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力学与土木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中国矿业大学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力学与土木工程学院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中国矿业大学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

中矿大力建字(2013)第03号

关于教师岗位考核的补充意见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矿委[2012]44号)和《关于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的实施意见》(力建字(2012)第05号)(简称岗位聘任文件)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教师岗位考核的补充意见。

一、关于超工作业绩的补充规定 (一)超工作量业绩

不同类型教师应完成岗位聘任文件(或本补充意见)要求的基本定额工作量(或替换后的基本定额工作量,包含教学工作量、科研经费);完成基本定额工作量(或替换后的基本定额工作量)后,超额部分按照《教学、科研等超工作业绩津贴奖惩办法》(力建字(2012)第07号)计算超工作业绩津贴;完成本科课堂教学定额工作量后,本科课堂教学超额部分乘以系数2。

(二)科研经费

团队科研经费由团队所有成员共享,由团队负责人按成员的贡献进行分配,团队以外教师不得分配。

(三)教学与科研工作量相互替换

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2013年在完成岗位要求的基本定额工作量40%基础上(2014年60%),对未完成的教学或科研工作量可以按同一岗位类型、级别同比例替换,具体替换方法如下:

1、科研经费未达到基本定额量,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超过基本定额量,替换未完成的科研经费所需的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为:

E1?R??K3R?130R?

E1:替换未完成的科研经费所需的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课时)。

R0:不同岗位级别教师要求承担的科研经费数(万),参照岗位聘任文件。 R:教师实际承担的纯研究经费数(万)(以实到校财务处的纯研究经费为准,不含工程费和代购设备费),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划分到参加人。

K3:科研项目系数,纵向项目取3,横向项目取1。

2、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基本定额量,科研经费超过基本定额量,替换未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所需的科研经费为:

R1?130?E ?R 0130R1:替换未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所需的科研经费(万)。

E:上一学年度教师承担的本科、研究生各类教学实际工作量(课时)(含课堂教学、毕业设计、实习工作量等)。

(四)论文业绩点 1、正式出版一般期刊教学论文按照核心期刊科研论文1点/篇计算业绩点,核心期刊教学论文按照EI收录论文4点/篇计算业绩点。

2、2013年发表的国际会议论文(SCI检索除外)和一般期刊科研论文按照0.2点/篇计算业绩点,2014年及以后上述论文不再计算业绩点。

3、非在职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所发表的论文,按导师为第一作者乘以0.8的系数计算业绩点。

(五)成果与专利业绩点

1、成果和专利按照项目计算业绩点,由团队所有成员共享,由团队负责人按成员的贡献进行分配,以排名最前的个人代表项目进行相应的业绩点计算。

2、实用新型专利成果2013年按2点/项计算业绩点,2014年及以后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不再计算业绩点。

3、成果业绩点计算办法:

M?P???H??1??2?N??1??2

P:论文绩点;H:获奖成果业绩点;N:知识产权业绩点;α:作者单位排名系数;β1:获奖单位排名系数;β2:校内排名系数,β2参照β1执行。相关业绩点、系数按照《教学、科研等超工作业绩津贴奖惩办法》(力建字(2012)第07号)执行。

二、关于岗位类型的调整 (一)教学型岗位教师要求的基本定额工作量可以参照同级别教学科研型岗位要求的基本定额工作量进行考核,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要求的基本定额工作量可以参照同级别研究型岗位要求的基本定额工作量进行考核。

(二)为了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稳定一批教学骨干队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教学科研型(研究型)岗位教师可按照教学型岗位进行考核:

1、各专业(方向)负责人。

2、创新实践平台负责人(培育)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前4名,校级第3名。 3、校级及以上教学团队(培育)前3名。

4、毕业设计负责人(原则上由副教授及以上教师或教学副系主任(所长)担任)。 5、校级及以上讲课比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校百佳教师、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6、指导本科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教师。

7、教学成果(论文、获奖、教材等)达到同级别教学型岗位要求标准的教师。 8、受学院委托参与监理和培训等工作,贡献突出者。 三、其他补充规定

(一)特殊研究型岗位

1、2013年12月底按照岗位聘任文件要求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聘任特殊研究型岗位,考核不合格者改聘教学科研型或研究型岗位。

2、聘期三年内原则上需完成同级别的教学科研型(或研究型)所要求一半的总工作量(含教学工作量、科研经费)。

3、若每年完成的总工作业绩点未达到同职称的平均工作业绩点,按照同职称的平均超业绩津贴进行发放;若每年完成的总工作业绩点超过同职称的平均工作业绩点,基本定额工作量按照相应级别教学科研型岗位要求的一半,计算超工作业绩津贴。

(二)在职读博士学位教师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3年毕业,在读期间年工作量每年均减免一半;4-5年毕业,在读期间年工作量减免一半2次。

2、6年毕业,在读期间年工作量减免一半1次;6年以上毕业原则上不进行工作量减免;为鼓励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尽快毕业,凡是2013、2014、2015年准备且能够毕业的教师,无论以前是否减免,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工作量减免一半1次。

(三)指导青年教师

教师指导博士后、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特殊研究型教师(考核合格)的工作量计入到超工作业绩津贴内,计算办法参照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工作量执行。

未尽事宜由学院负责解释。

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 二〇一三年三月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