工业产权为目的,组织成一个联盟,一般称为巴黎联盟。这样,公约就不仅仅是一个为其缔约国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条约,而且建立了国际法上的一个法律实体,即一个国际组织,有其自己的机构,以实现公约的目标。 第二,巴黎联盟的性质是,一个国家加入公约的最新的文本以后,对于联盟的所有成员国就都受了拘束,即使是那些加入以前的文本而没有加入最新文本的缔约国也一样。同样,退出公约的最新文本的国家,视为也退出以前所有的文本。

第三,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承认公约所规定的、一般适用于专利权人尤其适用于外国专利权人的最低保护标准。换言之,外国发明人可以毫无阻碍地进入本国的市场,而一旦进入以后,即可以获得和本国国民完全一样的保护。因此对于本国专利法各项保护条款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技术引进和外贸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谨慎从事。

42、知识产权对专利申请人要求

(1)各成员应要求专利申请人以足够清楚、完整的方式公开其发明,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该发明,并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发明人在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所知的实施该发明的最好方式。 (2)成员可以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其在外国的相应申请和批准的信息。这一点,成员可以自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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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科学发现,是指揭露自然界原来存在但人们不认识的东西,例如,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等;2.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是指指导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物质的诊断、治疗用途发明5.动物和植物的品种;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使用过的外国设计不相同或者不近似;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4、与外国优先权相比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1.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正规申请;2.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如果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3.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或者是其继承人或者受让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但必须是有权享受中国专利保护的人;4.要求优先权的期限是12个月,自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论述

1、 发明的创造性很难说有什么方法可以直接测定。根据外国专利审查的实践,下面有一些判断基准可以作为参考:

(1)开拓性发明。这是指一个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历史上未曾有过先例。例如我国古代四大发明:指南针、造纸术、活字印刷和火药。此外如蒸汽机、白炽灯、收音机、雷达、激光器和原子反应堆等。

(2)发明解决了长期以来渴望解决的技术难题。问题长期没有解决,说明技术上有很大困难。经过发明人的努力解决了,应该认为具有创造性。 例如,为农场里的牲畜打上永久性标记问题,原来用灼热铁块烙印,给牲畜带来痛苦,同时也损坏了毛皮。后来有人根据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的冷冻“烙印”的方法,解决了这个问题,应该认为具有创造性。

(3)发明克服了技术上的偏见。发明克服了对某个问题的技术偏见,引导人们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从而解决了问题,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应该认为具有创造性。

(4)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有些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产生质的变化,其有新的性能,或者发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像。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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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为是发明具 备创造性的标志。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为该申请的主题不具备实用性:(1)申请仅仅提出了任务,而没有说明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或者只说明了部分技术手段,或者说明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而无法具体实施,或者采用该手段不能达到所说的目的的,该申请是未完成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2)申请的主题不具备再现性的,不具备实用性。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申请人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能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不具备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自然也就不具备实用性。 (3)申请的主题违背自然规律的,不具备实用性。自然规律是经过实践证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该与这种自然规律相符合。在实践中,间或有一些违背自然规律特别是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清的主题,如永动机。这些主题是不能实现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4)申请的主题是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完成的,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与水电站相连的水坝或者人工河(运河)的设计方案是与当地的独特的自然条件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移动的惟一产品,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5)申请的主题是在人体或者动物体上实施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的,不具备实用性。因为这是以人体或者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所以不认为具备实用性。关于这一点,专利法已有不授予专利权的特别规定。

3、在许可合同签订后,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是这样的:

(1)被许可人不能将他根据许可合同所获得的实施权转让与第三人,如果合同没有明白授权,也不能对第三人授予分许可。专利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2)被许可人由于实施专利技术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专利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负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诉讼费用和经济赔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签订许可合同时被许可人应当注意这一点。

(3)被许可人实施的专利受到第三人的侵犯时,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谓利害关系人,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单独起诉。至

