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家就学校在运行中会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各位校长共同探讨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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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超在宿舍内扔橘子砸伤吴凯的右眼,因为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超的监护人依法应当对吴凯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曙光学校系一所民办寄宿制小学,按照该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里专门负责学生生活的老师应当对学生的就寝情况进行巡视。吴凯、朱超等学生超过规定时间未人睡,曙光学校对此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管理;在伤害事故发生后,曙光学校不仅未给吴凯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且滞后10多天才向监护人通知吴凯受到伤害的情况,以致延误了治疗。曙光学校对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曙光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使朱超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受到限制,故曙光学校对朱超、吴凯未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是导致本案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朱超系加害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吴凯因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均应得到赔偿。其主张的误学费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30%

6、建立健全发生伤害事故后的应急处理制度。 7、食堂就餐的有无传染病的体检措施。

8、幼儿园、小学低年级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我们建立这样的制度。但据我了解,我们小学低年级全部没有这样的执度,包括少年宫,也有许多不满10周岁的小学员。当然这项制度的执行会增加学校很大的负担,尤其是学额高的学校。但要求我们建立而没有建立,发生学生走失的行为,如果家长找到学校学校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9、午休时间的安全管理

以上内容是我们目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几个方面。要求我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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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必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尽量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方面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牵扯工作精力。

处理学校内外部关系涉及到的的法律问题

一、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学校是国家依法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我们除加强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外,在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能遇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现象包括: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2)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4)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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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组织播放或传播淫秽物品的

遇到上述情况时,如果侵害来自于外部,学校都会处理得很

好,如果这些行为是在校学生所为,学校往往就会采取校内解决的方式。影响学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学生违法行为的思想误区主要有两点一是在校学生在学校违法,司法机关不处理。二是学校制度和教育可以解决学生的一切错误问题。第一种想法,甚至某些派出所工作人员也有。我们不要轻易相信司法人员都是熟悉和掌握法律的,要自己认真研读法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确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绝不是不调查,不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这样规定的,14岁以下不处罚,但公安机关也应当调查,责令其监护人加强教育管理。14—18岁减轻或从轻处罚,14—16岁不适用行政拘留,但是可以罚款;16—18岁首次不拘留,再犯就可以适用拘留。对于一些学生已达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应及时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受理我们可以反映其行政不作为。学校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不可意气用事,以暴制暴,使自己也违反法律例如,遇到个别学生在上课期间大摇大摆出去,敲别班教室门捣乱;不服班主任以外教师批评,出手打老师等,这完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矫正青少年不良行为,仅靠教育的力量是不够的,尤其是已对学校教育产生逆反的青少年,通过公安机关,适当惩戒会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

学校领导还要学习了解我们可能涉及到的严重违法问题,也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教育部门特殊主体,涉及的犯罪行为有:

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即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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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2)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7年。

3)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安全事故罪。

4)受贿罪。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5)非法披露信息罪。刑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学校领导要自觉守法,同时对个别教师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的,要向有关部门举报,一定不要隐瞒和包庇。扶余县卖高考作弊器的两名教师在以经营销售间谍器材罪被起诉时,同时受到起诉的还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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