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家就学校在运行中会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各位校长共同探讨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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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认为有理就能打赢官司的想法是片面的。伤害事故发生责任的划分,也不是一是一,二是二的。基本上是看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充分性,辩护的理由是否正确,法律依据是否恰当。在民事诉讼中,除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臵外,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青石小学案例。证据收集到位。答辩到位。

6、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写出报告。 7、处理可能涉及的程序性事件,索赔等。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的民事法律纠纷诉讼时效是两年,即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之内行使诉讼权,如果不行使且没有法律规定的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就丧失了胜诉权。特殊时效是这样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为一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3年;因产品责任导致人身伤害的赔偿请求权适用2年时效。最长诉讼时效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情形。

对学生之间斗殴引起的伤害事故。学校也要按上述处理要求,通知家长,向保险公司报案,调查经过等。当事人家长要求学校协调处理的,学校尽量调解,这里强调,学校对学生之间的民事纠纷没有行政裁决的权力,不同意调解意见的,学校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部门解决,公安部门调解不了的,告知其诉讼解决。

6、学校在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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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保证校舍设备设施安全和加强安全教育管理等常规性工作,结合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受理信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我对各学校避免学生伤害事故引起民事纠纷强调以下注意事项。。

1、注意职务行为中对学生人格权利的保护。近年来我市发生不少因教师控制不住情绪,对学生实施体罚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的案例。问卷调查中,几乎全市各学校都有个别教师讽刺挖苦学生的行为。体罚的危害性后果这里不强调了,强调一下教师侮辱学生人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在的儿童,心理承受能力差,比较脆弱。作为教师一定要注意不要使用侮辱性语言,一旦学生想不开,出现心理问题、精神问题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不但须承担民事赔偿,还构成违法犯罪。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 重庆市渝中区初三女生丁某受到老师的体罚和侮辱后,出于对老

师及家庭的怨恨而跳楼自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侮辱罪判处这位老师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汪宗惠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其间,汪宗惠不仅对丁某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某:?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当天中午,丁某留下遗书后,从学校教学楼8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遗书中,丁某表达了对老师汪宗惠及家庭的怨恨。事后,丁某父母以老师汪宗惠犯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合议庭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汪宗惠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教师,应当明知体罚学生和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贬损,仍实施该行为,足见其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汪宗惠当着第三人的面,实施侮辱行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公然?性,是导致丁某跳楼自杀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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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鉴于汪宗惠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行为,其主观恶意不深,且有一定悔意。丁某跳楼自杀确系多个原因,加之汪宗惠又具备缓刑的管教条件,故作出了缓刑判决。

家长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学校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4万元。

2、认真履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职责

首先实施教学活动时,一定要对学生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加以制止,尤其是体育课、实验课上,要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组织大型活动也要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29条、30条的要求,做好一切计划、组织、预防等。其次不得擅离岗位,放任学生在教室。对教师擅离职守发生事故的,学校和教师必须承担责任。目前我们各个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学生到校后,让学生回家拿东西;让学生替教师买东西的;体育课,不按大纲要求开课,教师离开让学生自由活动或踢足球的等。

3、不要安排组织学生参与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如擦玻璃、到较危险的山上种植树等。

案例:

教师分配学生工作。例如,学生甲、乙根据班主任老师的安排,中午为本班学生就餐分饭,在分饭过程中,不慎将汤盆碰翻把脚烫伤,家长将班主任老师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医药费等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学生家长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因为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学校和教师负有保护其安全的管理责任,而给学生分饭超出了学生的学习范围并存在可能发生的危险,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预见性不明确,而班主任老师应该预见,违反了对学生安全关照的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宿舍安全管理。寄宿制的学校学生除学习时间外,也在学校生活,学校提供了宿舍,就意味着要对其在校期间的一切行为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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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要依法建立健全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加强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不能把学生锁在宿舍楼里。

5、高度重视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未到校、自行离校等与学生安全相关的信息及时通报给家长。没有及时告知的,因告知不及时,引起危害性后果的,学校须在没有告知而引起的伤害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处理一些纠纷中,我们发现班主任教师普遍存在这种心态,一个学生没按时上学,教师的第一反映就是,家长真不象样,孩子不来上学也不请假。因此不能及时与家长沟通,通报孩子的安全信息。我们学校必须建立起在学生迟到多长时间必须报告学校、联系家长的制度。我市有比较惨遭重的教训,麻线案例。

学生生病未及时告知家长的损害案例:被告江苏省淮安曙光双语学校(以

下简称曙光学校)是民办寄宿制小学,对在校学生实行封闭式管理。2004年6月13日,原告吴凯(8岁)的监护人与被告朱超(7岁)的监护人分别与曙光学校签订入学协议书,送吴凯与朱超入学。一天,吴凯与朱超在宿舍内各自床上休息时,朱超将一枚橘子扔到吴凯右眼上,致吴凯右眼受伤。老师发现后即送吴凯到校医务室治疗,但由于伤势较重,虽经校医治疗十余天,未见明显好转。学校这时才将吴凯受伤一事通知了吴凯的父母。吴凯的父母带吴凯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朱超的监护人和曙光学校也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经法医鉴定,吴凯的右眼钝挫伤、右玻璃体积血、右视网膜脱离,致右眼低视力1级,构成十级伤残。因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凯起诉要求曙光学校与朱超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学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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