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洛克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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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后感 前言

《政府论》是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洛克的政治著作,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针对保皇派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观点进行反驳;下篇中,洛克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割断了“父权”和“君权”的关系,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社会”等形成了西方民主社会世俗国家早期的起源学说,认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政府论》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是英国政体乃至其他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思想和立论基础。 《政府论》内容简介

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对菲尔麦爵士以《圣经》为立论基础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同样以《圣经》为基础,通过缜密的逻辑推理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将菲尔麦爵士的理论彻底驳倒。洛克的驳斥理由可归纳为: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其儿女的权威或对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但 他的继承人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仍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或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该由谁来享有统治权;第四,即使继承人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已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

后嗣已绝对无从考证,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各家族无法确定谁是嫡裔来享有继承权。洛克通过以上推理,打破了君权神授的立论基础,论证了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

在《政府论》的下篇中,洛克基于上篇中的论点,围绕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解释了政治权力的来源。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为了克服人类自然状态的缺陷,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人们基于契约建立国家,而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和财产是成立国家的唯一目的,这个国家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授权。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在下篇中,洛克初步提出了政府的立法、司法和外交三项重要权利,隐隐于当前西方政府三权分立体系相对映。 读后感

一、《政府论》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和前瞻性

结合《政府论》时代背景,此文具有极强现实意义,给与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光荣革命”明确的逻辑和理论支撑。自1640年开始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先后经历了革命胜利,建立了代表资产阶级和新势力利益的议会制度;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代表克伦威尔背弃革命士兵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走上军事独裁的道路;封建王朝的势力复辟,大地主在议会中取得了主导地位;辉格党与托利党携手1688年实行政变,推翻詹姆斯二世统治,迎来威廉三世,取得“光荣革命”胜利,使英国正式走上君主立宪道路。在此期间,我们能够看到代表广大人民利益

的阶级才能够取得不断获得胜利,代表人民掌控其让渡的公权力,而一旦统治者背弃公众利益, 其所拥有的统治地位将被授权人,即人民剥夺。从历史进程来看,十七世纪的英国最终选择了自由宪政,而没有选择专制政体,可以说体现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这不是洛克创造的道路,而是历史自然就在按照这一理念自由地朝前发展。洛克所做的是为人们拨开了笼罩未来的迷雾,使人们清晰的看到了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今天,西方社会的政治体系仍然是基于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契约社会建立并持续发展的,出版于1690年的《政府论》表现出了伟大的前瞻性。或者说《政府论》的出版给西方政治社会发展提供了较清晰的理论基础。

二、《政府论》具备一定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政府论》下篇第十章提出,一个国家具体采用哪种政权的组成形式,要根据该国的历史,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民主的发展程度而定。在洛克的眼中,君主立宪制是最适合于英国的政体,这与洛克通篇提出的基于自然法的契约社会存在矛盾,体现了洛 克的阶级和历史局限性。《政府论》下篇十三章和十四章中提出了“正当的特权”的概念,洛克认为特权是指“这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但洛克对该由什么人根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特权是否在为人们的福利服务的解释与特权的定义存在明显的冲突。洛克一方面指出“特权”有可能损害人们的福利,所以必须要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将特权定义为有时违反法

律而依照自由裁处为公众谋福利的权利。说明在洛克的认知里“特权”在为公众谋福利时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但特权又必须处于法律的约束之下,逻辑上存在混乱。在这里“特权”,即“贤明”的君主一定程度上代替了社会公意。 此外,洛克认为政府的唯一目的是保护社会安全和个人权利,但这是建立在财产的基础上的,这实际上就将广大的无产阶级(工人阶级、失地农民等穷人)排除在了权利和自由的受益者之外,洛克所构想的国家和政府实际上是为资产阶级和新势力服务的,可以清晰的看出洛克的《政府论》没有摆脱阶级的局限性。 三、基于《君主论》的联想 。

(一)关于政府职能边界 《政府论》认为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这一思想得到了西方后期政治思想家的继承和发展,也是西方国家政体形式的形成基础。欧洲国家的福利型政府和美国的监管型政府,其权力都是有一定的限度的,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更多采取的是间接的方 式。政府作为受托代理人,接受公民的委托在宪法及法律约束的范围内管理公共事务,一般一国的宪法就是最大的社会契约。相比较而言,我国政府的权力过于强大,政府上没由做好自身定位,在市场和社会活动中,既作裁判又做运动员,对于市场的干预和社会管理过严过细,虽然我们的政府也在积极转变角色,调整部门职能,今年两会之后,大部制结构进一步推进,但其具体效果商待时间验证。 (二)关于“特权” 虽然我认为洛克在《政府论》中关于“特权”的论述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但我认为特权是用于“为公众谋福利”的核心论点是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然而事实上,无论是在西方社会还

是在我国,特权阶层往往利用特权获得个人利益后,选择加入更能保护其利用特权而获得的个人利益的其他国家,不仅未能反哺赋予其特权的原国家社会公众,反而损害原国家的公众利益。 (三)关于“立法”和“法治国家” 《政府论》提出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立法权,立法权来自于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一切行为都在法的约束下进行,人民的自由是法律框架下的有序的自由。事实上西方社会基本是基于这个前提形成并正在相对良好的运转,但我们认识到立法不等于实现了法治国家,西方国家能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其根源不仅仅是树立了立法权的最高地位,建立了以美国为代表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系,更重要的是契约型社会的理念已成为全社会各阶层共同 的价值体系。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我国宪法,十几年来我们应该看到,全社会、各级人大、政府逐渐重视立法和依法施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但尚未形成全社会范围的共同的法治理念,尤其是部分特权阶层还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法制体系的形成不代表法治国家的实现,我国立法、司法和行政中还存在诸多不足,尤其政府的依法行政理念仍需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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