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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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学生成绩评定比例和考试形式,并在期末考试前告知学生其平时成绩。学生按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相应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相关规定获得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经校医院证明,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能认真参加适当锻炼和修读适当课程的,其体育课成绩可视为及格。

第十六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学校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课程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 × 课程学分

∑主修专业课程学分绩

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主修专业课程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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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百分对应绩制 点 成绩 五级制 对应绩点 成绩 对应绩点 成绩 二级对应绩制 点 A+ 100-95 5.0 94-85 4.9-4.0 优 4.5 A A- 4.2 B+ 84-75 3.9-3.0 良 3.5 B B- C+ 2.8 74-65 2.9-2.0 中 2.5 C C- 64-60 1.9-1.5 及格 1.5 D 1.5 <60 0 不及格 0 F 0 不合格(F) 0 5.0 4.5 3.8 3.5 3.2 合格(P) 3.0 2.5 2.2 各院(系)或学园应综合考虑上述反映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评价指标,根据院(系)或学园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学力水平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同类同年级学生的综合排名,作为自修、免修、评奖评优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环节学生学业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自修、重修、缓考、弃考、免修 第十七条 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主修专业确认前)或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主修专业确认后)批准,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该门课程的部分内容。 自修整门课程或部分内容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和免交作业,但需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 http://gs.zju.edu.cn/chinese/redir.php?catalog_id=575&object_id=10239

2. 军事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实践环节。

第十八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改修其他课程。对于毕业前一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课程考试。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者,也可以重修,但不得超过1次,重修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录。重修课程成绩按第十三条的方法评定,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十九条 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者,可持校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或学园办公室同意,报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原则上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时间冲突则顺延。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原任课教师提供,由现任课教师综合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可在每学期考试前72小时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个季学期限申请1门,经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该门课程成绩以“放弃考试”计,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主修专业确认等学籍异动引起的课程修读要求变化,按本科生课程免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主修专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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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原则

1.学生主修专业确认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入学一年后、两年内进行;

2.各院(系)和大类培养管理工作组负责制订主修专业确认办法,报本科生院审定备案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3.院(系)或学园应充分尊重学生意愿并加强指导,主修专业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更改,确有充分理由的,需递交本科生院批准;

4.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完成后,经各院(系)或大类培养管理工作组报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学籍随主修专业落实到相关院(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主修专业确认: 1.入学未满6个月者;

2. 招生时已确定主修专业或确定为定向、委培或特殊招生者;

3.应予退学者。

第七章 转 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6个月的;

2.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或特殊招生的; 3. 应予退学的;

4.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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