于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则不能单独起诉,只能要求专利权人起诉或者与专利权人共同起诉。 (4)专利权人于签订许可合同后,仍有权将专利权转让与他人。如果许可人(专利权人)以后将专利权转让与第三人,被许可人与专利权受让人(新 专利权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应根据原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来确定。如果转让合同规定承认许可合同,那么许可合同的效力基本不受影响,即被许可人仍可继续实施该专利,并向新专利权人按合同规定支付使用费。如果转让合同根本没有涉及许可合同或者终止原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实施权利即告终止,被许可人与新专利权人无涉,只能要求原专利权人赔偿损失。

4、专利权的例外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为鼓励创新和发展经济,对发明人或者其所属单位授予这样的权利,是必要的。但是,各国专利法,为了顾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历来都对专利授予的排他权利规定了一些限制,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第三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因此形成了专利权效力的例外。

专利法第63条第l款规定专利权效力的例外共有四项。

(1)专利权用尽后第三人的某些行为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无论何人购得该产品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都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先使用权人的买施行为

在一项产品或者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人善意地(即不知有人准备就该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制造与他人申请专利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已经善意地使用与他人申请专利的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那么,根据专利法,即使该申请人以后取得了专利权,先使用人仍可继续使用他的发明创造。

(3)外国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

按照专利法,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在一定条件下,为其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了在我国有专利的产品的,不视为侵犯我国的专利权。(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的行为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无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因为,按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 5、对专利侵权处理的影响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该专利原来所保护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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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落入公用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不再发生侵权问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尚未作出侵权处理决定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依据追溯力的原则,专利权人应当撤回其控告,否则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专利侵权的裁判,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经作出专利侵权的处理决定,但尚未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依据追溯力原则,该裁判或者决定应当停止执行。 但是,如果在人民法院作出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执行,或者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以后,有关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已经执行的判决、裁定或者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是否有追溯力呢?专利法明确回答:不具有追溯力。

6、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影响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以有关专利权有效为前提,所以在合同签订时专利权应当是有效的。

(1)在合同签订后和履行前,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解除。

(2)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合同也应停止履行,被许可人即可停止支付使用费,宣告无效前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使用费也可以不再支付;但已经支付的使用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能要求返还。

(3)如果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宣告无效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就是说,该决定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影响,就同专利权没有被宣告无效一样。这是因为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是没有责任的,而且被许可人和专利权受让人都已经因得到专利权的保护而受益,他们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是值得的,专利权人得到这些费用是正当的,为稳定经济秩序,被许可人和专利权受让人不能要求返还。这是原则。

7、国有企事业单位重要专利的推广应用

我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根据专利法2000年的修改,是归这些单位所有的。它们对其专利的实施拥有排他的权利,政府部门本来是不能加以干预的。但是,为了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了便利实施,在专利法规定的下列严格限制下,政府对其中某些发明也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指定其他单位买施:

第一,可以由政府决定推广应用的,只限于中国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利,而且只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比较简单,价值比较低,外观设计专利只涉及产品的外表,一般都不会对国家利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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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所以不包括在内。 第二,可以由政府决定推广应用的,只限于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 第三,有权决定推广应用的政府机关只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可以提出,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其他机关,包括专利局在内,都无权决定。 实施单位应当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其数额根据实施情况不仅应当是合理的,而且考虑到该专利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的贡献,数额似应适当高一些。

批准实施的行为应当包括实施专利的一切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在国内制造有时缓不济急的情况下,进口的授权也是需要的。 8、共同规则

公约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的共同规则主要有:

(1)专利的独立性。所谓专利独立,是指一个缔约国授予申请人的发明专利,与其他国家就同一发明所授予的发明专利是互相独立的。 专利独立原则有几层意思:

(i)一个缔约国对一项发明授予了发明专利,并不意味着其他缔约国必须对同一项发明也应授予专利权。 (ii)一个缔约国对一项发明驳回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专利权已经不再维持或者终止,其他缔约国不能以此为理由,而将申请驳回、将专利权宣告无效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终止。

(iii)因享有优先权利益而授予的专利权的期间,不得与没有享有优先权利益而授予的专利权期间有不同的起算日。一般的实践是,专利权的期限自在授予该专利的国家的申请日起计算。

