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 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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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定期对阀门做启闭性能测试,当阀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关闭不严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3.8 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

2 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 3 指示仪表应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 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5 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6 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3.3.9 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3.3.10 仪器、仪表、安全装置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11 天然气加压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阀门不得锈蚀; 2)站内管道不应泄漏;

3)阀门和接头不得有泄漏、损坏现象;

4)定期对阀门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2 站内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等设备的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3.3.7条和第3.3.10条规定执行。

3 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规程第3.3.1条的规定。对瓶组供应站内配有伴热系统的调压装置,在瓶组卸压时应观察各级调压器热媒的进水和回水温度,不得超出正常范围。 4 压缩机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3.8条和第3.3.9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2)压缩机橇箱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5 干燥器、脱硫装置的运行、维护除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内各部件运行应按设定程序进行;

2)指示仪表应正常,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3)阀门切换、开关应灵活,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泄漏等; 4)脱硫剂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根据运行情况对干燥器定期进行排污。

6 加气、卸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管应根据使用工况定期更换;

2)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流量计定期进行检定;

3)加气、卸气前应检查系统连接部位,确认密封良好,自动、连锁保护装置正常,接好地线。 3.3.12 被加压缩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车辆加气。

3.3.13 压缩天然气卸(装)车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接好软管准备打开瓶组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阀门;加气时不得正对加气枪口;与作业无关人员不得在附近停留。

2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加气或卸气作业: 1)雷击天气; 2)附近发生火灾;

3)检查出有燃气泄漏; 4)压力异常;

5)其他不安全因素。

3 站内消防系统应按本规程第6.2.7条规定执行。

3.3.14 压缩天然气汽车载运气瓶组、拖挂气瓶车、牵引车及其运输除应符合本规程第6.3.1条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组瓶体、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各类阀门、接头、连接管道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或校验;

2 运输时应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3 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搭乘无关人员; 4 应按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行车,途中不得随意停车;

5 运输途中因故障临时停车时,应避开其他危险品、火源和热源,宜停靠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并应设置醒目停车标志;

6 运输车辆加气、卸气或回厂后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7 气瓶组满载时不得长时间停放在露天暴晒,否则必须进行泄压或降温处理; 8 运输车辆应配置有效的通信工具。

3.3.15 对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站内设备、工艺管线等应定时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巡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进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检查并记录储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 2 应定期检查空温式气化器结霜情况、储罐外壁结露情况及水浴式气化器水量和水温状况; 3 应每年对真空绝热储罐蒸发率进行检查;应每2年对其检测1次真空度;

4 检查储罐外壁漆膜,应无脱落,外壁无凹陷,储罐基础应牢固,对立式储罐应定期检查其垂直度;

5 检查低温管道保冷层及管托,应完好; 6 检查各连接部位,应无泄漏情况;

7 对站内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检查及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6.2.7条规定执行。 3.3.16 液化天然气储罐及管道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及管道在投入使用前应首先进行预冷,预冷时储罐及管道不应含水分及杂质;

2 储罐的充装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充装系数的要求。储存液位宜控制在20%~90%范围内;

3 不同来源、不同组分的液化天然气宜存放在不同的储罐中,并应密切监测气化速率;

4 对较长时间储存液化天然气且不向外输气的储罐,宜定期倒罐处理; 5 储罐检修前后应采用干惰性气体进行置换,严禁采用充水置换方法。 3.3.17 液化天然气卸(装)车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装)车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人体未受保护部分不得接触未经隔离装有液化天然气的管道和容器;

2 储罐进液前应先用干惰性气体或液化天然气气体对卸车软管进行吹扫;卸车完毕应将软管内余液回收;

3 在卸(装)车与气化作业同时进行时,不宜使用同一个储罐; 4 卸(装)车过程中,应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开关阀门;

5 卸(装)车结束之后,应使拆卸下的低温软管处于自然伸缩状态;严禁强力弯曲,恢复常温后,应对其接口采取封堵措施。

3.3.18 卸(装)车作业结束后,严禁液化天然气液体滞留在密闭管段内。 3.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3.4.1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设备应保持外观完好,螺栓和密封件应齐全,显示表读数清晰,执行机构不得卡阻,现场一次仪表应有良好的防爆性能,不得有漏气和堵塞状况,机箱、机柜应有良好的接地。

3.4.2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的各种功能运行正常;

2 操作键接触良好,显示屏幕显示清晰、亮度适中,系统状态指示灯指示正常,状态画面显示系统运行正常;

3 记录曲线清晰、无断线,打印机打字清楚、字符完整; 4 机房和控制室环境符合规范的要求。

3.4.3 采集点和传输系统的仪器仪表应按有关标准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3.4.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安全防爆知识,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重要的设备应挂警示牌。

3.4.5 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系统及设备进行巡检,发现现场仪表与远传仪表的显示值、同管段上下游仪表的显示值以及远传仪表和计算机控制台的显示值不一致,应及时处理。

3.4.6 对无人值守站,应在主控室通过运行参数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视,并定期到现场检查仪器、仪表及设备。

3.4.7 拆装带压管线和防爆区域内的仪器仪表设备时,应取得管理部门同意和现场配合后方可进行。

3.4.8 在防爆场所进行操作时,不得带电进行仪器、仪表及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3.5单位应对燃气用户用户设施

3.5.1 燃气供应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2 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3.5.2 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1 确认用户设施完好;

2 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 3 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 4 不得有燃气泄漏;

5 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6 计量仪表应完好。

3.5.3 在对用户设施进行维修和检修作业时,应采用检查液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5.4 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3.5.5 对用户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开窗通风,切断气源,消除火种,严禁在现场拨打电话;在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20%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2 维护和检修作业除应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程第4.2.6条规定。 3.5.6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向用户宣传下列用户必须遵守的规定:

1 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 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 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有人居住、堆放杂物等; 4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 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 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软管,并应安装牢固,不得超长; 7 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8 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9 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 3.5.7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向用户宣传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4 抢 修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4.1.2 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应急预案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次。应急预案可包括下面主要内容: 1 基本情况;

2 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3 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4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织人员和职责划分; 5 报警、通信联络方式;

6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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