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张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张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大力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从2006年底起,在全市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按照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农村特困户、逐步扩大覆盖面的原则,稳步推进,力争用2至3年的时间,在全市建立起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 (五)鼓励劳动自救,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要通过扶贫

帮困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技能,鼓励和促进其劳动致富。

三、保障对象

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县(区)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 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2、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3、 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当年因违法犯罪受到打击处理或正在执行刑罚的; 5、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6、县(区)政府规定其他暂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家庭收入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中具有农业户口的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计算。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村居民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及医疗救助金、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区)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保障标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保障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600元确定。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户结扎户应当高于其他一般人员标准的30%。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保障按《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发?2006?116号)执行。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通过政府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及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政府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元的保障对象,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平均补助1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按照市、县(区)财政补差总额的15%进行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2、县(区)政府要整合利用现有的农村救济等资金,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捐助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3、每年年底前,由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人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4、县(区)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出的季度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及时将保障金拨付到农村低保专户,并在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5、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6、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并与各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绩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情况考核挂钩。

七、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享受,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村民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对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申请材料采取走访等办法调查核实并予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财政所根据县(区)民政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