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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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08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08-2009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凭学校录取通知书(信息应与身份证相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后将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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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始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申请重新入学者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校医院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季学期,每两个季学期(指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为一个长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安排在秋学期和春学期。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可以通过办理相应手续申请贷款或其他资助方式解决经济困难,实现按时注册。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2年,超过者将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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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生应参照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完成相应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九条 学校采用适当方式对学生参加课程的学习实行考勤。学生无法参加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以及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的,按每天4学时计算。

班长及班主任应对本班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院(系)负责人报告。

教师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小测验、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及时向院(系)负责人报告考勤情况。

第十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明。请假1周以内由班主任审批(校外教学活动由带队教师审批),院(系)本科教育科(或学园办公室)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或学园负责人)审批,院(系)本科教育科(或学园办公室)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或学园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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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校根据违纪情节,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1.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学时数1/3的;

2. 实验、实习环节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数1/3的或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由任课教师决定并在教务管理系统的课程简介和教学日历中公布。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在总成绩中占40%—50%,期末考试成绩占60%—50%;期末考试的形式可多样化,并由任课教师决定。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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