(2)发明人的署名权。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证书上记载自己是发明人。这种权利在西方国家称为精神权利,在我国则称为人身权利。但应当注意,这不是专利权人的权利。

(3)法律限制销售的产品的专利性。缔约国不得以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或者限定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

(4)不实施和强制许可。专利不能仅仅作为一种排他权,阻止他人实施有关发明或者控制进口,而应当在授予专利的国家用来实施有关发明,促进该国经济的发展。

(5)方法专利权人对依该方法所得产品的权利 (6)国际运输工具中使用的专利产品。缔约国的船舶、飞机或者车辆暂时或者偶然进入另一缔约国时,专门为运输工具需要而使用后一国的专利发明不应认为是对该专利权的侵犯。

(7)缴纳工业产权维持费的宽限期。 对于为维持专利

权缴纳的费用,缔约国应当给予不少于6个月的宽限期,如果该国有规定,应当缴纳附加费㈤。 (8)在国际展览会中的展出。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制订法律,对在任何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给予临时保护。

(9)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保护外观设计的义务。 9、标明专利标记的权利

专利标记使之标明有关的产品是由专利保护的标记。这种标记应当标明是什么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的专利也应相应标明。专利权人作专利标记是应当按照专利局规定的方式。专利号与其相应的申请号是相同的。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明标记的目的是告知的三人该产品是有专利保护的,不得擅自仿制。提供专利号,以便的三人查阅和核实。在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可以作为第三人应当得知该产品是有专利的证明。一旦发现仿制,几可依法要求有关的第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专利权人有权标明专利标记。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或者授权专利产品的人也可以在有关专利产品上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这是一种权利,不标明这种标记当然是可以的。

如果任何人在其非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者在包装上标明该产品是依专利方法所制造,他就是欺骗消费者,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取缔。

10.先使用权人的实施行为

在一项产品或者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人善意地制造与他人申请专利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已经善意地使用与他人申请专利的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那么,根据专利法,即使该申请人以后取得了专利权,先使用人仍可继续使用他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法上,先使用人的这种权利称为先使用权,也是对于专利权的一种限制,目的是保护先使用人就一项发明创造所作的工业投资,不致因为该项发明创造后来被别人取得了专利权而受影响。

先使用人要得到继续使用的权利,应当符合下列的条件:

第一,先使用人必须实际上已经在制造或者使用—项专利中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者方法,或者已经为此而进行必要的准备。

第二,上面所述的制造、使用或者为制造、使用所作的准备必须开始于申请日以前,而且在申请日还在继续进行。

第三,上面所述的制造、使用或者为制造、使用所作的准备必须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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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使用权只是允许继续原先的使用,这种权利并不允许延及性质不同的使用,或者目的不同的使用,也不延及与原先准备的使用不同的使用。

先使用权的使用限于“仅在原有范围内使用”,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 先使用权不是一种单独存在的权利,是作为反对专利权人提出侵权控诉的一种抗辩。它不能单独移转,必须随同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企业或者企业中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一部分,或者随同为此而作准备的企业或其一部分一起移转(包括转让、继承)。 11.缴纳年费

在授予专利权以后,为了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各国专利法都要求专利权人民缴纳一笔费用。这是用多数国家称为免费,有的国家称之为维持费或者续展费。 一、年费的征收起源于中世纪英国国王授予专利特权时所征收的费用。在现代专利法中,证书年费可以说有两个理由。一个理由是为是一个专利局需要经费,这笔经费不能由全体纳税人负担,而因当由使用专利局服务的人负担。第二个理由是,年费可以起经济杠杆的作用。要求专利权人每年缴纳一笔费用,可以促进他明年认真考虑下,专利权是否还能保障他获得经济上的收益,因而是否还需要为期专利权。这样可以淘汰已经变得价值不大或者经济效益不大的专利,是一般企业界的不受这些专利的约束。

