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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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叙述型文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

首部。首部包括举行听证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听证地点、听证时间、听证机关、听证主持人、首席主持人、申请听证人、委托代理人、听证参加人、记录人等。“时间”栏应当填写听证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精确到分钟;举行方式包括公开举行和不公开举行两种,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主持人”、“首席主持人”、“记录人”、“听证参加人”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听证人”栏填写其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申请听证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其名称和地址,并在“法定代表人”栏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现住址。“申请听证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委托代理人”栏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或者工作单位。 正文。本文书正文部分是听证内容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举行听证的基本程序如下: ⑴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名单; ⑵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⑷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进行申辩,并提交证据材料; ⑸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⑹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⑺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⑻当事人最后陈述;⑼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记录人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人听证笔录除去文书的首部中所载明的事项,听证笔录的正文应当按照听证进行的程序载明下列内容:⑴办案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⑵违法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包括被处罚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及主要证据,以及对办案人员所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等;⑶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⑷办案人员、违法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⑸证人陈述的事实;⑹违法当事人、第三人、办案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⑺其他事项。对于听证中比较重要的其他事项,比如:听证参加人提出回避、中止听证或者终止听证的情况等,也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尾部。本文书的末尾应当由违法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听证笔录应当交违法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违法当事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违法当事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在文书右上角相应位置上标明听证笔录的页数。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听证不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讨论案件、研究如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会议,听证笔录是对听证情况的客观记录,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不应在笔录上作任何结论性的判断。 听证是行政案件调查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会上接受质证和辩论,并反映在听证笔录中。听证笔录是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应当条理清楚、准确无误。听证笔录应当存人案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林业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依法对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违法行为人的文书。它是林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具备的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林业行政机关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为使其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法律形式确定林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从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最终完成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都必须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将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作出实质问题作出裁决的载体。它全面反映了林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意见,包括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作出处罚种类、幅度、法律依据、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相关途径等内容。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如对林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重点审查的法律文书之一。此外,林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判断林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依法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政处罚决定将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归于无效,强制执行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要求林业行政机关依法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既有利于规范林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保障林业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办案质量,又有利于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

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五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第四联办理运输证;第五联存根。

文书文号:” 林罚书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则填上“满”字;

“字”字前面的“林罚书”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的本文书的序号。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如下:满林罚书字(2010)第(01001)号。

“案件性质”: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违法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该条款规定的行为确定案件性质。一般按意见书中的案件性质填写。

“被处罚人”:一份决定书只能填一个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是公民个人的,不必填写单位一栏,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填写单位的地址。 “事实和证据”:填写调查获取的证据种类。事实要把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事件、数量、性质、经过写清楚。在写完违法事实后,另起一行写上证据名称,证据一般指:《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份、《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份。根据写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处罚决定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处罚。(参照《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中的“执法人意见”栏内容填写)

林业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有效期限为“六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内”,例如:以满洲里市林业局行政机关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呼伦贝尔市林业局或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诉讼受理机关是“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中处罚单位应盖满洲里市林业局的公章,在处罚单位左侧填上两名案件承办人的姓名与执法证号及决定书的制作时间。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在对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清楚后,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决定书的各项内容准确填写。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也就是说,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即应向当事人当场宣告既可以是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派人到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向当事人宣告,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宣告。宣告后,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场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要求其在《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即视为送达。对于当事人不在场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依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法律文书中涉及的条、款、项序号以及处罚额度等应当用大写。

如果被处罚人系两人、或者两人以上,无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相同,都应分别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帐号,不能空格不填,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是三个月,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时还应当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即《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

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以及非法财物和工具时,应当同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结案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存入行政案件案卷。 一日内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其意见书、告知书与决定书的时间要有所差别(意见书时间要早于告知书的时间,告知书的时间要早于决定书的时间)。知内容及情况必须留有书面记载,以防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是林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或者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送达当事人,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一份。要存入相应的林业行政案卷备查。 文书文号:“ 林罚送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则填上“满”字;

“字”字前面的“林罚送”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文书制作年度,如“2010”;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的本文书的序号。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的编号如下:满林罚送字(2010)第(01001)号。

受送达人:指被处罚人(单位)。依照《林业行政处罚送决定书》上的“被处罚人”填写。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数量:送达文书一般只有《林业行政处罚送决定书》;文号填写《林业行政处罚送决定书》上的文书编号;数量要用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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