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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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贷款规则的新变化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

为改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银监会先后发布实施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较之于《贷款通则》在内容上有较大的调整。准确把握并有效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不仅是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的需要,也是提升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具体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借款人范围。《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固贷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流贷办法”)规定,借款人应是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组织。《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个贷办法”)规定,借款人应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上述规定与《贷款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应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并可以将《贷款通则》的该条规定纳入固贷办法和流贷办法规定的“国家规定”范畴。

二是确立了贷款全流程管理原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将贷款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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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一)受理与调查。对借款人、项目建设、借款用途、担保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或者尽职调查评价意见。个贷办法还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二)风险评价与审批。对贷款进行全面风险评价,按照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在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审批。(三)合同签订。涉及合同内容、签订及履约管理等方面。(四)发放与支付。要求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强化贷款发放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五)贷后管理等。进一步完善贷款全流程管理,有助于提升贷款管理精细化程度,提高贷款发放质量,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三是强化了贷款用途管理。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要求贷款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个贷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其次,区分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两种情形。固贷办法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下称“指引”)进一步明确,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流贷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存在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或者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等情形的,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个贷办法规定,个人贷款除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或者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或者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等情形外,都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在受托支付模式下,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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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的账户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确保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再次,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在贷后管理中的地位。“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后管理中加强对贷款人用途的管理,借款人不按约定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贷款人应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四是完善了贷款额度管理。具体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合理控制贷款额度。“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流贷办法还规定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方式,贷款人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指引规定,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其次,规范已审批贷款额度的发放条件和发放进度。固贷办法规定,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应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上述规定要求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信贷需求确定贷款额度,有利于防止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也有利于防止借款人多头融资、过度融资。

五是加强了合同管理。合同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基础,是贷后管理的基础法律手段,也是贷款人权益得到法律保障的依据。“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合同管理提出了要求:首先,明确合同应当约定的内容。合同应当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借款人需在合同中就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等向贷款人做出承诺。合同应当对借款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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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情形时贷款人有权采取的措施进行约定。其次,规范合同签订的行为。个贷办法规定,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外,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贷款人应当公示。再次,重视对合同履行的监管。要求贷款人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

六是提升了贷后管理。针对当前存在的绩效考核导向不合理、“重贷前、轻贷后”等现象,“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强调加强贷后管理:首先,要求贷款人定期对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其次,强调动态监测以及对贷款账户的管理。固贷办法规定,固定资产借款约定专门的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根据需要对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指引规定,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流贷办法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再次,原则性地规定了贷款重组、贷款展期、不良资产清收与处置等内容。

对此,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贯彻落实:

——准确把握“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适用范围。“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主要法律规范,现行法律体系中还存在一些调整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业务的其他部门规章。在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其他规章有规定,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没有规定的,其他部门规章的规定仍然有效,应当遵照执行。例如《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外的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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