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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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从A银行申请到一张以吴某为户名汇票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持该汇票到B银行要求付款,但B银行拒绝付款。原来乙商贸公司发现微波炉有质量问题,还发现所汇款项是挪用公款,于是电告A银行立即通知B银行拒绝付款给甲公司,并宣布汇票作废,退回A银行。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银行无条件支付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相关费用。最后甲公司胜诉。问甲公司胜诉的原因是什么?

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汇票的出票的效力,包括对出票人A银行、对付款人B银行以及对收款人甲电器公司的效力问题。

依据《票据法》第26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的签发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据此A银行对于有效的汇票,应无条件付款,不能以原经济合同产生纠纷为由拒付票款。 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到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票据的要式性和无因性。

2、(背书)杰通电脑公司与声讯寻呼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声

讯寻呼公司开出以杰通电脑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加盖了“不得背书转让”的印章。随后杰通电脑公司为了偿还另一五金公司的欠款,就将银行承兑汇票未经背书单纯交付转让给五金公司,五金公司持票在银行取得付款。声讯寻呼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杰通电脑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五金公司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杰电脑公司与五金公司返还汇票,由此造成的原告损失由被告承担。杰通公司转让该汇票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在背书中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就使该汇票不得转让,发生禁止转让的效力。

杰通电脑公司采用的是单纯交付的形式:第一,我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我国不承认空白背书)

第二,单纯交付的方式只适用于无记名式汇票,声讯寻呼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以杰通电脑公司为收款人。所以,杰通电脑公司的票据转让行为无效,五金公司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承兑)甲公司欲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为收取货款,甲公司开出一张远期汇票,以

乙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并将汇票交给丙公司,汇票经乙公司承兑后,甲公司并没有向乙公司交货。丙公司持汇票向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拒绝付款。丙公司又去找甲公司,甲公司不予理睬,无奈,丙公司将甲、乙两公司告上了法庭。问法院审理结果将会如何?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有关承兑制度的原理,付款人乙公司进行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出票人甲公司则成为从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根据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性原则(无因性),甲公司未交货不能成为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 故判决乙公司支付票款,甲公司担保付款。也就是乙公司在支付票款后,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4、(追索权与拒绝证书)化肥厂与编织袋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化肥厂签发了一张以化肥厂

的开户行为付款人、编织袋厂为收款人、出票日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交付给了编织袋厂。编织袋厂向机械厂购进一台编袋机,将汇票依法背书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持该汇票向化肥厂的开户行提示承兑,而开户行以化肥厂账户存款不足为理由拒绝承兑,机械厂要求开户行出具拒绝承兑证明,但是机械厂的经办人员将该拒绝证明书丢失。于是机械厂向编织袋厂提出追索请求时遭到拒绝。机械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编织袋厂付款。 问法院审理结果将会如何?

分析: 依据《票据法》第62条及第65条的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据此,机械厂因拒绝证书丢失,将丧失对背书人编织袋厂行使追索权,但是化肥厂的开户行作为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5、(本票)兴华公司从山亚公司购进一批建材商品,找某信用社垫付货款,该信用社同意

并开出一张以山亚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本票交给了山亚公司。当山亚公司持票向该信用社要求付款时,该信用社拒绝付款并告之:因为与兴华公司的特殊关系才开具本票,其实本信用社吸纳存款量少,兴华公司在这里又没有存款,所以没有能力支付。山亚公司又去找兴华公司。兴华公司称自己与信用社经协商过,与本公司无关。无奈山亚公司最终将该信用社推上了被告席,请求该信用社支付本票票款。试分析:该信用社是否应该向山亚公司支付此笔货款?

