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99号文: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新规计算案例【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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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99号文: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新规计算案例【税务实务】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不断推进,8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将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万元提升30万元。

看到这则消息,不少人在思考“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到2017年12月31日”,在以年度所得为计算单位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当年的所得税事项?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于近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等规定,使具体核算2015年度不同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得以明确。但真正计税时,却还有几处需要厘清的事项。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为“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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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在实务中被称为“小小微企业”则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在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的基础上,还给予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半征税优惠的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2015年起,享受该项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20万元。刚刚发布的财税〔2015〕99号文件又规定从2015年10月起,上限提升至30万元。 二、纳税年度界定及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新政对2015年所得税计算的影响

由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财税〔2015〕99号文件则规定从2015年10月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那么在2015年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不超过20万元。这样一来,就出现“一个年度中以两个所得额标准来判定能否减半征税”的局面。

(一)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25%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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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依然按财税〔2015〕34号文件执行,即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15年10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例示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2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计算方式一(分段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2015年1~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9(月)=18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8万元×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3(月)=6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6万元×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6万元+0.6万元=4.2万元

计算方式二(为填报纳税申报表而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2015年度未享受任何优惠的应纳所得税额: 24(万)×25%=6万元

(1)2015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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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万)×5%=1.2万元

(2)2015年度享受降低税率和减半征税优惠的减免税: 24(万)÷12(月)×3(月)×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6万-(1.2万+0.6万)=4.2万元

由于预缴是按当年累计会计利润与部分纳税调整结合计算的实际利润累计金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因此,不能简单的将四季度的利润直接套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方法计税,而应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10月至12月的所得。

例示2: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9月合计利润21万元,10~12月份合计利润12万元,2015年累计利润总额33万元减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8万元,实际利润累计金额为25万元,在2016年度1月份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1)2015年1~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5(万)×9/12×20%=18.75(万)×20%=3.75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25(万)×3/12×50%×20%=0.625万元 (3)2015年度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3.75(万)+0.625(万)=4.375万元 (4)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将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4.375万元减除“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即为“本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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