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成品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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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人力资源法规》课程设计说明书

5.7 其它损失赔偿

1.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辞职或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者应赔偿给公司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按实际录用人数均摊)包括: (一)广告费,包括发布广告、展版制作、摊位租赁等相关费用; (二)测试费,主要包括试卷、场地租用及相关的测试材料费用;

(三)宣传费用,包括宣传材料(含光盘)、演讲、座谈会、交流会费用等; (四)摊位费、会务代表费及招待费;

(五)工作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以及其它费用,如电话、传真、上网查询费用等;

(六)测试合格人员的体检费用。 以上费用由人事企管部及财务部共同核定。

3. 违约者给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人事企管部、财务部、以及集团审计部、法律部共同评估、确定。

4. 辞职、离职人员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披露、泄露、使用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5.8 附 则

1. 辞职、离职员工对应缴纳的培训费、违约金、经济赔偿金等费用与公司发生争议的,可以向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报集团人事管理部审核批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人事管理部。如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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