分析:信用社同意开出银行本票并交付山亚公司后,该信用社就作为出票人负有付款义务,山亚公司就作为收款人享有请求付款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4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信用社以备用金不足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故该信用社应向山亚公司支付票款。

6、(本票的见票)某装饰工程公司与某建材理石厂签订了购销合同。4月1日装饰工程公司

向自己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滨海支行申请开出一张银行本票,并交付给了建材理石厂。由于建材理石厂购买某机械设备厂的机械设备,于是将本票背书转让给了机械设备厂。直到6月2日,机械设备厂才持票到中国建设银行滨海支行请求付款,建设分行发现该本票已超过法定2个月的付款期限,于是拒绝付款。机械设备厂前去找建材理石厂要求付款,遭拒绝。最后机械设备厂将建材理石厂和滨海建设分行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付款责任。问法院审理结果将会如何?

分析: 本案中,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滨海建行分行,建材理石厂为本票的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为机械设备厂。当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前手的背书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该本票付款的责任,但是出票人仍然不能免除付款的责任。

据此,由滨海建设分行支付机械设备厂本票票款,建材理石厂可以免除付款责任。

7、甲签发一份空白转账支票交给乙,授权乙在10000元范围内补写金额。乙补写金额20000

元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持票向甲的开户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查甲存款足额,支票上的签章与甲在银行预留的印文相符,于是就支付了20000元给丙,并将账目情况通知甲。甲认为乙超越授权金额范围补写金额应属无效,要求乙退回多写的10000元,但遭到拒绝。最后,甲将乙推上被告席。问法院审理结果将会如何?

分析: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字样,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得到补记授权的人,应在出票人授权的范围内补记。

根据此规定,乙没有在甲授权的范围内进行金额补记,存在过错。故乙应退回甲多写的10000元票款。而丙属善意持票人,银行应根据支票记载的金额向丙支付,甲不能对丙进行抗辩。

8、(空头支票)某信用社收到某轮胎厂送存的某经销部开出的转账支票一张。信用社将支

票送到工商银行某办事处要求付款,经办人员收票后,盖了当日转账章。结账时却发现该账户空头,没有给信用社划款,也没有及时通知信用社。信用社凭办事处盖章的进账单将款记入轮胎厂账户,形成垫款,但经销部一直无钱可付。信用社向法院起诉办事处要求赔偿。问法院审理结果将会如何?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与民法的侵权责任都是由签发空头支票者承担。

某经销部开出支票的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工商银行某办事处未及时通知信用社,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办事处在赔偿信用社的损失后,再以不当得利为由向经销部追偿票款。

9、(支票的提示期限)某建筑公司到五金商店买水暖器材,双方约定以转账支票支付。1月

9日,建筑公司开具支票交给了五金商店。五金商店收到支票后未及时到银行将货款转账。到了1月20日,建筑公司将账户上所有款项用于支付建筑材料款。1月21日,五金商店来到建筑公司的开户行请求银行付款,银行以该商店请求付款期已过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了拒绝证书,连同支票一起交还五金商店,五金商店于是找建筑公司,但建筑公避而不见,无奈,五金商店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货款。问法院审理结果将会如何? 分析:

本案涉及支票的出票日期为1月9日,其付款期限为1月10日至1月19日?????超过这个期限,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此,银行以该商店请求付款已过期限为由拒绝付款,并无不当。

但是,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收款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银行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建筑公司应支付五金商店货款。

10、某供销公司向某信用社购买现金支票一本,号码为0052601至0052625,并预留了印签

印文。随后有人持0052615号支票到信用社请求支付。信用社审查,供销公司账户存款足额,采用折角法将支票上的印文与供销公司预留印文对比相符,于是支付了该款。尔后,供销公司发现0052615号支票丢失,供销公司委托公安厅鉴定支票印文与预留印文不是同一枚印模所盖章。供销公司认为其存款冒领,应由信用社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提起诉讼。问法院审理结果将会如何?

