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各类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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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票据业务,经A行贴现后买断给B行,B行卖断给C行,C行卖断给D行,D行卖断给E行,五次市场的交易之后,由于A、B、C、D、E行都必须计提加权风险资产,假设票据的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则都按照25%比例计提,则最后5家商业银行计提的加权风险资产比例为25%*5=125%,远远超过了票面金额的100%。

这样的制度安排,让商业银行“左右为难”:如果不正常计提,则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可能遭到监管当局的处罚;如果正常计提,则提高了转贴现市场的资本成本,需要提高定价予以弥补,结果是可能导致转贴现业务量萎缩,并最终影响票据市场活跃度。显然这违背了资本充足率管理对于商业银行债权加权风险权重为25%和20%的初衷,一个不合理的制度扼杀了票据的交易,而流通性是票据的天然属性。

政策建议

根据金融创新理论,创新的动力来源之一就是逃避监管。我们研究发现,这种监管的制度安排本来就存在巨大的纰漏,建议监管当局立即纠偏,让票据创新回归到本源来。近几年以来,逼迫商业银行走上这条“不正常”创新之路的罪魁祸首,就是来自于监管制度的这两个核心的缺陷:贷款规模的会计核算及统计口径偏颇,以及票据加权风险资产计量的不合理。

我们梳理近几年来银监会对票据业务下发的文件,可以说是强势监管,密集发文,其核心都指向了逃匿信贷规模,可以说是“围追堵截”。2011年6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

通知》(银监办发〔2011〕197号)对信用社的“逃避信贷规模”做法予以纠正,要求彻底整改。2012年10月叫停票据信托收益权。2013年5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排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违规票据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35号)再次进行专项排查,排查内容包是否通过复杂合同安排为他行腾挪和隐瞒自身信贷规模(包括签订不对称协议,或与票据卖断行签订隐形回购协议,与票据买入行签订回购协议但实际上商业银行在票据到期前买断票据等),是否乱用会计科目隐瞒真实交易逃避内控与监管等。2014年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会办发〔2014〕140号)文件,专门规范了同业投资业务。商业银行一方则“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总是“发明”各种新模式,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这种“猫和老鼠”的“追逐游戏”,引来的后果就是,一方面,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减少了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提高了票据的交易链条,增加了票据的交易成本,而且极易引发各种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调整和放松了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管指标,对票据市场的发展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为规避信贷规模控制而进行的创新将会逐渐萎缩。但是,为促进票据流通,降低票据融资成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信贷规模占用行仅为承兑行。票据直贴后,贴现行通知承兑行,承兑行直接将票据的风险敞口纳入本银行的信贷规模,同时

不计入贴现行的信贷规模。因为对于承兑行来说,应属于刚性兑付,纳入资产负债的表内资产,此时,再纳入表外或有负债统计确实已经不合适。后期的银行间市场的转贴现交易,应属于资金业务,与债券的买卖核算类似,不应该纳入买入行的信贷规模,而只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修改《贷款通则》第九条:“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人民银行应根据《合同法》,对《贷款通则》规章进行完善,明确承兑行、贴现行与转贴现行的贷款属性问题,将转贴现从贷款种类中剔除。

适当降低票据转贴现占用的风险资产权重。例如从25%降低至5%~10%。修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将票据资产单独列出,降低风险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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