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第七章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高度控制

- 28 -

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7.1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7.2 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7.3 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7.4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

7.4.1 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 M)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M;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 M。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 ≤1.5(W+S);

7.4.2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

7.4.3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7.4.4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按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计算。

7.5 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7.6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7.7 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

- 29 -

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特殊规定。

第八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8.1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8.2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8.3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照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市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8.4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8.4.1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8.4.2 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8.4.3 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市道路与其它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

- 30 -

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70m。

8.5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8.6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8.6.1 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8.6.2 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8.6.3 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8.6.4 跨越铁路、城市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 8.7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

8.7.1 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8.7.2 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8.7.3 规划红线宽≥25m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8.7.4 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8.7.5 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

- 31 -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