分析:支票付款人对票据原则上只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付款人未尽此义务而付款的,应自负其损失。

信用社的付款在主观上无过错,只是经技术鉴定,支票上的印文与预留印文不是同一印模所盖印,客观上造成了供销公司资金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供销公司对支票保管不善以致他人冒领,是造成该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供销公司应承担造成资金损失的主要责任。法院判决:信用社承担30%的责任,供销公司自负70%的责任。

第四章 外贸汇款

1、某出口商A与某进口商B签订一合同,合同规定用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但船期

已到,A还未收到信用证。这时B提出使用电汇的方式支付货款。A同意但要求B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B传真来银行的汇款凭证,A持汇款凭证到银行核对无误后,便安排装船。但装船数天后,A发现货款根本没有到账。原来B先购买一张小额汇票,涂改后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使其遭受重大损失。问A之所以受骗的原因是什么?

分析:A之所以受骗的原因是:首先A在不知道B资信的前提下,就贸然采用电汇支付方式。其次A没有仔细甄别B传真来的汇款凭证。

2、某出口企业A与某进口企业B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规定电汇付款。但是后来B寄来

银行汇票一张。A委托C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到C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被B提走。A遭受货款两空的重大损失。问A之所以受骗的原因是什么?分析: A之所以受骗的原因是:首先, A默认B将电汇改为票汇的时候,应该鉴别汇票的真实性。其次,如果A不是很了解B的话,不能随便使用汇付。

采用票汇方式时应注意:

1、当使用银行汇票时,一方面要防止汇款人出具假票据,另一方面要注意票据的有效付款期限; 2、当使用本票时,防止汇款人出具假本票; 3、当使用支票时,应防空头支票。

第五章 跟单托收

1、某出口商A以FOB条件向某进口商B出口一批商品,其结算方式采用D/P见票后30天。

但后来此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当汇票到期时B没有付款。与此同时,由于采用FOB贸易术语,货物保险由B办理,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于无人照料出现了部分变质。A有鉴于此,只有将货物在当地低价出售。A由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请分析上述案例中A应吸取的教训。

分析: 出口商应慎用D/P远期; 如果采用D/P,最好将贸易术语改为CIF或CIP。

2、国内某公司以D/P at Sight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A银行将单据寄由第三国B银行转

给进口国C银行托收。后来得知C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据却毫无结果,请依据URC522的规定,试问上述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分析:

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不负任何责任。

3、某出口商A拟采用D/P即期的方式出口商品。但进口商B不同意采用这种方式,相反却

要求采用D/P60天的结算方式,与此同时要求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试问如果出口商A答应采用这种结算方式,进口商B将会获得什么好处?

分析:进口商B将会获得提前收取货物,避免资金占压的好处。这是因为采用D/P60天方式下,进口商可以在60天以后才付款赎单,与此同时,进口商B之所以够自己要求能指定代收行,是因为他肯定会指定与其有较多业务往来的开户银行作为代收行,这样可以方便他采用信托收据(T/R)借单,从而有利于本身的资金融通。

4、出口商A向进口商B请求采用D/P即期结算方式出口一批货物,但进口商B不同意,反

而建议采用D/P·T/R方式结算,由于此时国际市场上这种商品处于供大于求的阶段,出口商A无奈只有答应进口商B的要求。待商品出口后进口商B很快杳无音信。试问在本案中出口商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应该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如果出口商没有授权代收行通过T/R方式借出单据给进口商的话,代收行如擅自将单据借与进口商,则代收行要为其行为负责。但在本案中出口商授权了的,因此要自行承担由此所带来的所有风险和损失。

5、某一出口商A向一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B要求其结算方式采用D/P,与此同时采用

F0B贸易术语。试问:如果A不得不接受B提出的交易条件,A应如何避免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分析:采用上述结算方式和贸易术语对出口商最大的风险在于:进口商的资信和进口商可能与船公司勾结骗货的可能性。

应对进口商的资信有充分了解。对进口商指定的运输公司和运输代理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 可以在运输单据上加上适当的限制性条款。 一旦发现进口商有问题,应以托运人的身份通知运输公司扣留货物,待问题解决后再解除扣留令。

6、某出口公司出口1万吨水泥,FOB术语成交,支付方式为议付信用证。后因我国内货源

紧张,请求韩国买方延迟派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并未表示反对。在信用证过期后,买方船到,我方装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并随附其他所要求的单据送中国银行某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但待单据寄至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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