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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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一些地方以全行业或跨行业整体性国有企业的资产与外商合资的项目,应暂停审批和登记:已举办的,应由审批机关合同登记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整顿工作。

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提交的章程和合同,应严格遵守中外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对有违反规定由中方为外方的出资提供担保,及中方比照贷款、债券的方式保证外方投资回报率等内容的,审批机关应要求合营各方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不作修改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六、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监督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严格遵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按期缴清注册资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外资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出期限。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作以下规定: 1 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 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 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 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 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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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对未按出资期限缴清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受理增设经营性的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申请。

八、为规范投资各方按期缴资行为,登记机关可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发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 照,即: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发放有效期与出资期限一致的营业瓜照;待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全部到位后,再发放有效期与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

九、对合营各方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和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机关可以作出吊销该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瓜照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罚瘊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原审批机关。

十、对合营各方或单方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或单方违反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应共同或协商单独发出限期缴清注册资本通知书;逾期不缴清的,除衬约方决定撤销或选择亲的合营方外,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企业的批准证书,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原审批机关。 十一、外商投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不常经营,且不健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十二、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发现中外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尤其是利用各种形式搞假合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其限期加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原审批机关和原登记机关有权收缴其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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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批准证书,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按有关法、法规予以处罚,处罚决定应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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