二、专利权人应当自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申请人在办理专利登记手续许即应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缴纳。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应当通知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但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仍然认为没有终止。只有在宽限期内不缴纳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才告终止,而且追溯至年费应当缴纳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三、专利局规定,三种专利中,发明专利的年费数额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年税高,实用新型专利的年费数额又比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稿。但在每种专利中,不论发明创造价值大小,收费数额是一样的。开始的一年,年费的数额较低,以后每隔三年或者两年累进一次,愈往后累进的数额也愈多。其理由是专利权有效时间较长,专利权人的经济收益也较高,因此他应当负担较高的费用。

四、年费应当有专利权人缴纳,但是,如果专利权人由于某种原因而不缴纳年费,与专利权的维持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可以缴纳?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一般来说,是应当允许的。 12.试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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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侵犯其专利权,??”根据这个规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必须有实施专利的行为;

就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而言,实施行为是指: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许诺销售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进口专利产品。

就方法发明专利而言,实施行为是指:使用专利方法;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实施行为是指:制造载有或者体现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指定产品; 销售载有或者体现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指定产品;进口载有或者体现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指定产品。

上述的实施行为要构成侵犯专利权,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在专利权生效之后,并在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期满前终止以前。这是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只要在这个期间以内有一项实施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就有可能构成侵权。(2)实施行为必须是在专利法适用的地区以内。(3)实施行为涉及的产品或方法,或者涉及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 二.必须是违法的实施行为。

这里所谓违法的实施专利行为,通常是指该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他人的专利,是违法的,构成了侵权。

三.有些实施专利行为虽然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是有法律规定的根据的,就不是违法的行为,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主要包括:1)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2)先使用权人的实施行为;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的使用;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此外,专利法还允许政府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授权第三人实施有关专利。也不构成侵权。包括:1)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2)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4)政府为推广应用而指定实施专利。 13.论述专利权人的权利 答:专利权人的权利

(1)实施专利权。即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对其所获得的专利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转让权 :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都可以转让。 (3)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专利权人有决定是否给予他人以实施专利的许可的自由,无须说明理由。

(4)标明专利标记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标明专利

标记。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或者销售专利产品的人也可以在有关专利产品上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

14.强制许可的种类:

1.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巴黎公约规定的强制许可,是为了防止专利权滥用的目的。因为专利制度本来就是国家制定的,专利权人的排他权利不可能是绝对的,必须为国家利益服务,所以也必须为国家利益而受到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2.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知识产权协定允许各成员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其他使用”,只有使用人事先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请求专利权人给予许可,而未能在合理的期间内获得许可时,方允许这种使用。为了防止滥用而给予强制许可的主要条件是,请求人必须曾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所谓从属专利,是指前后两个专利之间,后一专利对前一专利存在着从属关系,为了实施后一专利,就不能不侵犯前一专利,或者说,不侵犯前一专利,后一专利就不能实施。专利法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15.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专利权人的权利有:(1)实施专利的权利,包括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许诺销售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进口专利产品(2)转让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是财产权,为了充分发挥其利用价值,专利权和普通财产一样,专利权的主体可以发生变更。这种主体的变更,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同时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都可以转让。(3)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专利权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的,都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专利权人有决定是否给予他人以实施专利的许可的自由,无须说明理由。2.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缴纳年费的义务。

16.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种类: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根据这一规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必须有实施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实施专利的行为(2)必须是违法的实施行为,通常指该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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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施他人的专利,是违法的,构成了侵权。2.同时,专利法对专利的效力规定了限制,即某些行为依法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样的情况有:(1)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2)先使用人的实施行为(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的使用(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3.专利法还允许政府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授权第三人实施有关专利:(1)为公共利益目的强制许可(2)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4)政府为推广应用而指定实施专利。 案例

1、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有两种: 第一种情形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二种情形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转让必须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才能生效。 共享专利权必须对专利技术开发提供过重要的、实质性的帮助。

专利实施许可必须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和该专利技术的持有人。 新颖性是授予专利的重要条件。

2、(1)我国专利法第63条4款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2)临床试验时没有对使用者明示,并且按照普通药物定价收取费用,则不属于合理使用,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没有许可,则构成侵权 (3)引用专利文献数据不构成对专利文献的著作权侵权,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3、(1)具备行政法上的原告在资格需与具体行政的实施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得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4、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公民为完成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5、(1)《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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