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蔡伦造纸厂自备热电厂热力系统技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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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地下文物勘探资料; ③ 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资料; ④ 国家、省级、市级文物部门意见; ⑤ 环评委托书。 1.3 评价目的及指导思想 1.3.1 评价目的

①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贯彻和推行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对项目拟建地和周围环境现状的调查,收集现有监测资料,掌握评价区的大气、水、生态、文物、声环境现状和特征;

② 在此基础上,通过工程分析,确定本项目施工期和建成运营后的污染源源强,污染物排放方式及处理方法等,对本项目实施后该区域的环境承载力作出正确的分析和评价;

③ 根据环境特征和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论证项目建设的环境相容性及主要环境问题,预测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景观、社会环境以及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范围和环境质量可能发生的变化状况,从而提出减缓措施和建议;

④ 根据环境容量及达标排放的要求,评价项目规划和环保措施的可行性以及合理性,从承载力及环境保护角度评价该项目的可行性,为项目的优化设计、合理施工和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3.2 评价指导思想

环评工作将根据文物遗址项目特点以及地区环境特征和环境保护对象,在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有效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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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的基础上预测和评价项目对周围环境的潜在影响,提出有效的环保措施,使项目的生态、空气、噪声、废水及固废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具体的思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充分考虑周边的环境质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以及二者之间的制约与促进作用;

(2)倡导人文与自然的和谐共存,遵循生态规律,处理好文物遗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

(3)坚持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

(4)建设行为必须与当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协调一致。建设计划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要求,并符合当地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

1.4 评价思路

与一般工业建设项目相比,该项目的污染源单一,且城市基础设施对游客具有较好的接纳能力,该类评价中各类污染源并不占主导位置,评价的重点是如何体现文物遗址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精神,并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原则,鉴于此,本评价确定如下的评价思路:

(1)分析建设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符合性,与文物保护法的相符性;

(2)调查拟建地周围的自然、社会、环境现状;

(3)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析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

(4)提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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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评价标准

本项目执行的评价标准如下: 1.5.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版)中的二级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1-5-1。

表1-5-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序号 污染物名称 二氧化硫 SO2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二氧化氮 NO2 总悬浮颗粒物TSP 取值时间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年平均 日平均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年平均 日平均 浓度限值 mg/m3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0.02 0.06 0.10 0.05 0.15 0.25 0.15 0.50 0.70 0.04 0.10 0.15 0.05 0.15 0.25 0.04 0.08 0.08 0.08 0.12 0.12 0.12 0.24 0.24 0.08 0.20 0.30 0.12 0.30 0.50 1 2 3 4 (2)地表水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Ⅳ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下表1-5-2。

表1-5-2 地表水Ⅳ类标准

标准限值 序号 1 2 3 4 5 6

项 目 CODcr BOD5 NH3-N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石油类 总磷 单位 C类 mg/L mg/L mg/L mg/L mg/L Mg/L ≤10 ≤6 ≤1.5 ≤0.3 ≤0.5 ≤0.1 1-7

(3)环境噪声分别执行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1类标准和4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下表1-5-3。

表1-5-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LAeq:dB

序号 1 2 3 4 5 类 别 0 1 2 3 4 昼 间 50 55 60 65 70 夜 间 40 45 50 55 55 1.5.2污染物排放标准

① 废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 ② 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Ⅰ类标准和Ⅳ类标准;

③ 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相关标准。 1.5.3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4关于总量控制指标

评价中将根据项目实际,提出NH3-N和CODcr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由建设单位根据“陕环发(2003)71号”文件要求向西安市环保局核定指标。

1.6 评价工作级别

1.6.1 环境空气评价工作级别的确定

项目无主要空气污染源,依据HJ/T2.2-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工作不设级别,只作分析。

1.6.2 环境噪声评价工作级别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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