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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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支持经济补偿。”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双转移”和“退二进三”企业职工安臵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日,穗劳社关?2009?2号)规定:“凡上下班可乘坐使用财政补贴公交月票的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由企业提供免费交通工具接送,或职工超出原交通费部分合理开支由企业进行补贴的,不需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解读:用人单位不符合条件但仍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就此有争议的,应自实际变更之日起的仲裁时效一年内申请仲裁,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事后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对实际变更之日承担举证责任。

(七)加付赔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规定的适用

2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

解读:再次强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支付行政处理前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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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劳动者依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解读:《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未废止、待修订,实践中不再适用关于额外经济补偿的规定,但对于医疗补助费未作规定。

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解读:在上述特殊情形下,劳动者行使被迫解除权受到一定限制,即应当给予用人单位自行纠正的机会。

26.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一个月工资赔偿的,不予支持。

解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就是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额外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解除情形。

(八)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处理

27.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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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解读: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做了一定限制。

28.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解读:按照解除当时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事后理由确认劳动者的被迫解除权,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解除时劳动者的理由及是否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29.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实践中因自动离职、“两不找”等原因,出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规范的现象,处理时较难确定原因和责任,故认定属于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较为合理。

30. 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从用工之日起算。

解读:本条明确欠薪逃匿、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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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经济补偿的法律适用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31.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解读:经济补偿基数无须分段计算,按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货币性收入计算,如超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经济补偿年限的分段计算按下条规定。

32.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1)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2)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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