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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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JF-2012-062)》

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本次修订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文件名称、合同文件组成和内容。 (一)合同文件名称

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主要考虑与国内其他合同示范文本名称的确立原则相一致,而且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

(二)合同文件组成和内容

2000版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造成标准格式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与总的合同用词重复,容易导致概念混淆。修订后的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五部分,不仅在格式上与其他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相一致,而且与国际惯例相协调。

1、通用条件

考虑到2000版示范文本已应用10多年,委托人与监理工程师均很熟悉,本次修订尽可能保留了原有适用的条款。通用条件中修改和增加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与解释”中,明确说明了合同中重要的用词和用语,避免产生矛盾或歧义。修改后的示范文本对18个专用词语进行了定义,比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定义增加7个专用词语,包括“监理”、“相关服务”、“酬金”、“不可抗力”等。

(2)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调整为“义务、责任”两部分,避免了原示范文本中监理人相对于委托人的合同权利与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可行使权力之间的概念冲突。 

(3)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合并为“附加工作”。虽然“附加工作”与“额外工作”的性质不同,附加工作是与正常服务相关的工作,额外工作是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监理人必须增加的工作内容,但二者均属于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且补偿的原则和方法相同。为便于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修改后的示范文本将二者均归“附加工作”。 

(4)依据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列出22项监理

人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包括: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等。如果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完成更大范围或更多的监理工作,还可在专用条件中补充约定。 

(5)2000版示范文本中未规定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是的解释顺序,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不仅调整了合同文件的组成,而且明确了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

(6)增加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中明确了6种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如:有严重过失行为、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涉嫌犯罪的、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等。此外,委托人与监理人还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可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7)明确了监理人的工作原则,增加了“在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质检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的规定。 

(8)依照《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的规定,取消了原示范文本中监理人员因过失对委托人的最高赔偿原则是扣除税后的全部监理费用的规定,体现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公平原则。 

(9)增加了协议书签订后,因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及修改,或因工程规模或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增加或减少时,服务酬金、服务时间应作相应调整的条款,体现委托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平等原则。 

(10)2000版示范文本中有关时间的约定无一定规律,如30日、35日等,参照国际惯例,修改后的示范文本中的时间均按周计算,即7天的倍数,不仅增强了科学性,也便于使用者掌握。 

(11)新增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后合同终止的条件,使合同管理更趋规范化。 2、专用条件

2000版示范文本中,合同当事人就委托工程监理的所有约定均置于专用条件中,导致实践中很多内容约定得不够全面、具体,修改后的示范文本针对委托工程的约定分为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三部分。

专用条件留给委托人和监理人以较大的协商约定空间,便于贯彻当事人双方自主订立合同的原则。为了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凡通用条件条款说明需在专用条件约定的

内容,在专用条件中均以相同的条款序号给出需要约定的内容或相应的计算方法,以便于合同的订立。

3、附录A

为便于工程监理单位拓展服务范围,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保修等阶段的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定义为“相关服务”。如果委托人将全部或部分相关服务委托监理人完成时,应在附录A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委托人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委托全部内容,也可以委托某个阶段的工作或部分服务内容。若委托人仅委托施工监理,则不需要填写附录A。

4、附录B

为便于进一步细化合同义务,参照FIDIC等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附录B。委托人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监理工作无偿提供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和设施,应在附录B中明确约定提供的内容、数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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