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共基础知识笔记(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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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导学生几种注意交替使用,设法保持学生的注意习惯

(4)引导学生掌握集中与保持注意的方法 (二)学生良好注意力的培养:(1)培养广泛而稳定的兴趣

(2)加强意志力的锻炼,培养“闹中求静”的本领 (3)养成严肃认真的学习态度,培养良好的注意习惯 (4)培养良好的情绪,控制调节激情,增强注意力 (5)考虑学生的个别差异对培养注意力和注意品质的意义

第六章

个别差异与教育

第一节:人格差异与教育

一、人格差异的含义:个人在稳定的心理特征方面的差异 (一)人格类型差异

瑞士心理学家荣格:外倾 和 内倾 德国心理学家斯普兰格(从文化学观点出发):理论型、经济型、艺术型、社会型、权力型和宗教型

(二)人格特质差异

代表人物:美国心理学家 奥尔波特、卡尔特 美国心理学家埃森克

二、人格差异与教育(P202—P203)*

人格差异研究对教育的借鉴意义主要表现在: 1、教师应具有学校心理学的知识 2、在活动中培养良好的人格 3、在集体中形成良好的人格 4、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

第二节:认知风格差异 一、认知风格差异的含义:认知风格差异是心理层面上的学习风格成分,指学生在加工信息时所习惯采用的不同方式

二、场依存型和场独立型(P203—P204)*

美国心理学家 赫尔曼·威特金 提出 差异:(1)场依存型的人对事物的认知倾向于以外部信息为参照依据,容易受到周围人们的影响与干扰;容易接受与人有关的社会信息,对社会科学比较有兴趣,在职业选择上比较喜欢从事与人的活动有关的工作;在心理需要上,在同学接纳与教师鼓励方面,有较强的

需求。

(2)场独立型的人对客观事物做判断时,常利用自己的内部参照,不易受外部因素影响,倾向于自己对事物作出判断;喜欢独立思考,适合学习自然科学,在职业选择下倾向于人际关系简单而可独立作业的工作,如机械、实验等;在内在动机作用下学习会产生较好的效果。

三、整体性策略与系列性策略

整体性策略:现实问题→抽象问题→现实问题

系列性策略:从一个假设到另一个假设的线性发展过程

四、内倾型与外倾型(略)(P203)

第三节:学困生概述 一、学困生的含义:学困生是指智力水平正常且没有感官障碍,但其学习成绩明显低于同年级学生,不能达到预期学习目的的学生

二、学困生与优生知识水平的差异:知识水平与学习方法密切相关,优生采用的方法比较科学,而学困生则相反。差异举例:课文背诵,优生根据记忆规律高效记忆,学困生反复的死记硬背;解决难题,优生复习教材——独立思考——请教他人,学困生放弃或者问答案。 (略)

三、学困生的教育措施(P205)※

(一)掌握学困生的心理,建立良好的师生感情

(二)培养学困生的自信心,让他们感受到成功的喜悦 (三)关爱宽容学困生,给予他们最大的信任

第七章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第一节:心理健康概述 一、心理健康的含义

(一)心理健康:所谓心理健康,就是指一种良好的、持续的心理状态和过程,表现为个人具有生命的活力、积极的内心体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够有效地发挥个人的身心潜力以及作为社会一员的积极的社会功能 (二)心理健康的标准

1、情绪稳定、乐观 2、人格完整 3、正确的自我观 4、心理行为表现符合年龄特征 5、人际关系和谐 6、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

二、学校心理健康工作的意义

(1)预防精神疾病,保障学生心理健康的需要

(2)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其人格健全发展的需要 (3)对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的配合与补充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途径:心理辅导 心理咨询 心理治疗

第二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内容和具体方法(P209—P210)*

一: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内容: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了解简单地额心理调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以及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其重点是学会学习、人际交往、升学择业以及生活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常识

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方法

(一)开设心理健康选修课、活动课或专题讲座 (二)个别咨询与辅导

(三)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四)积极开通学校与家庭同步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渠道

第三部分 教育法学

第一章 法与教育法

第一节:法的含义、特征与渊源 一、法的含义:法是指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五)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三、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简称“法源”,有多种解释,但是所有诠释的共同点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二)(三)(略)(P216)

第二节:教育法与教育法规

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二)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性 (三)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规的含义: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第二章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2)也是一种思想关系;(3)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一)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二)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三)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产生: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从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变更: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它包括权利主体的增加或者减少、权利内容的部分变化和物的量的增减等 (三)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第二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即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民(自然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二)组织的权利和行为能力:组织的权利能力是指组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组织的行为能力是指组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第三节: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一、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 教育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精神财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一、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权利和义务的含义:这里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指的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也称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

(2)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 (3)权利和义务的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客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不能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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