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组通2010 1号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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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

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委组通【2010】1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纪律,强化责任,坚决克服和纠正机关中的消极、松懈现象,促进公务员忠诚履职,努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现就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优秀等次

在年度考核中,公务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必须具备《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责任心不够强,工作出现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当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所在单位工作、学习安排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平时绩效考评被评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次数比例达到四分之一的; (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情形的。

已经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如工作实绩不突出,应坚持标准条件,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于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必须在本单位公示突出的工作实绩。 二、关于称职等次

在年度考核中,公务员被确定为称职等次,必须具备《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条件。

三、关于基本称职等次

在年度考核中,公务员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虽未受党纪、政纪处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当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或岗位调整,经组织谈话、教育2次(含2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组织谈话、教育是指由机关领导成员主持,干部人事部门负责人等参加,有书面谈话记录,并经谈话、教育对象签字确认的,具有诫勉性质的谈话;

(四)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疏于监督,致使所属部门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 (五)履职不力,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低,达不到年度岗位任务要求的; (六)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4天(含4天),以及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平时绩效考评被评为“一般”和“差”等次的次数比例累计达到二分之一的; (八)利用职便吃、拿、卡、要,经查属实的; (九)在各种考核的民主测评中违反规定拉票的; (十)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四、关于不称职等次

在年度考核中,公务员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虽未受党纪、政纪处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当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含4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8天(含8天)的;

(三)平时绩效考评被评为“一般”和“差”等次的次数比例累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命令的;

(五)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组织谈话、教育仍无转变的;

(六)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临阵逃脱,或拒不服从指挥安排,或无故脱岗的; (七)负责人履职不力,导致本部门发生严重违纪案件或严重工作失误的;

(八)履职严重不力,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与年度岗位任务要求存在明显差距的; (九)利用职便吃、拿、卡、要,情节较为严重的,经查属实的; (十)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建立分级分类考核的指标体系以及科学、简便易行和有效的考核方法,在制定岗位职责和履职要求的基础上,从平时考核抓起,注重从上往下考核,一级抓一级,重视考核公务员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工作实绩,杜绝机关中的消极、松懈现象。对于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对于应该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人员而不据实确定或后续处理不到位的,要追究机关领导和干部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及后续处理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于公务员考核工作问题的信访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机关工勤人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公务员局 20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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